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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

(一)作为内涵逻辑的辩证法

在评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恩格斯针对如何研究经济学这个问题,作出这样一段论述:“自从黑格尔逝世之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阐述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对他们来说,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辛辣的、犀利的,也是中肯的、切实的,会使我们向自己发问:我们是否也像恩格斯所揭露和批评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那样,把“辩证法”当成“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把“辩证法”变成“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品味恩格斯的论述,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辩证法”之所以被人们嘲讽为“变戏法”,是因为“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也就是把“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的“辩证词句”。因此,从学理上说,我们必须对“辩证法”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辩证法”是不是一种可以脱离思想内容而到处套用的“方法”?

“辩证法”,我们习惯性地把它理解为一种“方法”,一种可以用来解释任何问题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方法”。在这种习惯性的理解中,我们淡化甚至是遗忘了“辩证法”的生命根基和根本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走向了“辩证法”自身的反面——脱离思想内容的“变戏法”。

恩格斯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那么,“老师的辩证法”即黑格尔本人的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大家都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集中地展现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如何理解黑格尔的“逻辑”,也就会如何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首先鲜明地从黑格尔的“逻辑”中引发出如下三个重要论断:其一,“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 ;其二,针对人们把“逻辑”当成“外在的形式”,列宁提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 ;其三,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列宁得出了关于“逻辑”的论断:“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这个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不是偶然形成的。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方哲学家培根,曾经分别探索和提出了关于思维运动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这两种被称之“形式逻辑”的思维运动的逻辑,都是要求“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门研究人的思维结构及其运动的规律和规则”。这种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学,从概念角度看,可以称之为“外延逻辑”即关于概念的“外延”关系的逻辑。与此相反,自笛卡尔以来,西方近代哲学在对人类思想的越来越深入的反思中,则形成了以概念的思想内容及其发展为对象的逻辑,这就是“内涵逻辑”。作为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的集大成,黑格尔的《逻辑学》正是关于概念的“内涵逻辑”的辩证法,也就是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辩证法。这个以概念内涵或思想内容为对象的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内容的纯粹的形式,并不是“撇开”思想内容的“方法”;恰恰相反,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想运动的辩证法,是关于概念发展的辩证法,因而是黑格尔自己所说的关于“真理”的辩证法。

人们对“辩证法”的最大误解,就在于把思想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了,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割裂开了,把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割裂开了,从而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作为关于真理学说的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没有概念内涵、没有实证知识的纯粹的“方法”,似乎辩证法像某种“工具”一样,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用在各种对象上,用过之后,也可以收起来以备再用。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当作可以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工具”或“方法”,因而就像恩格斯所批评的那样,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甚至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理解辩证法的内容与形式、理论与方法的统一,首先需要重新理解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使用的“概念”、“词汇”和“范畴”。列宁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基本认识,就是“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因而“范畴”构成了人类认识的“阶梯”和“支撑点”。这就是说,“概念”、“词汇”、“范畴”,它们不仅仅是人类认识的“积淀”、“结晶”和文明的“水库”,而且正是这个文明的“水库”为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不断前进的“网上纽结”、“阶梯”和“支撑点”。离开这个文明的“水库”以及对这个“水库”的反思,“辩证法”就会成为没有思想内容的“刻板公式”,就会成为“变戏法”的“词汇语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理解,人们之所以会把“辩证法”变成“变戏法”,这正如恩格斯尖锐地指出的,是由于“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思想”,不仅仅是泛指各种具体的思想内容,而且是特指关于思想史的“思想”。在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之后,恩格斯就对“老师的辩证法”作出这样的解释:“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何况黑格尔不同于他的门徒,他不像他们那样以无知自豪,而是所有时代中最有学问的人物之一”。 正是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反思和对“官方的黑格尔学派”的批评中,恩格斯得出了一个关于“辩证哲学”的基本论断,这就是:所谓的“辩证哲学”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这就是说,能否掌握和运用“辩证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能否“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能否掌握人类自身的思想史。对此,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理论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加以发展和锻炼,而为了进行这种锻炼,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

