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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法学、圣训学和古兰学的发展

教法学与教法学派 伊斯兰教法在阿巴斯王朝建立的最初100年间得到真正的发展。这时,先知的逊奈已经有了称作“哈迪斯”的文字记载,哈迪斯和逊奈构成人们通常所说的“圣训”。圣训在教法上的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它与《古兰经》一起构成伊斯兰教教法体系或教法学(称作“斐格海”,本义为“知识”、“智慧”)的渊源(称作“乌苏尔”,本义为“原则”、“原理”)。伊斯兰教法借助《古兰经》和圣训赖以建立。以前教法实践中所应用的逻辑推理,也为教法学提供了两种基本原则,即类比推理(格亚斯)和公议(伊只马尔),而常为教法学家应用的个人“意见”(拉伊)没有成为教法学的根源。

王朝为确立类似麦地那神权政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教法学家的支持。可是,像有着十叶派观点的大教长阿布·哈尼法(699—767)拒绝为阿巴斯人效劳,受到官方的鞭挞。阿布·哈尼法是一名波斯奴隶的孙子,本人是个商人,活跃于库法和巴格达,并不是专职的教法学家。他在教法学家罕马德和圣训学家阿密尔·本·沙拉希勒·沙尔比门下学习,据说,也曾跟随加法尔·萨迪克学习教法。以后,他成为伊斯兰教第一位影响最大的教法学家。由于他的声誉,他的弟子们奉他为哈乃斐教法学派的奠基人,该派是伊斯兰教中最宽容的教法学派。他在教法上强调应用类比推理方法的重要性,但没有系统地提出类比推理法作为教法学的原理;他坚持为体现“公道”可以离开类比原则,即允许教法中有“抉择”之权。他本人没有著作,关于教法的主张主要通过口授传给弟子,其大弟子阿布·优素福(?—798)在《赋税论》中保存了他的观点。

当时另一位著名大教长马立克·本·艾奈斯是向曼苏尔宣誓效忠的阿里派人之一。762年穆罕默德起义时,他以首席法官的身份,为十叶派解除对阿巴斯人的依附。尽管他引证圣训,说明在强制下作的誓言均属无效,但他还是受到阿巴斯人的当众侮辱和鞭笞。他受鞭笞后的30余年间,仍是麦地那的知名人士。晚年时,哈里发哈伦曾听过他的讲学。他作为麦地那圣训派的首领,制定了当时流行于麦地那公议的最早公式,在他汇编的《圣训易读》中,载有1 700个关于审判的惯例。他强调公共利益原则,这与哈乃斐教法学派的“抉择”和“意见”一样,往往被认为是“类比”的同义词。

8世纪下半叶,确立伊斯兰教法的真正理论基础的活动有了进展,这应归功于马立克的弟子大教法学家沙斐仪(767—820)。沙斐仪主要活动于巴格达和开罗,他的功绩不在于作出什么创新,而在于赋予教法已有的原则和概念以新的含义,对教法的渊源作出理论的说明,从而确立了一个完整的教法体系。沙斐仪主张教法的首要渊源是《古兰经》。他以经过审订的先知的逊奈或圣训取代各地方学派遵循的“现行逊奈”,使之成为教法的又一根源;认为经过审慎辨异的圣训,在教法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他以全体穆斯林(即以宗教学者为代表)的意见一致(即公议)取代各地方学派内部意见一致的原则;强调公议必须与经训相一致,并以公议统一各地学派的意见分歧;反对教法中的个人意见,强调严格的类比推理以替代早年的简单类比;认为推理像公议一样,只能依据经训和公众的一致意见所核准的原则予以引申,绝不允许作出随意的解释并违背以上原则。沙斐仪对伊斯兰教的重要贡献,在于使公众(除了十叶派外)接受圣训。他本人并不主张建立学派,可是其弟子穆罕宰尼(?—878)于9世纪中叶,以其师名义在开罗和巴格达建立起了沙斐仪教法学派。在此之前,阿布·哈尼法的弟子伊本·优素福、舍伊巴尼(?—805)和马立克的弟子伊本·嘎西姆(?—806),也分别于伊拉克和麦地那建立起哈乃斐教法学派和马立克教法学派。

