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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一)辩证法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

辩证法是一种发展学说。但是,在对“发展观”的通常解释中,却往往是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看待发展观。这样,就把辩证法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分离开了。

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它的根本使命是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关系,它所探讨的根本矛盾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它所回答的根本问题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如何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统一,它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看待和解决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

辩证法对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解,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的原则,即把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及其关系都理解为、把握为发展过程;二是统一的原则,即从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中去理解和把握思维与存在。因此,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发展,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实现的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去讲发展观,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基本矛盾去讲发展观,因而也就失去了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发展问题去讲统一观,也就是把思维和存在看作是僵死凝固的统一,因而必然走向辩证法理论的反面——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对待和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以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发展观,人们是普遍承认的;而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统一观,则往往感到是难于理解的。其实,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观,而是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发展观。后者蕴涵着前者。如果能够理解辩证法理论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发展观,那也就合乎逻辑地承认了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让我们简略地从辩证法的发展史来探讨这个问题。

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曾经明确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 所以,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而在此之前则只能形成自发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进一步说,即使是“十分清楚”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并不等于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合理的回答;因此,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并不等于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这就需要我们从“朴素形态”、“自觉形态”和“合理形态”这三种辩证法形态的比较中,特别是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即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去重新理解辩证法的发展观。这是辩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十分困难的研究课题。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旧哲学或者是(1)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是(2)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都没有达到(3)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和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对应的,或者说,是分别以上述三种情况为其理论内容的。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 。这种经验层次的、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经验世界的流变,只是从宏观整体上把世界上的事物看作变化的过程,而没有反省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没有从思维的矛盾运动去表达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正是针对这种自发辩证法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

很明显,列宁在这里对辩证法理论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辩证法理论必须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中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感觉的确实性”的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但是,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运动的本质。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对象本质的矛盾。正因为古代的辩证法还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还没有从“统一原则”去看待“发展原则”,所以它是“自发的”、“朴素的”。

与古代哲学不同,近代哲学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且使之获得了“完全的意义”。它具体地提出和研究了自然世界与人类意识、意识内容与意识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以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表象与抽象等思维与存在的丰富的矛盾关系。因此,近代哲学的辩证法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前提的辩证法。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在矛盾的自觉,为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但是,近代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仅仅当作“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而不懂得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不懂得思维与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就只能是抽象地对待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这是它的最根本的缺陷。二是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分别从思维的“内容”或“形式”去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没有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回答哲学基本问题。其结果,虽然它们分别地研究了“存在”的辩证运动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却没有真正地研究思维与存在的辩证运动,既没有在“统一”中理解“发展”,也没有在“发展”中理解“统一”,因此并没有实现辩证法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统一。

由于近代哲学这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它们所实现的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只是一种抽象的统一,它们所阐述的发展只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在整个近代哲学中,仍然是相互分离的。下面,我们分别考察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回答。

近代唯物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思维源于表象,表象源于对象,思维通过归纳、分析、抽象和概括表象所形成的观念,就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形成了列宁所说的“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确认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原则;另一方面却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仅仅诉诸思想内容的经验来源,而没有从思维运动的“形式”方面去探讨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因而不可能形成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

近代唯心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是“统一”的,是因为思想的对象即是思想内容(意识界的存在),思想通过自我认识而形成的思维规定,就是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的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明确地构成了列宁所说的“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构成了唯心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另一方面则凸显了对思维“形式”及其辩证运动的考察。但是,正因为近代的唯心主义哲学把意识外的存在作为在认识论上无意义的问题而予以排斥,因而它只能是像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因而也只能是形成辩证唯心主义的发展观。

从对辩证法史的简略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古代哲学还主要是在“感性确定性”肯定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没有考虑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即没有自觉到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中去探讨发展,因而只能是一种自发的、朴素的、经验的辩证法。近代哲学虽然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致力于探寻二者的统一,但是,由于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找不到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的现实联系,因而只能是分别地考察存在的运动和思维的运动,也无法说明思维和存在在统一中的发展、在发展中的统一。总起来说,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都没有实现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的统一。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占据统治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没有自己的辩证法思想;反之,德国古典哲学虽然创立了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使辩证法获得了自觉的理论形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使辩证法理论获得了合理的形式。实际上,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在内的整个近代哲学,是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提供了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反省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对于我们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是富有启发性的。