(二)作为常识思维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总是同对“形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密不可分,甚至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形而上学”,从而也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辩证法”,所以,我们从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的论述出发,反思我们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即“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与此相反,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恩格斯还具体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公式”。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上述论述,一些论著和教材曾作出这样的引申,即:“辩证法”认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学”则认为“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样的引申,不仅模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模糊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关系,而且由这种简单化的引申而造成了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曲解。

就对“辩证法”的理解而言,“辩证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怎么能同时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谁能说太阳也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丑的?这正好表明,不能离开具体的思想内容去理解辩证法;如果把辩证法当作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方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否认思维确定性的“变戏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被人嘲弄的、神秘莫测的东西。

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我们都会承认,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思维的确定性,谁就会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作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 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因此,“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取”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值。而这种“极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体,是以“直观”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是以“给予”的方式呈现给主体;在这种“直观—给予”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存在,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一对应的。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存在”就是“存在”,“存在”不能是“非存在”。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正因为如此,这种思维“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取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 。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以“活动范围”和“研究领域”的区分,向我们提示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接着,恩格斯就具体地指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对此,只要我们不只是“生活”,而且对“生活”进行“思考”,或者说对“生活”进行“反思”,也就是使“生活”进入“研究领域”,我们立刻就会发现,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会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遇到最惊人的变故”: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福祸、荣辱,是否可以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小我”与“大我”、“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理想”与“现实”是否能够“泾渭分明”地分开?反思“生活”,我们就会发现,“天上的太阳”与“水中的月亮”谁亮,“山上的大树”与“山下的小树”谁大,“心中的恋人”与“心外的世界”谁重要,绝不是可以“形而上学”地断言“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只能运用辩证智慧去“保持必要的张力”和“达到微妙的平衡”。辩证法植根于人类生活。

植根于人类生活的辩证法,不仅在对“生活”的反思中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恩格斯所说的“广阔的研究领域”即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中,更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而且离开辩证法的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在现代是难以为继的。在这里较为详细地引证恩格斯的相关论述,来说明超越“形而上学”的“辩证法”的科学意义和哲学意义。

从19世纪初开始,人类的自然科学研究,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那样,已经由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发展为“整理材料”的科学,关于“过程”即“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科学。正是针对自然科学的这种基本状况,恩格斯提出,“现今的自然研究家,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可抗拒地被迫关心理论上的一般结论,同样,每个从事理论研究的人也不可抗拒地被迫接受现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这里出现了某种相辅相成现象。如果说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那么今天的自然研究家在理论的领域中,在直到今天还被称为哲学的领域中,实际上也是个半通。” “经验的自然研究已经积累了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因而在每一研究领域中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来整理这些材料,简直成为不可推卸的工作。同样,在各个知识领域之间确立正确的关系,这也是不可推卸的。于是,自然科学便走上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 因此,恩格斯强调地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 那么,自然科学家迫切需要怎样的“理论思维”?恩格斯明确地指出:“然而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了模式,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 “自然研究家们自己就感觉到,这种漫不经心和杂乱无章多么严重地左右着他们,并且现今流行的所谓哲学又决不可能使他们找到出路。在这里,既然没有别的出路,既然无法找到光明,也就只好实行反转,这种或那种形式上的反转,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到辩证思维的反转”

同样,在恩格斯看来,哲学也只有成为“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辩证哲学”,才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现代哲学。恩格斯说:“自然研究家由于靠旧形而上学的残渣还能过日子,就使得哲学尚能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本身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的废物——除了纯粹的关于思维的理论以外——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 恩格斯的告诫是意味深长的。我们需要从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的发展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去理解“辩证思维”和“辩证哲学”在当代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从而在当代的意义上去掌握作为“辩证思维”的“辩证哲学”。

