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是一种言说方式,但不是一般的言说方式,它必然有一个从自然形态向文化形态的转换生成的过程。《淮南子》所谓“举重劝力之歌”的“邪许” 与何休所谓“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 ,以及《诗大序》的“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 之说,甚至朱熹在《诗集传序》中回答“诗何为而作”的问题时所谓“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夫既有欲矣,则不能无思;既有思矣,则不能无言……”之论,都是讲诗的自然形成,强调的是诗的自然形态。盖中国古人以自然为上,自然之物即为天经地义。即使是人为的东西也要为之寻找一个自然的依据。故而诗论中也充斥着一种“自然生成论”。 《诗经》又被历代儒者奉为权威话语,其功能远出于文学的范围,所以论者就更强调其自然性。在古人眼中,最自然的才是最神圣的。
然而无论古人如何强调诗的自然性,却也无法掩盖一个基本事实:诗是一种很特殊的言说方式,就是说,它有异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言说方式。那么,诗是如何获得这种特殊性的?这里蕴含着怎样的深层文化逻辑?这个问题首先是诗作为言说究竟是谁在言说与向谁言说的问题。进言之,也就是具体的言说语境的问题。可能的言说语境根本上是由言说者与倾听者的关系维度构成的。对于《诗经》时代而言,可能的关系维度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二是人与神的关系。下面我们分别分析诗是如何在这两种关系中生成演变的。
先看人与神的关系。这无疑是古人最重要的言说语境。为什么要先说人神关系呢?因为在时间顺序上,这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书面言说语境。事实上,中国古代以文字为载体的文化形式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孕育发生的。中国现存最古老的文字形式的言说——甲骨卜辞所记录的就是这种人神关系:人向神求教,神给人答案。尽管在这个关系维度中神是人设定的,他们实际上只存在于人的心中,但毕竟是“异化了的人的本质”,所以能够与人确立一种现实性关系。也就是说,神是人的意识的产物,但是人与神的关系却是现实的存在。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例如,《周易》是西周时期人神关系的真切记录,它不仅决定着当时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后世(甚至今天)许多人有着重要影响。《周易》与甲骨卜辞本质上具有同样的功能,它们的言说主体都不是人,而是某种神秘力量。尽管归根到底还是人在言说,但在形式上实际的言说主体将言说的权利交给了既非说者亦非听者的“第三者”。让他来言说,也就等于让他做决定,于是话语真的具有了实际的权力。但二者也有显著区别,这就是甲骨卜辞只是对一次性的具体行动具有决定作用,《周易》则被提升为一种普遍言说模式而对任何具体行为都具有决定作用。如果说甲骨卜辞作为一种带有神圣性的言说方式,肯定与殷商之时人们的日常言说方式有很大区别,那么,《周易》的卦辞、爻辞作为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就更获得了某种修辞上的独特性。如果我们将《尚书·周书》中篇目的语式与卦辞、爻辞的语式加以比照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是极为明显的。前者更接近口语,句子较长,而后者更简洁而凝练,有些句子与当时的诗歌十分接近,有些学者还因此专门而研究卦辞、爻辞的文学性。盖《周书》是人对人的言说,而卦辞、爻辞则是神对人的言说,是不同语境的产物,故而有所不同。
我们这里所说的“神”是广义的,既指周人心目中那种主宰宇宙世界的神秘力量,又指山川日月之人格化,也指能够遗惠于子孙的先人们的在天之灵。
在人与天地自然之神的关系中通常具有两种情形,周人一方面通过占卜判断神的意旨从而确定自己的选择,另一方面也通过某种仪式沟通人神关系,并希冀得到神的庇护与赐福。在前一种情形中生成的话语系统以《周易》为范本;在后一种情形中生成的话语系统则以诗为代表。在与祖先之神的关系中,周人通常是通过追述、颂扬祖先的功德以达成某种沟通,从而得到祖先的福佑。在这种关系中生成的话语系统也以诗为代表。总之,诗首先产生于人与神的关系所构成的语境,这种“诗”就是《诗经》中的《颂》以及《大雅》的部分作品。因此如果说《周易》本质上乃是原始巫术思维方式的产物,那么《颂》诗则是原始宗教思维方式的产物。前者是人们通过某种程式化的活动揣测神的意愿,没有偶像崇拜之义;后者是人们通过某种仪式来求得神明的欢心,已带有偶像崇拜的味道。在西周这两种思维方式同时存在,并且都居于能够影响政治生活甚至日常生活的重要地位,就是说,都具有巨大的话语权力。