把近代的唯物主义称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就它的思维方式的本质而言的。如果从它对物质世界的理解与解释上看,则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近代唯物主义的奠基人培根,继承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关于物质能动性的思想,把自然理解为能动的自然,认为物体处于恒常的运动之中,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并认为运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恩格斯称为近代哲学“辩证法的卓越代表”的斯宾诺莎,以其“实体自因”的观点“把相互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了”。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认为,“绝对的静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于自然界中”,提出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则是相对的。在评论卢梭关于社会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思想时,恩格斯说,“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 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提出了如此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充分地肯定了物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几乎是完整地论述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也就是几乎完整地表述了我们在教科书中所提供的“发展学说”,又为什么说近代的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为什么说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占据统治地位?认真地反思这个问题,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发展”的反思中,列宁这样追问,“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我在这里重复地引证列宁的这个追问,是因为列宁的追问给予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即如何理解“发展”和关于发展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追问表明,简单地、直接地承认运动、变化和发展,还构不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只有批判地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用概念的运动去表达存在运动的本质,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所以,列宁以其特有的犀利的表达方式提示人们:“对于‘发展原则’,在20世纪(还有19世纪末)‘大家都同意’。——是的,不过这种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偶然的、庸俗的‘同意’,是一种窒息真理、使真理庸俗化的同意。”

列宁曾引证黑格尔的话说,“没有思维和概念的对象,就是一个表象或者甚至只是一个名称;只有在思维规定和概念规定中,对象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并旁批,“这是对的!表象和思想,二者的发展,而不是什么别的。” 列宁自己又进一步提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永恒运动着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 。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虽然在不同的程度上肯定了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肯定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肯定了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肯定了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等等(这里是指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但是,在对经验世界的这种理解中,还只是把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当作直观的经验事实来把握,而没有把存在与思维“联系”起来,更没有研究思维如何以概念的运动去把握存在的运动,因而不懂得(不理解)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充分地肯定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认为“黑格尔探讨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反映”。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变成了“实例的总和”,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的歪曲,并明确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列宁说,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 正因为旧唯物主义者(甚至包括列宁所批评的普列汉诺夫以及“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懂得问题的“实质”,所以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无法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所创立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则具有双重的性质。它作为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不仅在形式上是神秘的,在内容上也是颠倒的,即把现实的辩证运动神秘化地表现为概念的自我运动。作为概念的辩证法,它又是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通过对概念辩证本性的研究,揭示了思维在其逻辑运动中再现事物辩证运动的规律,展现了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但就其实质而言,黑格尔所达到的只不过是马克思所说的“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只不过是恩格斯所说的“概念的自我发展”的辩证法,即脱离了与存在现实统一的辩证法。这样的辩证法理论,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片面的“发展学说”。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因而在理论性质上仍然是一种朴素的辩证法;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因而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也是一种神秘形态的辩证法。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就思维的“内容”去批判地考察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前提”,或者只就思维的“形式”去批判地考察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前提”,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去批判地考察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前提”,也没有形成关于思维与存在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这表明,在旧哲学中,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以片面的“发展原则”为内容的,也就是以分别地考察“思维”或“存在”的发展为内容的;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以抽象的“统一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是以分别地实现思维与存在在经验内容中的统一或思维自我认识中的统一为前提的。这样的辩证法无法构成“合理形式”的辩证法,即构不成合理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之所以只能是形成两种片面的发展观,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都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

