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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辩证法的经典命题

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首先必须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涵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基本命题的相互规定中去理解辩证法,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从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中去理解辩证法,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才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才能使辩证法理论既具有巨大的历史感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对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的首要前提。

(一)辩证法经典命题探析

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可以概括出5个主要的基本命题;探析这5个命题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构成我们在当代反思辩证法理论的切入点。

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

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

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这5个基本命题,主要是基于对辩证法的通常解释。这就是:通常是把命题1(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标准定义,并把命题2(辩证法是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当作命题1的某种强调和补充,因而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命题去定义辩证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命题3(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日益受到我国哲学界的普遍关注,但却由此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关于辩证法的理论性质的争论;命题4(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论界长期以来经常引证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论断,但并没有在“本质”的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的批判性,而只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一种“功能”;至于命题5(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不仅在阐释辩证法的“本质”的层面上极少涉及,甚至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以来关于辩证法的定义,或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概括与解释,基本上是以命题1取代了其他命题,即仅仅是把辩证法定义和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简洁地说,就是把辩证法解释为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在我们看来,关于辩证法的这种通常理解和解释,造成了以下几方面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论后果。

其一,离开辩证法经典命题的相互理解而孤立地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理论内容归结为命题1,不仅造成对辩证法本身的片面性理解,而且也造成对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即造成对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的庸俗化理解。

其二,由于孤立地把命题1归结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即孤立地把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作为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因此也就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就不仅割裂了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成列宁所批评的“实例的总和”。这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无论是在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中,还是在许多关于辩证法的哲学论著中,人们往往是以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实例”来解释辩证法的普遍性。

其三,由于把批判性仅仅归结为辩证法的理论功能,而不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质,因而总是离开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以致怀疑或否定用“矛盾”、“对立统一”和“一分为二”去解释辩证法的本质,这不仅扭曲了辩证法作为哲学理论的反思的特性,而且往往由此把辩证法当作某些知识性的现成结论,甚至把批判性的辩证法变成非批判性的形而上学。

其四,离开辩证法理论的认识论内容和认识史基础去解释辩证法,往往把辩证法解释成一种可以脱离开思想内容的所谓的“方法”,这不仅使辩证法失去了它的深邃的理论内容和深厚的历史感,而且往往造成把辩证法当成到处套用的简单公式,甚至是恩格斯所批评的“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其五,由于仅仅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因此人们往往仅仅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元关系去理解辩证法,把推进辩证法理论归结为从科学成果中提炼某些具有“最大普适性”的范畴,或者是以某些新的科学实例去论证已有的结论,这就阻碍了人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为深切的思索去发展辩证法理论,特别是阻碍了人们从社会生活和人类把握世界多种方式的历史发展中去发展辩证法理论。

上述分析表明,通行的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尚未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的重要思想出发,全面地、深入地理解和阐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因此,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首先需要全面地和深入地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及其所蕴涵的深邃思想,并在这些经典命题的相互规定中重新理解辩证法。下面,我们从反思辩证法的经典命题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辩证法的主要论断出发,主要探讨下述3个问题:其一,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这是最为根本的首要问题;其二,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问题;其三,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关系,这是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论争的核心问题为背景来反思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

(二)从哲学基本问题理解辩证法

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首要的是回答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我们认为,离开哲学基本问题而把辩证法直接地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既是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也是由此而形成的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之所在。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由此便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的各种误解或曲解。

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这种通常解释中,辩证法变成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在通常的哲学体系中,是从如下的两个角度去提出和解释辩证法: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区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哲学的最高问题”,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和“意识”的“联系”和“发展”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正是这种思考方式,把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理论的庸俗化理解,特别是造成对命题1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个命题的庸俗化理解。

