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比较过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差别,他写道:“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之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正因为这种目的的存在,人的活动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动物的活动只是一种本能的活动。
人们现在发现,在一些动物那里,其活动中也表现出某种“目的性”,比如河狸为了获得小型的“港湾”而在小溪上“筑坝”,千辛万苦地从老远的地方搬来石块,没有一定的“目的”和“意志力”怕是不行的;“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那个老黄雀,静静地耐心地守候在那里,等待着螳螂的入套,也显见了老黄雀的心机;狐狸用尾巴扫掉自己在雪地上的脚印,免得猎人查出自己的行踪,其中也有“目的性”因素存在。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动物的活动中所体现的一定的“目的性”,在整个动物界还属于某种偶然的而非普遍的东西,甚至可以说就是在该类动物的活动中也是带有偶然性的行为。动物活动中的“目的”最多还是一种“准目的”或“类目的”,是人的活动的目的性的一种不成熟的预演或自然的前提。
在我们上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马克思主要是从目的与活动的关系上来谈论目的的超前性以及目的对活动方式和方法的规定作用的,着重的是目的与它的后继行为的关联。我们在这里更关心的则是目的的内容及其形成,至于目的作为价值标准的作用,我们在后面相应的地方再作讨论。人的活动的目的性,所根据所凭借的是需要和对象的关系,表现了对需要、需要的对象及其关系的自觉性。
我们在前面说过,需要是“趋于平衡的一种自觉倾向”,这种趋于平衡,可以是恢复旧的平衡,或保持既有的平衡,也可以是建立新的平衡,但不管怎样,这种倾向必须是需要的主体能够有所觉察的,有所意识的,即使是下意识中的意识。如果缺少了这个条件,那么它就不能作为人的需要而存在。这一点也适用于需要的对象。换句话说,对需要的意识总是与对所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相连带的,因为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没有需要的对象,需要也就成为空洞的,也就不再能作为需要。人无论刚开始时对需要对象的意识是多么的朦胧、多么的含糊,但毕竟也是朦胧的意识。确立目的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将这种刚开始时还比较朦胧含糊的意识逐渐地清晰化、明晰化的过程,是通过信息的搜集逐渐地排除不确定性、在众多对象构成的对象域中将对象作为观念对象建立起来的过程。
目的作为一种观念对象,它虽然以现实对象为基础,但却与之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现实对象无论作为实体性存在还是关系性状态,无论是在人之外的存在还是人自身的存在,都是实存的、既有的,或是将有的,都是具有客观性的现实存在的一种样态,而观念对象则是一种意识性的影像,是现实对象的观念化的结果。第二,现实对象无论作为一种自然对象还是作为人工物对象,就主体当下的意识而言,它都表现为一种自在性,它的性质、结构、功能都是当下确定的、既有的,而观念对象则是经过头脑加工了的对象,是经过改造过的对象。这里我们所说的“加工”和“改造”,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工和改造,而是特指在头脑中的改造,是事先对实际劳动过程中的加工改造的预演,因而这种经过改造过的对象也就是对劳动结果、结局的一种超前性的反映。就“占有”这个词的广义的含义说,目的作为观念对象,就是对现实对象的观念占有或观念上的占有。
目的的形成或产生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至少包含了这么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对需要的意识。需要作为意识到的需要,以人的本体感觉或内感的形式而存在,表现为“欲望”、“欲求”。肌体对食物的需要总是以饥饿的形式或面目出现的,而饥饿只有作为“饥饿感”而出现时,才是现实的饥饿需要。饥饿感使对食物的需要进入到意识的领域,对饥饿感的觉知和注意,则使之成为构成目的的一个因素。
二是对需要对象的意识或一定的知识。如果缺乏一定的意识或知识,那就表明对象还处在人的视野之外,它也就不可能作为人的对象和需要的对象,或者说人还没有建立起与它的对象性关系。人对对象的意识有一个逐渐分化的过程,先是一种比较朦胧比较笼统的意识,是对对象域的直观的意识,或是一种混沌的表象,然后结合特定需要形成对具体对象的意识。这种具体对象,既可以是从众多事物构成的对象域中将某个事物确定为需要对象,也可以是把事物的某个方面、某种状态作为需要对象。
三是对需要与对象的关系的意识。需要作为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与对象的关系是被建立起来的,而且,只有在这种关系被自觉地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时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人把自己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使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统一的时候,目的作为观念对象才能够形成或确立了起来。需要与对象的关系不仅是多样的,表现为多方面的关系,而且性质也是不同的,有肯定性的相契合的,也有否定性的相悖反的,肯定中有否定,契合中有悖反,如此等等。