沙斐仪对待圣训,比他的老师马立克更为开明,而他的弟子阿赫默德·本·罕百勒(780—855)却比他保守。伊本·罕百勒是死抠圣训字句的代表人物,他成为保守主义的罕百里教法学派的奠基人。在随后的发展中,罕百里教法学派成为逊尼派公认的四大正统的教法学派之一。

这时,还出现过以奥扎仪(?—774)和达伍德·本·赫莱夫(815/818—884)为名的小教法学派。前者盛行于马格里布和安达鲁西亚;后者以大马士革为中心,其特点在于强调《古兰经》的表义,故称“表义学派”(又称“直解学派”或“札希尔学派”)。该派后来得到北非的伊本·哈兹姆(994—1064)的支持。可是这些小教法学派流传不广,很快就消失了。

10世纪初,公议原则确立后,各大教法学派间仍存在着一些分歧,但也力求相互谅解达成一致意见或妥协。各大教法学派将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问题以教法的形式予以详尽罗列,当它们被奉为正统和权威后,后人对之只能“遵循”(塔格里德),而不允许有任何创新的解释。这样,除十叶派还允许个人(指“穆智台希德”或教法权威)释法外,逊尼派强调绝对服从权威的仿效原则,不再允许个人对教法作出阐释。

乌里玛与卡迪 穆斯林的知识分子,称之为“乌里玛”的伊斯兰学者或伊斯兰教师,自正统哈里发时期以来,从未受过官方的重视,他们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完全是自发的。阿巴斯人需要乌里玛阶层为其政权作神学的论证,便改变前王朝不重视乌里玛的做法,聘请其中的知名者为王朝执法的顾问,并委以重任。尽管阿布·哈尼法,以及库法的圣训学家、曾创立过一个短命的教法学派的苏富扬·撒维里(?—778),拒绝接受官职而遭受迫害,可是阿布·优素福终于接受了巴格达总法官的职务,这是乌里玛在一个政权中起重要作用的开端。

乌里玛阶层,尤其是教法学家们,极力主张国家与社会应以伊斯兰教(即以《古兰经》和逊奈)为基础,而这正是阿巴斯人所标榜的。虽然《古兰经》有着明文规定,而当时人们遵循惯例或“现行逊奈”尚没有明文,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问题上可以各行其是,加之大量“伪训”的存在,更使人们无所适从。直到公元800年,逊奈被理解为通过圣训(哈迪斯)表现出来的观点才被接受。乌里玛很自然地认为,对经训教法应有权威的解释,而解释权应归于自身。这在无形中要求王朝赋予他们以官方的释法权的地位。王朝任命教法学家以官职,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宗教学者的这种要求的支持;从另一面看,伊斯兰学者有利于阿巴斯人的释法也有助于巩固他们的政治统治。所以,在阿巴斯王朝早期的诸教法学派中,哈乃斐派处于更有影响的地位与此不无关系。乌里玛阶层在帝国中地位的提高,对伊斯兰教宗教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伊斯兰教法规定,教法官(卡迪)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男性成年公民,并要品性端正、精神健全、耳聪目明、精通教义和教法,其职责在于维护公正、主持正义,职权包括判决诉讼,保护孤儿、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管理“宗教公产”或“宗教基金”(卧各夫),惩治违犯教律者,任命地方的司法代表,领导聚礼。阿巴斯人像前王朝一样,为各地任命法官或由行政长官兼任法官。有的教法官的职权由哈里发或省长予以规定。乌里玛中的许多人出身低微(系释奴或马瓦里),由于对教法和教义深有研究,他们在王朝中时时与那些已皈依伊斯兰教的行政官吏、秘书、职员争宠,对帝国政府任用或赞赏一些不熟悉或不理解经训、教法,甚而背离经训、教法者表示不满;可是乌里玛本身在政治、宗教和社会各种问题上意见并不统一。他们中既有王朝的拥戴者,也不乏主张颠覆王朝、建立真正神权政体的鼓吹者。只是在遵奉阿布·优素福的遗教方面,即乌里玛应戴黑缠头、身穿黑斗篷这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