作为上述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分别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让我们具体地探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是怎样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既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和“主观方面”去理解,又批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身。 正是由于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唯心主义又“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其结果,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这就告诉我们,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无法理解近代的唯物论为何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近代的辩证法为何是唯心主义辩证法,当然也就无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提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据此,恩格斯一方面指出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就这个前提的“内容”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另一方面则指出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还从形式方面去研究了这个前提”。这就是说,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是从思想“内容”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去研究理论思维的“前提”,而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则从思想自身即“形式”方面去研究了理论思维的“前提”,诸如研究人的自我意识,等等。对此,恩格斯作出的评论是,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但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 恩格斯的论述同样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才能理解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特别是才能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并进而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建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更为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 。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这个论断,列宁又特别强调地指出,“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 列宁的论述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把辩证法与认识论统一起来,才能超越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论述同时告诉我们,能否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这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艰难的理论问题,不经过深切的理论研究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上述论断集中到一点,那就是: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这里,首要的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它并不是一条孤立的“发展原则”,而是内涵着两条基本原则,即“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它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发展,它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中实现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去讲发展,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去讲发展。这样的发展观只能是哲学基本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古代的朴素辩证法理论。我们需要从辩证法史去理解辩证法。

恩格斯说,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 。这种“纯朴的”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而没有自觉地反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无法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对此,人们是普遍承认的。但是,人们却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即:这种经验层次的素朴辩证法,只能抽象地承认思维统一于存在或存在统一于思维,而不可能具体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也就是不可能像近代哲学那样在其“认识论转向”中“自觉地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这表明,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这个问题是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

近代哲学的所谓“认识论转向”,就在于它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而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融合问题。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的。然而,正因为旧唯物主义像马克思批评的那样“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又像恩格斯所批评的那样“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应当起源于感性的经验,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由这样的“统一原则”所决定,在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原则”中,也只能达到对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肯定,而不能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的概念运动与事物自身运动的统一。认识论的直观反映论同世界观的形而上学是一致的,而同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则是格格不入的。正因如此,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即以直观反映论为特征的旧唯物论,从根本上说,只能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而不可能成为辩证的唯物论。与此相反,正因为唯心主义像马克思批评的那样“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像恩格斯批评的那样“只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因此,这种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最高成果也只能是黑格尔所构建的“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而不可能在“思维和存在”的真实“统一”中去构建“发展学说”。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因而无法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即无法形成列宁所说的“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使思维的能动性变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抽象运动,同样无法形成“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内容”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形式”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中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也无法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因此,只有把“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联系起来,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也就是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同样,也只有把哲学基本问题与辩证法联系起来,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中去理解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超越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回答。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辩证唯物主义”,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唯物地、辩证地回答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如果把辩证法作为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发展学说”而排斥于哲学基本问题之外,又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呢?又如何以辩证唯物主义回答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呢?这是在当代反思辩证法必须予以正视的首要问题。

(三)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理解辩证法

人们经常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之所以是辩证唯物论,是因为它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之所以是能动的反映论,是因为它把实践观引进了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之所以是唯物史观,是因为它以实践为基础,运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人类社会历史。

在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提出下述追问:(1)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是怎样统一的?是在哪个根本问题上统一的?这种统一意味着什么?(2)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并用唯物辩证法去观察历史,它所解决的根本问题又是什么?(3)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观引进认识论,并以实践为基础去观察历史,这又意味着什么?它怎样变革了全部旧哲学?

我们应当明确,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最集中最深刻地表达了世界观的内在矛盾。构成世界观的内在矛盾的基本内容是:一方面,人及其思维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思维在本质上与自然界服从于同一规律,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本原”的问题上,只有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才能正确地回答“本原”问题;另一方面,从自然中生成的人类及其思维,又不仅仅是按照“自然的尺度”、“物的尺度”去适应自然,而且按照“人的目的”、“人的尺度”去改造自然。世界是自在的存在,人却要给自己构成自己所要求的世界的客观图画;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却要以自己的行动让世界满足人;世界是现实的存在,人却要以自己的现实性去“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中,又必须承认思维的能动性,看到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辩证地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而否认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旧唯物主义肯定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而不理解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因此都无法唯物地、辩证地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既坚持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的唯物主义基础,又肯定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的辩证理解,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全面地论证了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物质基础,彻底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认为:思维运动作为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由物质运动的低级形式发展而来的,思维和物质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物质运动规律,这就从思维的起源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人脑这种高度发达的物质的机能和属性,它依赖于人脑这个物质载体,这就从思维运动的物质承担者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物质的反映特性的高级形式,它的内容是对存在的反映,而不是主观自生的,这就从思维内容的派生性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思维运动作为人类特有的自觉的能动的反映活动,以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为基础,并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环节而存在,这就从思维运动的现实性上论证了物质是思维和存在统一的基础。