对需要与对象的关系的意识,不但在于摸清这种种的关系,更还在把某种关系确定为追求的目标,而对其他关系作出相应的安排,比如防范、避免、维持等。确定目的的过程,既是一个把自己的各种需要及其满足进行排序的过程,也是一个根据现有的能力和手段对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排序的过程。目的从来都不是静态的,而是具有着实现的冲动力和倾向,所以它总是与一定的能力和手段相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具有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能力达不到,手段不具备,这目的就难以作为目的被确立。有些对象是我所需要所欲求的,甚至是我所亟须的,欲求程度很强烈的,但如果实现它的能力和手段不具备,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那我就只能把它“搁置”起来,等条件具备的时候再行考虑。人越是理性,就越是能合理地进行这两个方面的排序并考虑两个序列的契合性,他所确立的目的也越是容易达到。那些比较冲动的人,容易感情用事的人,往往就在于或是只进行了前一方面的排序而没有进行后一方面的排序,或是对这两个序列的契合性缺乏考虑,想得更多的是“我想如何如何,我要如何如何”,而对“我能如何如何”则关注得不够;或者是只考虑到当时当下的需要及其满足,也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实现这种满足,而对这种行为的后果缺乏较详细的考虑。正因为这样,他的行为就难免莽撞,成功的胜算也要大打折扣,有时还会造成连自己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目的不单是指向对象,更还是规定了对象。所谓指向对象,是指人在众多事物中将某种事物挑选出来、选择出来,作为自己施力的对象,在劳动过程中就是自己要加工改造的对象;所谓规定了对象,则是指目的作为活动结果的超前反映,是在观念中事先设计好、并按此设计加工过了的模型,至少也是经过改变了隶属关系或状态的对象的意象,比如拥有了某个对象或自己达到了某种状态。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分开、不可分割的,如果没有前者,后者就没有根基没有了内容,而如果缺乏了后者,前者也没有意义,实际上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它作为后者的准备阶段和一个环节,其作用和意义正是在后者中才得到体现和完成的。
目的一经确立,它就作为一种规律规定着人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规定着活动的基本方向。有目的的活动必然是对象性的活动,是自觉地改造对象、消灭对象的“虚假性”使之服从于人的目的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活动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对手段的选择、计划的安排、方案的确定,都是为着达到这个目的的。同样,一定的手段是否合适,一定的计划是否正确,一定的方法是否恰当,也都是以是否有利于实现目的为转移的。目的不仅规定着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也必须使人的意志服从于它。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 这一点既适合于具体的一个劳动过程,也适合于某种复杂的由多种活动组合而成的过程。越王勾践为了实现灭吴复仇的目的,靠着坚强的意志,卧薪尝胆,历尽艰辛,积累了足够的力量,最后才一举灭吴。之所以会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目的是人为自己制定的,在它之中集中了自己的大利益、大收益,对自己有着巨大的价值。
目的是人在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如前所述,需要一方面是指向对象的,是外向性的;另一方面又是折返回人自身的,是内向性的。目的更加强化了这种内向性。在目的中,对象被人当作是一种材料,如同艺术家所面对的石料、泥土、各种颜色一样,是供人驱使的一种“东西”,尽管人必须遵守对象自身变化的规律,但更主要的是利用这种规律,遵守是为了利用,服从也是为了利用。目的是人确立的,也是为了自己而确立的。这便是目的的“为我性”,这种为我性贯串活动的始终,使活动成为主体性的活动。人从我出发、从我的需要出发制定目的,经过千辛万苦的努力,到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是一刻也不能脱离这种为我性的。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实质上就是为我性的活动。没有为我性,也就等于否定了目的、否定了活动的属人性质。
行文至此,有必要对“为我性”进行一点辩护,确切地说,是有必要作出一些澄清。多少年来,我们受传统观念的遮蔽,总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反对讲为我性的,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中国传统哲学中有所谓“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争论,孟子力主人性善,荀子等则认为人性恶。我们过去说,他们的共同错误在于抽象的人性论。这固然不错,其实除此而外,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利人还是利己为善恶的界标。孟子论证人性善,所举的证据无非说人性中有利他的因素,所以人性是善的。荀子坚持人性恶,以人都首先为自己为证,可见人性是恶的。现在的问题是,他们以利人还是利己为善恶的界标,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问题。