圣训学与六大圣训集 圣训学是应伊斯兰教法的实际发展需要而确立的一门宗教学科。穆罕默德去世后的两个多世纪里,对他的言行搜集和记载日益增多。各教派、学派从圣训中寻求根据,以论证各自的政治立场和神学观点的合法与正确。基于人们对圣训的重视,大量的伪训因政治或其他的目的而乘机出现。公元8世纪70年代,伊本·阿比·奥查(?—772)在库法被处决前,承认他曾伪造圣训4 000余段并到处传播;即便是在他以前流传的圣训,也有不少是以圣门弟子之口伪托的。

在搜集圣训的基础上,发展了研究审定圣训真伪的圣训学。圣训学是从传述世系(伊斯纳德)着手判定传述的圣训内容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圣训学根据传述人的信仰、品性、学识等确定其传述的权威性,传述世系以连贯而不间断,并能追溯到先知本人者为可信;在判断真伪时,还应考虑所传圣训与《古兰经》以及已被公认为可信的圣训不可矛盾。

比较著名的圣训汇集本,除前述的马立克·本·艾奈斯的以教法的门类编排为特点的《圣训易读》外,还有塔亚里希(?—818)和伊本·罕百勒按圣训的传述世系编排的圣训集。伊本·罕百勒的《伊斯纳德》是从700余人那里搜集到的75万段圣训中,选出3万段编辑而成的,在9世纪上半叶享有盛名。由于圣训学将圣训分为“真实的”、“良好的”和“虚弱的”三类,在伊斯兰教诸圣训集中公认为“真实的”或具有圣训“实录”声誉的仅有布哈里和他的弟子穆斯林的两个汇集本。布哈里(810—870)是布哈拉人,曾游历波斯、伊拉克、叙利亚、希贾兹、埃及等地,访问各地长老和圣训学家,搜集到圣训60万段,他从中精选出7 397段并分门类编成《圣训实录》。他所选的每段圣训都包括两部分内容:圣训的传系和圣训的本文。他编定的圣训集在伊斯兰世界的权威性仅次于《古兰经》。穆斯林认为,凭它发誓与凭《古兰经》发誓有同等效力。内沙布尔人穆斯林·本·哈加吉(817/821—875)从学于布哈里,他也四处游学,搜集到圣训30余万段,从中选编成《圣训实录》52卷。此外,巴士拉人阿布·达伍德(817—888)、提尔米基(?—约892)、加兹温人伊本·马哲(824—886)和奈萨仪(?—915)四人分别编辑的圣训集,其权威性仅次于上述两本《圣训实录》。这六个汇集本不久就被逊尼派奉为权威的“六大圣训集”。

古兰经》的注释与经注学 圣训的汇集与辨伪、圣训学的建立以及权威圣训集的出现,为《古兰经》的注释提出了可靠的资料。早年的经注是口耳代代相传的知识(即“传闻”的注释);随着异教徒皈依伊斯兰教,他们以《圣经》的故事传说或他们原先信仰的教义注释《古兰经》,从而有“基督教式或犹太教式的注释”,而以圣训注释经文被认为有更大的权威性。这样,一方面在经注过程中,对圣训的审定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经注与圣训的汇集和审定应基本吻合,这时还没有专门的经注本,因此,经注学最初还没有独立出来,它仅作为圣训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而存在。