列宁在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的过程中,对于怎样才能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同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列宁要求人们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如果不钻研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懂得它的“真实意义”,那就不能从思维与存在的“联系”中去理解“发展”,不能从概念中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去理解“发展”,不能超越对“发展”的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同意”而达到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二,列宁同时又要求人们超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超越黑格尔以“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所实现的抽象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实践论的前提批判,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列宁在论述“逻辑的范畴和人的实践”时说,“黑格尔力求——有时甚至极力和竭尽全力——把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纳入逻辑的范畴,说这种活动是‘推理’,说主体(人)在‘推理’的逻辑的‘式’中起着某一‘项’的作用等等,——这不只是牵强附会,不只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 ;又说“精彩:黑格尔通过人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的活动,接近于作为概念和客体相一致的‘观念’,接近于作为真理的观念。紧紧接近于下述这点: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 。列宁本人则明确提出,思维与存在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 。人类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只有把实践范畴合理地理解为辩证法的基础范畴,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内在矛盾出发去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能合理地说明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即说明思维和存在在发展中的统一和在统一中的发展。

以实践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们能够揭示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所蕴涵着的思维与存在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思维”既是作为反映存在的意识活动和意识内容,又是作为创造存在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追求而存在的。因此,“思维”本身就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思维自己的这些内在的矛盾性,经过实践活动的中介而对象化为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存在”既是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而存在,又是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而存在。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存在”既规范思维的活动和内容,又被思维改造成逻辑范畴和逻辑运动的过程,从而构成思维中的具体。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存在”既是思维要求改变的现实对象,又是被思维否定的非现实的存在(人在自己的思维中为自己绘制关于客观世界的图景,并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非现实性)。正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具有这样的矛盾性,才发生了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问题。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或者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当成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或者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当成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这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呢?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的展开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发展的,而不是某种给定的、既成的、僵化的存在。从“思维”说,“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 ;从“存在”说,人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 ;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说,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改变了“思维”和“存在”,因而也同时地发展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取得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深刻的现实内容。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断地变革了“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必须从“发展”去理解“统一”。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或者离开思维主体的历史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表象”与“对象”的一致,或者抽象地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思维规定”的自我认识,又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呢?

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为现实内容的,是通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实践论批判而取得现实性的。因此,辩证法是在马克思所开拓的“实践转向”的哲学道路中实现为全面的发展学说。

(二)超越对发展学说的经验化理解

从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这不仅要求我们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去理解辩证法,而且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区分开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和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以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作为批判反思的对象,进而理解以实践观点去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对于这种要求的重大意义,列宁讲得极为简洁深刻: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

在通常的解释中,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物质世界的或事物本身的辩证法;这里的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精神的或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对于这两种辩证法的关系,则解释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承认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由此也必然承认,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对存在的辩证运动的反映。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直观的反映论,而是能动的反映论。这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不仅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而且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思维对存在的能动作用。由此,我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如果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由其内在矛盾引起的永恒的、无限的辩证发展过程,并不存在与之相对立的“形而上学”,那是在什么意义上把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称作客观辩证法?

人的思维是不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即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否与物质世界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运动规律?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即承认思维自身就是“客观的”辩证运动过程,那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思维辩证法称作“主观辩证法”,并认为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只有通过思维的辩证运动即概念的辩证运动才能被人理解和表达,如果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主观的”,即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以“主观的”形式去反映世界的“客观内容”,又如何断定它所表达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规律是“客观的”?

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在思想观念和直接现实性这两个层次上实现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那么,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属于客观辩证法,还是主观辩证法,抑或称之为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

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理论前提问题,是必须予以探讨和回答的。如果对这些前提性问题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就无法真正地理解辩证法。在我看来,唯物主义地回答这些问题,引入“自在”和“自为”这两个概念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们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首先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

在“自在”的意义上,无论是外在于思维的物质世界还是作为物质高级运动形式的人类思维,无论是思维反映存在的人类认识活动还是主体改造客体的人类实践活动,它们都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因此,从自在性的角度来说,既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也不存在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区分。理解这个问题,对于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是至关重要的。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对这个问题不理解,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

相对于“自在”意义上的辩证法,在“自为”的意义上,辩证法指的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理论思维方式、一种发展学说、一种世界观理论。这种自为的辩证法是与作为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和世界观理论的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只有掌握这种自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发展学说、世界观理论,才能够把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理解和描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自为的辩证法是认识自在的辩证法的前提,不掌握自为的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和表达自在的辩证法。只有区分开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并且从自为的辩证法的真实意义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面对同样的、自在的世界的辩证运动,为什么会存在与辩证法的世界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世界观。这个问题是值得深长思之的。