或者说,由孟荀所开启、持续了几千年的这场争论,其前提就是很成问题的。我们虽然批判抽象的人性论,否定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可由于我们没有从前提上进行批判,所以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仍然认同着利己即是恶这个标准。顺次推之,马克思主义既然讲要为全人类的解放而奋斗,无产阶级道德自然也必是反利己而主利他的了。这实际上是基于中国传统道德而对马克思的严重误解。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在历史观层面上,马克思明确地说,正确的符合实际的观察方法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而“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正是个人相互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的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他们是以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互相交往的,他们是如他们曾是的样子而‘从自己’出发的,至于他们曾有什么样子的‘人生观’,则是无所谓的。这种‘人生观’——即使是被哲学家所曲解的——当然总是由他们的现实生活决定的”。 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单个人的历史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但这并不能否定个人从自己出发这个基本的前提。
第二,从道德观的层面看,马克思所坚持的是人们在一定时代的道德观、道德规范都由他们的现实生活所决定,如果一定的道德理论、道德观念与现存的社会关系发生矛盾,那么这仅仅是因为现存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生产力发生了矛盾。换言之,当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发现了矛盾,当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形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人的利益还是共同的利益)脱离的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那么在统治阶级那里,在他们所宣扬的道德中必然出现限制个人利益的范畴和规范。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既不是以利己主义反对利他主义,也不是用利他主义反对利己主义,它是要消灭造成这种利己与利他对立的现实社会条件。很显然,把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理解为主张利他反对利己的道德观,实际是站在中国传统道德的立场上而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读和误解。
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就是人为了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人从自己出发,从自己的需要出发,为自己谋取利益、争取好处,这是一个基本的普遍的事实。承认这个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利己主义,更不等于主张损人利己是合理的。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是在与他人交往中生存和活动的,是只能在集体中才能生存才能发展的。为了维护集体的和公共的利益,就必须对个人的行为有所限制,这也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需要。问题是当集体成为“虚假的集体”,当某些人、某些集团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当作是集体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让别人让受压迫受剥削的群众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服从这种共同利益和集体利益,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欺骗。所以,问题的根本是消灭这种“虚假的集体”,消灭使个人利益与公同利益对立起来、使利己与利他对立起来的社会条件,而不是简单地赞扬利他主义而反对利己主义,不是沿着旧的思路把利己和利他当作是善和恶的标准。我们一些同志之所以总是不敢讲主体性,反对讲主体性,甚至把强调主体性的理论看作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而加以批判,正证明他们的思路是传统的旧思路,而且是马克思主义应该批判的旧思路。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目的作为一种对活动结果的观念性的提前把握,它本身就包含着意动倾向,即引起了活动的动机。由此,一些思想家都把目的或目的意识当作是行动的起点,当作是行为的决定性力量,从而得出意识决定行为、观念决定存在的结论。其实从我们上面的讨论,这种观点往往忽略了目的的形成过程,忽略了探讨形成目的的那些客观的和主观的因素,也忽略了考察一定目的能否达到、有目的的实践活动能否成功的原因。很显然,这种观点是一种孤立地看待目的的作用的观点,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