在《诗经》作品中以《颂》诗为最早,《颂》诗中又以《周颂》为最早,这经过许多专家的考证已成定论。 这意味着,《周颂》亦与《周易》及《周书》一样乃是西周最早的文化文本,因此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绝非可有可无、任意为之的东西。实际上,在一个书写远非后世那样方便、普及的时代,凡是能够成为文本的东西都不仅是重要的,而且必定是神圣的。看西周传下来的这几部书,《周书》是政府文告,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记录,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周礼》涉国家政体,相当于后世的宪法 ;《周易》是决策国家大事的依据,都是不可一日无之的东西。除了这些都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的文本之外,还有一种其重要性丝毫不逊于它们文本,这就是沟通人神关系的《颂》诗。杨向奎先生尝指出:
中国古代历史,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都是巫祝的专职,这时无论有没有文字,历史作为诗歌保存在巫祝的心中、口中。“巫”本来是“以舞降神者”(见《说文》),也就是代神立言,在他们的历史中遂使神话与历史不分,表现形式是史诗与乐舞的结合,这是《诗经》中《颂》的起源……
以此观之,巫祝当是最早的诗人。所以史籍中所谓舜帝命夔典乐,以求“神人以和”(《尚书·尧典》)之目的记载绝对是有根据的。诗最初产生于人神关系的语境,是人向神的言说的独特方式,这应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独特的言说语境也就赋予诗这种言说形式以种种独特性:由于它肩负的是沟通人神这样一种在当时最为至高无上的使命,故而其言说方式必须有别于一般的口语,这与甲骨卜辞,《周易》的卦辞、爻辞是一致的。又由于诗作为仪式的组成部分是与乐舞紧密相连的,也就渐渐具有节奏与韵律上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从其起源上来看,诗并没有被赋予后世诗歌那种审美的功能,尽管在仪式的具体过程中也许在庄严肃穆的神圣性背后也潜在地存有审美的性质。后人,特别是现代以来的研究者都从后世的文学观念出发来看待《诗经》作品,故而都重视“风”“雅”之作而轻视“颂”诗,然而在西周的文化语境中,“颂”的地位远远高于“风”与“雅”。
如此看来,先秦儒家将伦理教化功能视为诗的首要功能,也并不是仅仅出于儒家救世的政治目的,也可以说是对诗的固有功能的理解与阐扬,而《毛诗序》“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之谓也就不显得那样不着边际了。诗作为被周王室书写的话语形式,它本来就是与国家政教密切相关的,本来就是用来“动天地,感鬼神”的。
仅从31首《周颂》来看,有半数以上与宗庙的祭祀仪式直接相关,都是祭祀先王的。此外有7首是祭祀山川、社稷、天地之神的。 被学者们揣测为《大武》之乐各章的《昊天有成命》《武》《酌》《桓》《赉》《般》 等诗篇究竟是否为祭祀之乐,颇有争论。依据《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庄王的说法,《大雅》的《时迈》和被后人判定为《大武》之乐章的《武》《桓》《赉》等诗乃武王克商时所作。也有人认为诗中“武王”这样的称谓应为谥法,故疑其为武王死后人们祭祀他的时候所用之乐。后经王国维与郭沫若的考证,认为周代尚无谥法,所以“武王”“成王”等都是生前的称号,学界遂将这几首所谓《大武》乐章判定为武王生时的颂德之作。最近著名史学家赵光贤教授在一篇题为《武王克商与西周诸王年代考》的文章中认为“以金文与文献对照,自文武下至宣幽皆应是谥而非生号”,李山博士亦通过详细考证认同赵光贤教授此说。 依据人神关系的言说语境观点,我们亦赞同赵说。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大武》乐章的几首诗也都是用于宗庙祭祀的,是人向神的言说,《周颂》之中并没有赞颂在世诸王的诗。另外《敬之》和《小毖》二首,古今论者均认为是成王自警之作。从诗的文意上看,这是不错的,但是自警之辞既然用严肃的方式说出来,并且成为书写的文本其意义就不同寻常了。这样做是为了郑重其事,使之具有庄严的色彩,以便与倾听者的身份相符。那么谁是倾听者呢?有的研究者认为是群臣。成王在群臣面前作自警之辞,这是不确的。成王不大可能在臣工面前表现得那样谦恭,像“予小子”这样的自我谦抑之辞在当时虽极为普遍,但帝王们也只是在面对上帝、祖先或长辈时才会用,例如,《尚书·大诰》周公有“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之句。《洛诰》中成王在周公面前才自称“予小子”。所以,这两首诗同样也是向着神——祖先在天之灵言说的,是“告庙之辞”,目的是通过自我警戒、自述辛苦而博得先祖在天之灵的同情与庇佑。