在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在于,通常总是在经验常识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二者的区别,这就是把“辩证法”解释成“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的内部矛盾性”,而把“形而上学”解释成“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如果说到变化,也只是限于数量的增减和位置的变更,而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并且硬说一切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外部的力量的推动”。这种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的通常解释,不是把人们的思维从常识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而是把哲学层面的理论问题下降为经验常识问题,以致误导人们总是停留在经验常识中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应当说,能否超越在经验层面上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是在当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首要问题。

为了便于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我们在这里仍然首先讨论对“形而上学”的理解。这里最为直接的问题是:人们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就是说,人们能否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事物本身的“变化”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态度?我们“看见”骏马在草原上奔驰,“看见”雄鹰在蓝天上翱翔,有谁能否认骏马与草原、雄鹰与蓝天的“联系”?有谁能否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即否认骏马和雄鹰的“运动”和“变化”?如果有谁否认这种“联系”和“变化”,那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同样,有谁能否认生物从“生”到“死”的“实质的变化”?有谁能否认人的知识从“无”到“有”的“实质的变化”?对于这样的“质变”,有谁能够否认呢?既然如此,怎么还会有否认“联系”、“变化”和“发展”的“形而上学”呢?这才是值得人们深思的哲学问题。

我们还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提出问题。这就是:即使我们“承认”骏马与草原的“联系”,雄鹰与蓝天的“联系”,并且我们“承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甚至我们承认骏马和雄鹰由“生”到“死”的“质变”,我们是否就是用“辩证法”的观点看世界?是否就是形成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这应当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似乎是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列宁在分析人们所熟知的古希腊哲学家芝诺的“飞矢不动”的哲学命题时,作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论断:其一,列宁借用黑格尔的论述,提出“芝诺从没有想到要否认作为‘感性确实性’的运动”,而“问题仅仅在于运动的真实性”;其二,又是针对如何理解“运动的真实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

列宁的这两个论断是振聋发聩的。通常总是以“是否承认”运动、变化、联系和发展为依据来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似乎只要“承认”运动、变化、联系和发展就是“辩证法”。而列宁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由于无人否认作为“感觉的确实性”的运动,因而“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这样,列宁就把经验层面的常识问题跃迁为超验层面的哲学问题。这个超验层面的哲学问题,就是“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运动的问题。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在“感觉的确实性”的意义上,或者说在人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的意义上,谁也不可能否认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事物本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因此,问题只在于对“运动”的理解和解释。从现象上看,“运动”就是物体在某一瞬间在一个地方,在接着而来的另一瞬间则在另一个地方;但是,这种解释所描述的是运动的结果,而不是运动自身;它没有指出运动的可能性,而把运动描写成为一些静止状态的总和、联结;因此,在肯定或描述运动的经验事实的意义上,芝诺的“飞矢不动”的命题是错误的。然而,芝诺的错误,是由于他试图从运动的本质上去理解“运动的真实性”,也就是试图运用概念去解释“运动”,但却又不能以概念的辩证法去把握运动的结果,而绝不是由于他在“感觉的确实性”上否认运动,即绝不是由于他在人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的经验层面上否认“运动”。正因如此,列宁由对芝诺的“飞矢不动”这个命题的分析,得出了“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 的哲学论断。这是列宁关于如何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哲学结论。

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就是辩证法问题。恩格斯指出,“运动”就是“矛盾”。“运动”是不间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是事物在每一瞬间既在某一点又不在某一点,是事物存在的每一瞬间都既是它自身又不是它自身,因而“运动”就是“矛盾”。正是“矛盾”造成了“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运动”的困难,并因此构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我们可以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承认运动,但是我们却难以在思维中以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是因为,“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而“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 。因此,人们需要以概念层次的辩证法去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事物的“联系”、“运动”和“发展”。

