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分红与超额利润分享计划虽然授予的都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享权,但在诸多细节尤其是计算逻辑、分配顺序及激励效果方面有明显不同。
1.激励奖金池不同(见图2-3)
图2-3
· a为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的资金池,分配顺序为1,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b为在职分红资金池,分配顺序为2,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c为股东分红资金池,分配顺序为3,企业所得税后列支。
2.奖金计算逻辑不同
(1)超额利润分享计划奖金计算逻辑
· 第一步:计算超额=实际完成业绩-基准设定业绩。
· 第二步:计算提额=超额利润×预计奖励比例。
· 第三步:计算实得奖金=预计奖励比例×个人计提比例。
注:个人计提比例=各项要素评分之和/所有人评分之和。
(2)在职分红奖金计算逻辑
· 第一步:计算总股本,并虚拟为相等的股数(可按利润或资本为依据)。
· 第二步:计算激励总股数,激励总股数=原有总股数×(1+增发比例)=增发后总股数。
· 第三步:计算每股实际对应价值,每股实际对应价值=原有总股数/增发后总股数×(原有总价值/原有总股数)
· 第四步:计算个人应得股数。方式一:个人实现利润/(预计可分配总利润/总股数)方式二:(个人各项要素得分之和/所有人各项要素得分之和)×可分配总股数;各项要素是知识、能力、绩效相关、重要项目参与度等要素。
· 第五步:计算个人实获股数,个人实获股数=个人应获股数×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系数
3.激励效果和授予对象不同
(1)超额利润分享计划
超额利润分享计划更适合短期需要刺激业绩增长的企业;授予对象主要是与业绩直接相关的销售精英或高级管理人才。企业在实施超额利润分计划时,既可以按不同的业务模块或独立的项目单独计算授予,又可以公司总体计算授予,操作简便。
(2)在职分红
在职分红相对于超额利润分享计划而言,更偏重于公司的长期激励。授予对象为与公司整体业绩增长及未来发展关联度高的核心骨干及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在实施在职分红计划时至少要按一个独立的法人为主体进行核算授予;授予在职分红的权利与原有股东所有权益对接。在职分红模式如果与延期支付、分红回偿激励模式相结合,未来可由虚拟激励模式逐渐转换为实股激励模式。
4.奖励兑付策略不同
(1)超额利润分享计划
在超额利润分享计划中,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超额利润”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范畴。奖金兑付通常为资金及时兑付;如果奖金规模较大时可分期兑付。为降低奖金兑付对公司一定时期内资金流的影响,可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即每年激励对象可领取一部分奖金,另一部分奖金进入“奖金锁定池”;锁定池内待发放奖金随超额利润分享计划的实施不断累积(可设银行专户,进行稳健投资)。奖金锁定期满或激励对象正常离职时一次性兑付给激励对象。或者与期权激励模式结合,将锁定期直接视作等待期,等待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自行决定是否通过行权成为公司实股股东。
(2)在职分红
在在职分红计划中,分配给激励对象的部分企业利润依然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应付职工薪酬。虽然理论上“分红所得”属于股东权利的范畴,但由于在职分红计划属于虚拟激励模式,实施过程无须进行工商注册,激励对象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只是享受企业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实名股东,才可按照股东分红即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财务处理。
在职分红通常与实股激励结合应用,可将当年度分红所得中的一部分以资金形式兑付,剩余部分锁定至未来期满并且激励对象符合相应考核条件后以公司股份形式兑付给激励对象。
让我们用一句话来总结超额利润分享与在职分红的区别:超额利润分享属于奖金制度范畴,在职分红属于股权激励计划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