阿拉伯语法学、词汇学的建立和发展,为经注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约于公元9世纪下半叶到10世纪上半叶,经注开始独立于圣训。按经文的章节顺序予以系统注释的活动开始,这成为经注学的真正开端。经注学的任务主要是研究经文的词意,经文“下降”的原因、地点和时代背景,停经 的原因,替代停经的经文,以及注释经文的语法规则、修辞格式和伦理标准等问题。这时出现了像阿布·伯克尔·尼萨布拉(?—930)、伊本·阿布·哈提姆(?—938)等经注家。其中,历史学家塔百里(838—923)首次以圣训史料注释经文,他的《古兰经注》对后世的注释影响甚大,被奉为注释的范本。许多经注家沿用他的注释法并从他的注释中汲取营养。他的注释原稿比所见注释本的篇幅要大得多,其中包括最早的、内容丰富的经外传说。与塔百里的传述注释法不同,以后又出现了意见的或理性的注释,再后则有内学的或神秘主义的注释。逊尼派奉为权威的经注本,除塔百里的注释外,大多系后来的注释本,包括阿布·凯希姆·札马赫沙里(1074—1143/1144)、巴加维(?—1122)、伊本·阿拉比(1165—1240)、法赫尔丁·拉齐·侯赛因(1149—1209)、阿布杜拉·本·欧麦尔·巴达维(?—1282/1291)、穆达里克(?—1301)、侯赛因(?—1494)、加拉路丁·马哈里(?—1459/1460)、加拉路丁·苏尤提(1445—1505)及亚齐兹(?—1823)等人的注释。其中,历史哲学家伊本·赫尔东(1332—1406)认为札马赫沙里的穆尔太齐赖派观点的注释本《凯沙甫》居于诸注释本之首,而拉齐在其注释本《太甫绥甫·凯比勒》中,则以艾什尔里派的正统观点对它予以抨击。

古兰经》诵读法与诵经学 早年,《古兰经》的诵读法从未统一。由于阿拉伯字母缺少母音字母和标音符号,在阿拉伯语法确定读音规则前,传统的口传背记的诵读法已经流传。到阿巴斯王朝前后,许多大诵经家已享有盛名。其中,最著名者有七位教长:伊本·卡希尔(677—737)、阿希姆(?—744)、阿布·欧麦尔(?—770)、哈姆扎(?—772)、纳菲(?—785)、基沙伊(?—804)、伊本·艾米尔(?—762)等。这些诵经大家在各地都广有弟子传诵他们的诵读法,世称“七种诵读法”。

为使已有的诵读法与阿拉伯语法学相协调,在语法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诵经学。诵经学的任务无外乎是对早已流行的诵读法作出理论的解释。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古兰经》字词的拼写特色、阿拉伯文的一般读音规则、诵经过程中抑扬顿挫等不同声调的确定;对某些特定章节的段落中有关应答、低祷、跪拜、叩首的知识;经文的分段、标点、边注的知识以及经文连读的知识等等。公元9世纪初,谢赫·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加扎里(?—833)的《加扎里概论》专门讨论了诵经的知识。10世纪初,博学的伊本·穆查希德(?—936)主张上述的七种诵读法均为正确的。他甚至引用圣训,证明先知本人曾同意用七种方法诵读《古兰经》。933年,伊本·木格莱(886—940)和伊本·伊萨在他的帮助下,最后确定了《古兰经》文本的写法。而伊斯兰学者则被迫宣布将接受按母音写下的经文并采用某种读法,假如继续使用其他读法(如伊本·麦斯欧德或乌巴仪·本·卡尔布的诵读法)则会受谴责。在伊本·穆查希德去世前,这七种诵读法已经得到官方立法的认可而被接受为正式的读法。然而,各地并不能立即接受这种官方规定的七种《古兰经》诵读法为合法的主张;有的提出正式的诵读法应有10种或14种。

由于《古兰经》文本的书写法固定下来,以及《古兰经》诵读法的相对稳定,其影响已不限于诵经本身,而扩及到经注家、教法学家、圣训学家、语言学家或其他人。通过法庭立法的重要性在于穆斯林主体终于接受了有关诵经法的裁决。 Q6brY+nyfuQSdDeBtam9lIsnv1DDz4mbCNxh7dWsfNcSkR4NTzGLxxC92C2Bd8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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