从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物质基础出发,辩证唯物主义集中地研究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思维反映存在的现实过程。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过程,就是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在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积淀在思维之中的关于存在的规律性认识,又构成人类对世界的目的性要求,并实现为人类改造世界的目的性、对象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既是以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的唯物主义为基础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的发展,又是以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的辩证法为内容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历史的统一。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基础与辩证法内容的统一,它才成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

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对世界的认识的总计、总和、结论”;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也是它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即“思想性的历史”与“历史性的思想”的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才能成为具有生命力的辩证法理论。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凝聚着、积淀着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全部科学反映世界的认识成果,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因此,在其客观内容和普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即哲学世界观;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丰富关系及其历史发展来研究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为人类的全部历史活动提供认识基础,因此,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上看,它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规律的理论即哲学认识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既是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又是思维自觉地向存在接近和逼近的方法,因此,就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上看,它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即哲学方法论。

由此我们认为,只有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就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及其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革命,也无法说明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

在对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的理解中,我们还必须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既不是马克思所揭露和批评的黑格尔的“无人身的理性”与其“逻辑规定”的关系,也不是马克思所揭露和批评的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个人”与其“感性的直观”的关系,而是马克思所理解的“现实的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与“现实的世界”的关系。由此便提出“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地位问题,因此也就提出如何从实践唯物主义去理解辩证法的问题。

“现实的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感性的活动”就是人的社会实践,“现实的世界”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其现实性上,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世界之间的、历史地发展着的关系。因此,在马克思哲学中,人的实践活动成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现实基础。

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在于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在于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辩证的、历史的发展过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蕴涵的全部矛盾关系,都植根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都展开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因此,只有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达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实践论的理解,才能实现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形成能动的反映论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以实践论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们就会形成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发展的而不是凝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辩证法理论。列宁指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2)” 。一方面,“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 这表明,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中,思维反映存在而又创造存在、思维肯定存在而又否定存在,从而使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实现为动态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人们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在这种动态的、发展的统一中形成了内容日益丰富的辩证法理论。

在论述辩证法与认识论的关系时,列宁提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 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人类认识具有生理的、心理的、语言的、逻辑的、经验的、情感的、意志的、文化的多质性及其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生成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各式各样的认识成分,从而构成思维与存在之间的日益丰富的矛盾关系,并实现思维与存在的辩证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否认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就会陷入形而上学;而片面夸大认识的某一个成分、环节、部分和方面,并由此出发去建构某种哲学体系,则会导致唯心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当代的条件下坚持和深化哲学基本问题的唯物论基础和辩证法内容的统一,而不能既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又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哲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在我看来,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从而突出地强调“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并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全部哲学问题,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的升华,因此,“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内涵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从表层上看,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位”问题,即究竟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

“实践唯物主义”的这个提法,它之所以具有为重新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它的理论内涵结晶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哲学界经过近10年的哲学论争所形成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如果借用长期以来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的“四大部分”的划分方式,我们就会看到,“实践唯物主义”全面地变革和升华了我们对“世界观”、“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观”这“四大部分”的理解:在世界观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实践”出发去理解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从而变革了教科书的那种人站在“世界”之外“观”世界的“世界观理论”;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主体”出发去理解主体对客体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突出了主体在认识运动中的“选择”、“反思”、“建构”的作用,使“能动的反映论”获得了真实的“能动性”;在辩证法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实践——出发去揭示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不仅突出了辩证法的反思的思维方式和批判性的本质,而且在“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的意义上丰富了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实现了辩证法问题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在历史观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历史活动出发去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改变那种把“历史规律”视为超然于人的历史活动之外的东西的看法,并力图以人的存在的历史性去解释全部哲学问题,实现以实践观为基础的世界观、认识论、价值论和历史观的统一。这种以“实践唯物主义”所标志的对“世界观”、“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观”的重新理解,为在当代推进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奠定了新的理论前提。 Pe0ii4IGkcX6Nn6RNCJr+kHmxyEpVrBxNoT9P2i++FRt7P11GpXus6hVfvPfx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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