由是观之,作为《诗经》中最早的作品,《周颂》都产生于人神关系语境,是人向神的言说。这原本是古人的共识,只是现代以来才出现不同的说法。如《毛诗序》说:“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宋人李樗等的《毛诗集解》也说:“《颂》者,告神之乐章也。”即使那些并不直接用于祭祀活动的乐章也同样是在人神关系中的言说。宋人范处义指出:“《颂》,专用于美功德以告神明,而《周颂》有助祭、谋庙、进戒、求助之诗,似若非为告神明而作意者。诗,乐章也,凡诗皆可歌以为乐。如美其助祭,是以助祭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谋庙,是以谋庙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进戒,是以进戒之事告之神明也;美其求助,是以求助之事告之神明也。”这是极为通达的看法。这样看来,像《敬之》《小毖》这样的诗的确是自警之辞,但是并非将自警之辞直接告之于群臣,而是告之于神明,这样自然同样能够收到笼络群臣之效,因为成王的告于神明之辞群臣亦会知晓。
在《周颂》产生的时代,构成文化空间最基本的维度即是人神关系。所以沟通人神的主要方式——祭祀,就成为贵族们最主要的文化活动之一。由于当时人们相信人间的一切祸福,尤其是王朝的兴衰均与神的意志直接相关,所以对神极为恭敬,祭祀活动因此也成为庄严肃穆的仪式。出于这样一种语境的言说当然不能是平庸凡俗的日常话语,为了凸显言说的神圣性,诗也就获得一种能够体现神圣性的修辞方式,例如,句式的整齐,言辞的简洁凝练以及用韵等。而且如前所述,在当时书写并不是一种像后世那样具有普遍性的交流方式,只有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话语才会以书写的形式记录下来。所以言说一旦获得书写形式也就自然地具有了某种权威性和神圣性。可以说,正是居于彼时文化空间之核心地位的人神关系造成了诗的言说方式,诗性最初是以神性的面目出现的。神性使诗得以书写,而书写又强化了诗的神性。在这个时候,作为文本的诗出现了,但是作为这种文本之灵魂的诗性却并未产生。诗性文化是在神性文化退位之后才“出场”的。是先有“诗”,然后方有“诗性”的,这种似乎不大合乎逻辑的情形却恰恰是历史的实际。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神关系语境在古代诗歌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这一语境造成了那种与日常生活的言说方式迥然相异的独特话语系统,并且使之著于简册,传诸后世。人神关系孕育了诗歌,但诗歌的实际指向却在于现实。在这种语境中产生的诗歌所具有的重要的现实性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诗歌这种特殊的言说方式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功能。作为最庄严神圣的仪式之组成部分的诗歌,即使不管其词语内含,也已经在发挥着肯定既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了。因为这种言说方式的创造者与运用者只能是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贵族们,是在特殊语境中产生的特殊话语,所以言说本身就是对言说者特权地位的肯定与强化。诗所带有的那种仪式性并不完全来自其言说的内容,而且也来自其书写形式,可以说,在人神关系语境中,书写也就成为一种仪式,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崇高地位。诗的这种地位当然是来自言说者的政治地位,因为在西周的礼乐制度中言说方式是与言说者的政治地位相符合的。但同时诗又能够使言说者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因为这种特殊的并且经过书写的话语带有不容置疑的神秘力量,这种力量既与其最初产生的人神关系语境有关,也与它的仪式性密切相关。因此,诗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
其二,西周人神关系语境的形成固然有原始巫术的遗留因素,也固然包含人们得到上天眷顾的心理期待,但是这些都被整合到贵族阶级的政治意识系统之中了。所以,沟通人神关系的仪式也就同时成为确认等级制度的绝佳手段,这种仪式本身就成了等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从而带上鲜明的政治功利特征。例如,祭天的“郊祭”、祭地的“社祭”、祭先王的“禘祭”等重大的祭祀活动,都是君主的专利。即使祭祀自己的祖先也不是可以随意为之的事情。在西周的宗庙制度中,处于不同等级的人也拥有完全不同的祭祀祖先权利。例如,《礼记·王制》记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 (“昭穆”,所谓“左昭右穆”,是庙主的排列方式。太祖以下,父为昭,子为穆,孙又为昭。活着的人在典礼仪式上亦按此制排列)这样一来,沟通人神的现实意义之一就在于确认等级制,使人各安其分,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以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忘记了背后的权力运作。因此以沟通人神关系为基本功能的诗本质上是现实权力的象征。