在经验的层面上承认“联系”、“运动”和“发展”,这当然也可以说是“辩证法”,但这只不过是“朴素的”辩证法。正是由于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无力解决概念中的矛盾,因而它在回答“运动的真实性”等“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又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各种问题。例如,我们能够承认骏马在草原上奔驰,雄鹰在蓝天上飞翔,但是,当我们试图用概念去解释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时,却仍然是给予马是在跑还是不跑、鹰是在飞还是不飞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回答,而难以在“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的理解”,即在“运动”与“静止”的统一中去“表达”马和鹰的“运动”。因此,在对辩证法的理解中,我们首先需要超越经验层面的常识思维方式,而跃迁到概念层面的哲学思维方式。

(三)辩证法与反思的思维方式

从经验层面跃迁到哲学层面去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最深层的理论问题上,是能否从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所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它并不是一般地否认“联系”和“变化”,甚至也不是一般地否认“矛盾”和“发展”;它所否认的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是“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发展。“形而上学”的“思维公式”之所以是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认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就是因为它不理解“思维和存在”是矛盾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而把“思维和存在”看成是直接的统一、不变的统一。这应该是更值得深思的。

在人的“经验”之中,“思维”所反映的“存在”,就是“存在”本身。被“思维”所反映的“存在”,既包括“存在”的“联系”和“变化”,也包括“存在”的“矛盾”和“发展”。如果人们在经验中发觉“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也是把这种“矛盾”看成是直接的不统一,即所谓“歪曲”地反映了“存在”。例如,我们如其所是地肯定了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这就“正确”地反映了存在,反之,则是“歪曲”地反映了存在。这就是把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直接的统一或直接的不统一。因此,这种“经验”中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仍然是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构成的。

所谓“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它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不断地发现、揭示和深化人类认识的“阶梯”和“支撑点”——概念、范畴——中所蕴涵的“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矛盾”、“发展”的本质。例如,在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中,“发展”就是一个在反思中被不断发展的概念,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发展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发展为已经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而“辩证法”所运用的“概念的逻辑”,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在对“发展”的反思中,就是通过对“发展”的概念内涵的历史演进的哲学反思而推进人们对“发展”的理解。

这样理解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及其相互关系,不是神秘的,而是现实的;不是抽象的,而是真实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对“概念”与“名称”的反思。把“概念”混同为“名称”,这是在经验层面理解和解释辩证法,并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的种种曲解的认识论根源。

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概念”只不过是关于某种对象的“名称”,这些“名称”与它所指示的“对象”是确定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作为“名称”的“概念”既是无矛盾的,也是非发展的。例如,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也好,“物”也好,“规律”也好,“真理”也好,它所指称的对象,它对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都是确定的,不变的,因此,“人”、“物”、“规律”、“真理”这些概念本身也是确定的,不变的,无矛盾的,非发展的。正是这种把“概念”当作“名称”的经验意识,构成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超越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必须超越经验意识,在对“概念”的矛盾的、发展的理解中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这里首先以“人”为例来予以说明。“人”是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的内涵,即“人”本身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但是,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就是“人”,“人”自身并无矛盾;即使人们在经验意识中承认“人”是矛盾的存在,也难以自觉地意识到用以指称“人”的“人”这个概念的内在矛盾。其实,我们对“人”的理解是在揭示“人”的内在矛盾中不断深化的。例如,在哲学史上,费尔巴哈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存在”,马克思则把人理解为“感性的活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概念理解中的深化,反过来又深化了对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即深化了对“人”本身的理解。在这种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理解中,“人”不再是某种既定的、不变的存在,而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这就是对“人”的辩证理解。