从自在的辩证法与自为的辩证法的“本原”关系上看,自为的辩证法根源于自在的辩证法,自为的辩证法是对自在的辩证法的反映。但是,从“逻辑先在”的角度看,人们又只有掌握自为的辩证法,才能把握自在的辩证法。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没有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辩证法的世界观,那么,虽然“世界”和“思维”是辩证运动的,我们却会“形而上学”地否定它们的辩证运动。

进一步看,如果我们承认不仅有辩证法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对立,而且有辩证法的世界观由素朴的形态到自觉的形态再到合理的形态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我们就会承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并不是自发地反映自在的辩证法的产物,而是自觉地探索思维与存在如何统一的结果。这种自觉地批判反思的结晶,就是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

由于列宁集中地探索如何在发展观内部理解辩证法,如何在发展观内部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因此,我在这里主要是依据列宁的辩证法思想,首先说明什么是自在的辩证法,并以此为基础来区分自在的辩证法和自为的辩证法、素朴的辩证法与自觉的辩证法。

自在的辩证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辩证法是物质世界、人类思维以及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固有的。

辩证法是物质世界自身所固有的。对此,列宁反复强调,辩证法是“自在之物本身”的“自己运动”、“自生发展”。 世界就是无限多样的物质形式以其无限多样的运动形式所构成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过程。因此,就物质世界自身说,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思维——所固有的。列宁指出,“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 ,“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 人类思维以概念、范畴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因此“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 。从自在性上看,思维的辩证运动也是“客观的”,因而也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又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认识运动所固有的。列宁曾这样提出问题:“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如果人的认识运动在其自在性上存在着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岂不是说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各不相同(互不相关)的规律吗?人的认识又如何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呢?

辩证法同样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实践活动作为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世界对人的生成和人对世界的生成的对立统一,它就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实践”是不可设想的。

以上,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辩证法的自在性。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辩证法是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所固有的,在它们的自在性上并不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为什么在人们关于世界的理论解释中,在人们反映世界的理论思维方式中,却始终存在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呢?为什么人们不能凭借自在性的辩证法、而只有掌握自为性的辩证法才能形成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呢?这应当是我们着力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辩证法作为思维和认识的固有本性,人们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就可以承认并且证明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和一切事物的外部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人都是天生的辩证论者。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和理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并不仅仅是在表象意识和经验常识的水平上承认事物的联系和变化,而是要“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 因此列宁提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对此,仅仅凭借辩证法的自在性而形成的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不仅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往往(必定)走向自己的反面即作为理论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

这是因为,思维虽然在本质上与存在服从于同一规律,但思维在其表现上有自己的特殊性。列宁引证黑格尔的话说:“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列宁旁批“对!”,并深入地予以发挥:“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想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陋化、僵化。”

正是“思维”自身的矛盾,造成了思维与存在关系中的深刻矛盾:一方面,由于概念所具有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当人们用概念去把握事物时,不仅难以“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 ,难以从“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去理解和表达事物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反而往往把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对象化给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从而否认“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否认对象的“自己运动”、“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和“自生的发展”,把事物视为非此即彼的存在。这就是作为哲学世界观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思维又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去克服概念的隔离性和僵化性,运用“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 概念去实现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存在的辩证运动的统一。这又是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相对立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此,列宁在“辩证法是什么?”的题目下作出这样的概括:“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

正是因为只有概念辩证法才能表达“对象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所以,没有概念辩证法,对象本质自身中的辩证法就只能是黑格尔所说的“有之非有”、“存在着的无”。就是说,虽然事物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虽然事物是在自己的矛盾运动中发展,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以概念的辩证法去理解和表达事物自身的辩证法,那么,“存在着的”事物的辩证法,对于认识事物的人来说却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把握不到的。有了这种反思,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列宁说“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 ,为什么列宁甚至提出“聪明的唯心主义比愚蠢的唯物主义更接近于聪明的唯物主义”