其三,从《颂》诗的内容来看,沟通人神的言说实际上乃是为了协调人际关系:颂扬上帝与祖先的公正无私、英明伟大,目的在于确定人际关系的价值准则。例如,祭祀文王的《维天之命》先赞扬了天命的公正无私、永不停息(“维天之命,于穆不已”),再赞扬了文王的品德高尚、纯一无伪(“文王之德之纯”),最后落实到现实之中(“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总之,“神之听之,终和且平”(《小雅·伐木》)乃是贵族们的共同目标。这样的诗使他们在自我激励的同时也为现实的行为准则确立起牢不可破的价值依据。
以往读《毛诗序》至“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之句总感到突兀夸张、言过其实。诗如何会具有如此神奇的功能呢?实际上这恰恰是人神关系语境赋予诗的独特意义。《毛诗序》并不是无根之谈。就诗的发生来说,它的确承担着感动天地鬼神的重要使命。后代说诗者所发现的诗之记述历史、反映现实等意义是从话语效果角度而言的,并非言说者的自觉意识。至于审美的功能那更不是诗的本来意义了。论者常常用今人的诗学观念去理解《诗经》的作品,难免会谬以千里。
诗歌产生于人神关系这种现象当然并非中国古代所独有,而应该是一种普遍的情况。中外民族史、民族文化史以及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早已证明,人类在上古时期都曾经历过巫术与神话盛行的时代,在以巫术为主要文化活动形式的情况下,一切艺术无不与巫术仪式和神话传说息息相关。 但是接下来的情形,由于历史的独特性,各民族诗歌的发展就各不相同了。例如,公元前8世纪之前古希腊唯一的史实记载就是著名的荷马史诗。我们都知道,荷马史诗记载的是神话和传说相混合的故事,其依据乃是历史上确曾发生过的一场战争。据西方学者研究考证,特洛伊之战发生于公元前1193年,而一般认为荷马生活在公元前八九世纪。这就意味着,在希腊与特洛伊之战发生后的三四百年之间,人们将这场战争进行了口头的叙事。由于当时是神话大兴于世的时代,因而历史被添加了神话的色彩:整个事件成为神的意志的表现;历史上的英雄也被描写为神或半人半神。这就是说,荷马史诗所产生的文化语境也同样是以人神关系为基本维度的。然而与《颂》诗不同之处在于:在荷马史诗被人们开始用文字书写直至定型的时代,即公元前6世纪到2世纪,恰恰是古希腊文明的昌盛时期,当时居于主导地位的城邦民主制不像西周的宗法制那样需要借助于上天和祖先之神明来获得合法性依据,尤其不需要通过赞颂祖先的美德来为现实确定价值准则。所以,荷马史诗的书写基本上是对口头文学的记录,其所赞扬的乃是一些最为普遍的价值,如亲情、友谊、勇敢之类。这恰恰是一切真正的民间文学的共同特征。换句话说,荷马史诗并没有被改造为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官方意识形态话语,所以它的风格不像《颂》诗那样庄严肃穆、温柔敦厚,而是活泼灵动,充满了民间色彩与生活气息的。简言之,在诗这种特殊的言说过程中,无论是西周还是古希腊,都是在人神关系语境中进行的,所以这种言说都带有某种神性。但是西周的诗人们(统治者本人或巫祝、乐师等)将神(天地、山川、社稷之神与祖先之神)书写为人世间一切价值之本原,是以神为人立法;古希腊的诗人们(乐师、平民和学者)则将神书写为人的想象力、理解力、情感和愿望的象征,本质上是以人为神立法。在这里文化语境的相同性被历史语境的差异性所遮蔽了。在西周,获得书写形式的诗完全被纳入官方的政治系统之中,成为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个体性被压制了;在古希腊,诗始终保持着自由言说的品格,是人们表达内心激情的方式。同样是对神的礼赞,《颂》诗暗含着十分明确的现实功利性,而荷马史诗和在其影响下产生出来的抒情诗和悲剧却表达着对智慧和美德的向往以及对命运的困惑。作为中西方文学发展的源头,《颂》诗始终是一种有力的规范,乃至于后世诗人只有在挣脱这一规范时才走向个体性、审美性的诗歌创作;荷马史诗则成为西方文学取之不尽的源头活水,激发起无数诗人艺术家的创作灵感。两相比照,真是判然有别!早在三千年前中国的古人就创造出了那样强大的总体性意识形态,并且将神话与诗歌这样本来与人的生命体验直接相连的言说方式也改造为意识形态话语,以至于在后代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诗歌始终依违于个体性言说与意识形态言说之间,很难成为纯粹的个人话语,这真是中国文化的一大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