对“物”的理解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把“概念”只当成指称对象的“名称”,被指称的对象就是既定的、不变的;只有在科学研究中深化对“概念”的内在矛盾的认识,才能深化对“物”的辩证理解。对此,科学家们有深刻的理解。爱因斯坦说,“物理学是从概念上掌握实在的一种努力” 。海森堡说,“物理学的历史不仅是一串实验发现和观测,再继之以它们的数学描述的序列,它也是一个概念的历史” 。人类科学的发展史,就是科学概念的形成和确定、扩展和深化、更新和革命的历史。科学所编织的概念之网,构成人类“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试想一下,一个不懂得物理学的人,他除了把指称“物”的“概念”当作“名称”,又能把“概念”当成什么呢?他没有物理学的知识,又怎么发现物理学的概念与对象之间的矛盾呢?他除了把“物”视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之外,他又怎么能达到对“物”的“辩证”理解呢?

再以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规律”和“真理”为例。我们经常说,“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可以“被认识”、“被利用”的。既然“看不见”、“摸不着”,为何能够“被认识”,怎么能够“被利用”?这就提出了感性与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必然与偶然等一系列“矛盾”问题。我们只有在对“规律”的内在矛盾的辩证理解中,才能真正认识“规律”。同样,究竟什么是“真理”?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真理”的问题是一个极为简单的问题,即概念与对象的符合问题,也就是我所使用的概念指称的就是它应当指称的对象,或者说“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然而,在对“真理”这个概念的辩证理解中,却引发出了层层深入的矛盾:在最直接的意义上,“真理”的问题就是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的问题,即“有没有”的问题;然而,进一步我们就会发现,“真理”的问题并不只是回答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有没有”的问题,而主要是回答概念是否表达了对象的“本质”,即“对不对”的问题;在“对不对”的问题中,又可以分为“表象”之真与“思想”之真的问题,即“表象”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现象”,以及“思想”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对象的“本质”;如果进一步追问,我们又可以发现,“真理”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有没有”、“对不对”的问题,而且还是“好不好”的问题。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有一段精彩的论述:“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真朋友。所谓一个真朋友,就是指一个朋友的言行态度能够符合友谊的概念。同样,我们也常说一件真的艺术品。在这个意义下,不真即可说是相当于不好,或自己不符合自己本身。一个不好的政府即是不真的政府,一般说来,不好与不真皆由于一个对象的规定或概念与其实际存在之间发生了矛盾。对于这样一种不好的对象,我们当然能够得着一个正确的观念或表象,但这个观念的内容本身却是不真的。” 黑格尔的这段论述把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也就是把一个本来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这应当说是一种真实的辩证思考。如果我们从哲学层面去看“真理”的“有没有”、“对不对”、“好不好”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我们从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中去理解“真理”。这样的真理观只能是辩证法的真理观。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辩证法是把研究对象复杂化,是把本来复杂的研究对象复杂化,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出研究对象本身复杂的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复杂的矛盾所引发的事物自己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发现、揭示和分析概念与经验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外在矛盾所引发的概念自身的内在矛盾,并用概念的内在矛盾去深化对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理解,用概念自身的发展去深化对事物自身的发展的理解。由此可见,辩证法绝不是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绝不是用以掩饰无知的“词汇语录”,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是以概念的运动去表达事物的矛盾、运动和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曾经在“辩证法是什么”的标题下提出,“概念的相互依赖”,“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 辩证法是运用概念的艺术,辩证法是必须努力学习才能掌握的。

辩证法,用恩格斯的话说,它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这种“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辩证法,是以人与世界的现实关系为基础的。人对世界的关系,思维对存在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正是这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构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而在人类思想关于人与世界的矛盾关系的自我意识的历史发展中,则构成了“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辩证法。

人对世界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所期待的世界,让世界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人以自己的认识活动在观念中否定世界(存在)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另一方面,则是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现实地否定世界(存在)的现存状态,把观念中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现实的存在。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性关系,构成了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的辩证法。马克思说,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对人与世界关系的实践论的理解中去反思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 lRxpDamw7HEyGcUTmhwnaFiXSnyj/XrS3jZPabzG7e0M9Jc8VBexrFdSCbPEF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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