这里所说的“聪明的唯心主义”,主要是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逻辑学反思的黑格尔概念辩证法。这里,对我们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也是困难的理论问题:为什么是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而不是旧唯物论者达到了概念辩证法呢?列宁指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逻辑学》,1813年)还未被应用于生命和社会以前,就被猜测到了。” 这种最先被猜测到的辩证法思想,就是黑格尔的逻辑学。

这就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意义的问题:为什么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不是首先从社会领域或生命自然领域中总结出来,而是首先在思维逻辑领域中被猜测到了?为什么是研究概念逻辑运动的黑格尔首先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理解并描述为一个过程呢?恩格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是以最宏伟的形式总结了全部哲学发展,是2500年来的哲学发展所达到的成果,黑格尔的每个范畴都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阶段 ;列宁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黑格尔在哲学史中着重地探索辩证的东西,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 。这就十分清楚地告诉人们,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在哲学发展史上第一个创立博大精深的概念辩证法理论,就在于这个理论本身是总结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成果,是从哲学发展史(乃至全部人类认识史)的总结中产生出来的。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

无论是反观人类的认识史,还是反省个体的认识过程,我们都不难发现,从运动的经验事实上肯定运动和变化,这是古代素朴辩证法已经达到的认识,也是每个人未经反思就可以达到的认识;这样的辩证法之所以会“陷入”形而上学,主要是由于它无法解决以概念的运动描述事物运动的本质问题。同样,所谓的形而上学也不是否认感官所反映的运动,而是否认思维用矛盾的观点来反映事物的本质。而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其根本的标志,就是用概念的逻辑去理解、把握、描述、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点,感性经验是无力解决的,各门实证科学也是无法直接达到的。只有在哲学的历史发展中,通过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不断深化的认识,才能够达到对概念辩证本性的认识,从而运用概念的辩证法去表现事物运动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黑格尔深入地考察了人类认识史,系统地总结了哲学发展史,努力地探索了思维与存在对立统一的发展规律,才能够以概念辩证法的形式首先提出“普遍运动和变化的思想”。我想,正因如此,恩格斯才把“辩证哲学”简洁地概括为“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

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直接产生于对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对于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也不能满足于实例的证明,而必须用整个的认识史和科学史来检验。

列举客观事物辩证运动的实例,可以证明存在着客观的辩证运动,但是,这种证明具有极大的局限性。首先,它无法证明辩证运动的普遍性,因为实例的总和并不是规律;同时,它无法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因为要证明思维的辩证运动就必须揭露概念的辩证本性;更重要的是,实例无法证明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一的辩证发展规律,因为这个规律就是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就体现在人类认识史之中。只有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造的全部科学,才能揭示出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规律,所以,对辩证法理论的正确性,只能是用整个的认识史和科学史来检验。正是基于对辩证法的上述理解,列宁强调地告诉人们:“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探讨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和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这才是需要的东西!” 我们应当从黑格尔所创建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特别是从马克思所创建的实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三)从矛盾观点理解发展

辩证法的发展学说,是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也就是关于“矛盾”的学说。因此,在何种程度上理解“矛盾”,也就会在何种程度上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列宁在探索黑格尔辩证法的过程中,集中地考察了黑格尔关于矛盾的论述,并作出了多方面的引申和发挥,这对于我们从“矛盾”观点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主要以黑格尔的《逻辑学》为背景来阐发对“矛盾”和“发展”的理解。

黑格尔的《逻辑学》主要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大部分,黑格尔对依次而论的这三大部分作出这样的解释:“存在论”是关于思想直接性的学说,也就是关于自在的或潜在的概念的学说;“本质论”则是关于反映他物之有的学说,也就是关于自为的或矛盾的概念的学说,“矛盾”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本质论的核心内容;“概念论”则既不是概念之间的“过渡”,也不是概念之间的“映现”,而是概念自身的“发展”。在关于“矛盾”的论述中,我们主要是阐释“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思想。

为了把握黑格尔关于“矛盾”的思想,我们有必要对“存在论”和“本质论”的内容进行如下的对比: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存在论”论述的是思想的直接性,是思想对事物的存在状态和外部关系的把握,“本质论”论述的则是思想的间接性,是思想对事物的存在根据和内部关系的把握;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存在论”所表现的是一种表象思维,是思维围绕着表象运行,“本质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反思活动,是思维对表象的扬弃;在逻辑学的意义上,“存在论”所实现的是概念之间的过渡关系,是一种概念之间的外在联系,“本质论”所实现的是概念之间的映现关系,是一种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

通过这种对比,我们能够初步理解一个具有实质性的问题:黑格尔是从思维对存在的关系问题来把握和论述“矛盾”的。在表象思维中,思维所指向的是关于对象的表象,思维围绕着表象运行,因此概念之间表现为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的过渡关系,所以还不能构成“矛盾”观念。在反思活动中,思维扬弃了表象,指向了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概念之间是在相互规定中而获得自身的规定性,所以必然形成“矛盾”观念。这表明:在经验常识和表象意识的层次上,我们只能以概念之间的过渡关系去把握对象之间的外在关系,只能是把对象视为或此或彼、或是或非的存在,还不能在对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它的否定的理解,因而也无法形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而在扬弃表象意识的反思活动中,我们以概念之间的映现关系去把握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就必须在对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由此便形成了以矛盾观念为核心的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正因如此,列宁才提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在对“矛盾”的理解中,最为重要的是区分开“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黑格尔之所以一再强调哲学是最具体的,哲学是最“敌视抽象”的;而人们之所以总是以“抽象”去称谓哲学,之所以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其根源均在于如何理解矛盾的同一性。因此,在对“矛盾”的理解中,我们着重地探讨“具体的同一”与“抽象的同一”。矛盾作为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具体的同一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所谓“具体的同一”,就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于自身的同一,是以具体的“联系的环节”为中介而形成的同一,在事物发展中保持自身的同一。所谓“抽象的同一”,则是排除差别和具体内容的同一,是没有“联系的环节”的同一,是形式的和知性的同一。

抽象的同一表现为两种思维方式:一是黑格尔所批评的表象思维;二是黑格尔所批评的形式思维。由于表象思维只是用概念去指称对象,而没有把握到对象的本质规定性,所以它只能是抽象地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而不能达到思维与对象的本质规定性的具体的同一。黑格尔说,“表象固然处处都以矛盾为自己的内容,可是它没有意识到矛盾;它始终是外在的反思,外在的反思是从相同过渡到不相同,或者从各个有差别的规定的否定关系过渡到其自身的反思性。外在的反思从外部使这两种规定相互对立,并且注意的只是这两种规定,而不是它们的过渡,过渡是本质的东西,包含着矛盾”。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强调“外在的反思”是“从相同转到不相同”,而不懂得任何规定都是以否定性的关系为前提的。所以,黑格尔使用一些亲切生动的实例来说明矛盾是规定与否定的自我同一。他说:“如果在运动、冲动等等中,由于这些规定的单纯性,矛盾对于表象来说是隐蔽的,那么,相反地,在各个关系规定中矛盾就直接显露出来。一些极平凡的例子,如:上下、左右、父子等等以至无穷,每一个之中全都包含着对立。上不是下;上的规定就在于它不是下,有上就是因为有下,反过来也是一样;在每一个规定中包含着它的对立面。父亲是儿子的另方,儿子又是父亲的另方,而每一方都是作为另方的另方而存在;同时每一个规定只在它同另一个的关系中存在着;它们的存在是持续的存在……” 由此列宁提出:“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某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于相异的而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因此,它往往既是自身又是他物”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表象思维的“从相同转到不相同”的“外在的反思”,真正从“规定即是否定”的辩证思维去理解具体的同一性。

同表象思维一样,由于形式思维只是在概念的相互对立中去把握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在概念的相互规定中去把握对象的规定性的内在差别与联系,所以也无法达到思维与对象的本质规定性的具体的同一。在《哲学笔记》中,列宁详细地摘录了黑格尔对形式思维的同一律和排中律的批评,深入地阐述了矛盾是具体的同一的思想。黑格尔认为,在A=A的同一律中,是把同一变成了片面的规定性,“如果任何事物都和自身同一,那么,它就没有差别,就没有对立,也就没有根据”。黑格尔指出,“如果某物被规定为肯定的东西,那么,从这个基础出发继续前进,它立刻就会直接转化为否定的东西,反过来,被规定为否定的东西也会直接转化为肯定的东西”。“矛盾是在其本质规定中的否定的东西,它是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而自己运动不过是矛盾的表现。外部的感性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的直接的定在。某物之所以运动,不仅因为它在这个‘此刻’在这里,在另一个‘此刻’在那里,而且因为它在同一个‘此刻’在这里又不在这里,因为它同时又在又不在同一个‘这里’。” “如果存在着的某物不能在自己的肯定规定中同时把握自己的否定规定,并且把一个保持在另一个之中,如果它不能在自身中包含矛盾,那么这个某物就不是有生机的统一体,就不是根据,而会在矛盾中毁灭。” 因此,黑格尔认为,与表象思维和形式思维相对立的“思辨的思维”的本质,“就在于把握住矛盾,又在矛盾中把握住自身,而不是如同表象那样受矛盾支配,并且让矛盾把自己的规定只是化为其他规定或化为无”

列宁非常赞赏黑格尔关于矛盾的论述,认为“具体的同一”就是承认“自己运动”、“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反对“僵死的存在”。列宁指出:“如果我没有弄错,那么黑格尔的这些推论中有许多神秘主义和空洞的学究气,可是基本的思想是天才的: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唯物地颠倒过来的黑格尔;这些概念还必须是经过琢磨的、整理过的、灵活的、能动的、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对立中统一的,这样才能把握世界” 。列宁的论述表明,我们只有从思维与存在在概念中的具体同一性去理解矛盾,才能真正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和描述事物的“自己运动”和“自生的发展”。

在分析矛盾是具体的同一的基础上,列宁特别强调地指出,矛盾就是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为了深入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考察“杂多”、“对立”与“矛盾”的关系。

“杂多”是一种直接的差别、外在的差别,亦即事物的多样性。这种直接的、外在的差别,是表象思维把握到的事物现象形态的多样性,而不是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亦即不是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如果从概念与其指称的对象的关系上看,把事物把握为“杂多”,其实质是把概念当作了名称,从而在名称中取消了事物的内在的“差别”。

“对立”同“杂多”不同,它不是事物现象形态的差别,而是内在的差别、本质的差别。但是,以“对立”的思维方式所把握到的事物规定性,只是不同规定性的简单的相互排斥,而没有把握到事物规定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在这种把握方式中,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还没有实现概念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

“矛盾”则是使内在的差别达到了尖锐化的程度,事物的任一规定都既是自我肯定,又是自我否定,也就是“自相矛盾”,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的自己运动的动力。在这种把握方式中,概念自身显示了内在的否定性,实现了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和相互否定中的对立的统一。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列宁以特别强调的形式写下了这样的论断:“(1)普通的表象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但不是一个向另一个的过渡,而这却是最重要的东西。(2)机智和智慧。机智抓到矛盾,表达矛盾,使事物彼此发生关系,使‘概念透过矛盾映现出来’,但没有表达事物及其关系的概念。(3)思维的理性(智慧)使有差别的东西的已经钝化的差别尖锐化、使表象的简单的多样性尖锐化,以达到本质的差别,达到对立。只有那上升到矛盾顶峰的多样性在相互关系中才成为活跃的和有生机的,——才能获得那作为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部搏动的否定性。”

要达到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矛盾,就必须超越“表象”和“机智”而达到“思维的理性(智慧)”。表象所抓到的只是外在的差别即矛盾的现象,机智虽然抓到了事物的内在差别即对立,但还没有使差别达到内在的否定性。只有“思维的理性”才能达到对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的理解,因而也只有思维的理性才能把事物理解为自己运动的过程。马克思说,辩证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这同列宁对“矛盾”的阐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应当从这样的“矛盾”的观点去理解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kQL6i56DxKMxnz3cBad1REB0Nrf28XAil+jnvtaVL0sm4/IdCQRsE1/vZ1UcZV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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