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村落是透视中国农村变迁特别是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入口。围绕集体化和人民公社(简称公社)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和变迁,学术界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伊莎白·柯鲁克和大卫·柯鲁克的《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1982)、杨庆堃的《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村落》(1959)、韩丁(原名威廉·辛顿)的《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1966)和《深翻:中国一个村庄的继续革命纪实》(2008)、弗里曼等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2002)、张乐天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2012)、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2002)等。这些研究分析探讨了中国共产党从解放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土地改革等,并分析了这些改革对中国农村社会中农民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国家与乡土社会的关系。在上述研究中,弗里曼等的《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注意到,农业集体化运动强化了国家对乡土社会的领导,但是并没有强化乡土社会的改变。传统的文化观念、关系网络仍然构成了乡土社会的权力基础,集体化运动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新权力体制中的负面因素,因此弗里曼等学者对农村集体化及其政治经济负面后果持批评态度,并主张进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逐步解体,对中国很多农村来说,集体的力量也不断式微。这场改革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集体主义道路已经被放弃。杨渝东指出,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中国农村有三条不同的发展道路:第一条道路也是绝大多数乡村走的路,即化整为零,宣告解散集体,农民自谋生路;第二条道路在中国东南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比较多见,是先化整为零,后又化零为整,重新整合村庄的资源,组成建立在新的土地使用制度基础上的工业集体经济,有学者称之为“新集体主义”;第三条道路是不进行分田到户,而是坚持集体主义的传统,即“从农业集体主义转向工业集体主义”,乡村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出现很大分化,但又能依靠“集体主义理想”维系村庄的整合,有学者称之为“后集体主义”。
如果说市场化改革前的集体主义村落是国家强力推动的制度性安排,那么上述的“新集体主义”和“后集体主义”则主要是村庄的自主选择,并且提供了一种与“去集体化”村落的道路选择进行比较研究的可能。这些不同类型的集体主义村落发展的路径、模式和成效不尽相同,一些村庄如大邱庄等则随着领头人的浮沉而快速衰落;而另一些村庄如华西村、永联村等,历经半个多世纪仍保持明星村的地位,至今依然辉煌,这些村庄的成绩甚至引发了学术界对农村改革集体化和去集体化道路的争论。
例如,在一些学者那里,集体主义村庄代表着中国农村的发展方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向,他们希冀从集体主义村庄的繁荣发展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前进道路。而更多的研究者则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效来看待这一改革路径的选择,并质疑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发展道路。在这一背景下,《开放时代》杂志社于2014年年底开展了“集体村庄经济的发展”专题讨论,该期的导语指出,“我们希望能以当今中国集体经济村庄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市场经济、市场社会环境下的运作机制,了解其所面临的困境、挑战与发展趋向,呈现‘社会主义’理念在村庄经济制度、村民认知层面的流变,为完整把握前后两个‘三十年’的关系提供一个难得的标本”
。事实上,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也是在这一框架下所进行的思考。
虽然这些集体主义村落的内部差异非常大,但是它们仍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1)高度发达的村庄经济,特别是村庄的市场化和工业化程度非常高;(2)村民们享受着优厚的村庄福利,包括各种住房分配、其他非货币的福利待遇和各类分红;(3)村庄的福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集体主义的福利只面向某个集体边界内部的成员,而非集体成员则很难享受村庄的福利;(4)村庄具有较为完整和统一的发展规划,体现在产业结构布局、村庄土地规划乃至村庄统一建房等方面;(5)此类集体主义村落大多是当地的“示范村”,拥有大量的政治荣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回报;(6)村民们对村庄怀有强烈的情感认同和荣誉感,且这些情感认同是实现村庄整合的重要保障;(7)村庄高度共享着一套集体主义的价值伦理,如对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对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等价值观的认可等,这些道德伦理影响着村庄的分配机制;(8)几乎所有的此类村庄都有一个权威的领头人,村庄的发展有着深深的个人烙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领头人与村庄齐名,掌握着关乎村庄发展的重大事项的高度决策权,他们的品性、能力和选择关系着甚至决定着村庄的命运。因此,要理解村庄的发展逻辑,必须理解个人的生命历程,如华西村与吴仁宝,西沟村与申纪兰,以及本书要讨论的蒋巷村与常德盛。
此类村落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希望通过对此类村落进行详细的个案考察来揭示中国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多元性,希望通过对特殊个案的考察来理解国家与社会在不同时期的互动机制,甚至希望通过对此类村落的研究来发掘未来农村发展的可能路径。
正如熊万胜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学术界对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曾经形成了如林毅夫的历史主义的“制度变迁模型”、温铁军的功能主义的“工业化积累说”和张乐天的“结构主义的冲击—回应”等诸多解释框架,但似乎没有对改革后的农民集体形成新的系统性解释框架。
虽然学术界对改革后的农村集体主义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分析框架,但仍然形成了很多分析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此类集体主义村落在发展过程和运作机制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学者们自身的学科背景和思维框架存在巨大差异,他们以各种不同的概念来指涉此类村庄,如“新集体主义”(王颖,1996)、“后集体主义”(周怡,2006)、“共产主义社区”(冯仕政,2002)、“地方国家法团主义”(Jean C. Oi,1986/1989/1992)、“地方市场社会主义”(Lin,1995)以及“法团主义村落”(Ruf,1998)等。还有一些学者则用更加中性的概念如“超级村庄”(折晓叶,1997/2000)、“单位化村庄”(毛丹,2000)来指涉此类村庄。其中,集体主义的分析框架主要强调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集体主义道路的某种内在的延续关系,而法团主义框架则主要侧重分析村庄工业发展过程中的公司化运作的特点。无论怎样,由于他们使用的概念差异较大,以至于给我们留下这样的印象,即此类村落的差异性多于共同性。这使得我们忽略了存在于此类村落乃至整个中国农村中更为深层的社会结构。
理解此类村庄的范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归纳起来,对此类集体主义村落的研究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范式。
第一种范式是从产权制度、组织模式的视角进行讨论的。这一范式延循着人类学家迈耶·福特斯(Meyer Fortes)、埃文斯-普里查德(Evans-Pritchard)、史密斯(M.G. Smith)等的研究路径,即从集体产权、股份制实践等视角,研究此类村落关于共有产权的创造性实践。在这一视角下,集体主义村落被视为一种实现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对此类村庄所有权的归属、占有、经营管理、分配方式等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从而有效地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提高村庄集体成员的收入水平,并保障他们的福利。这一视角下的研究主要关注集体主义村落中的产权、经营方式以及背后的社会基础,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折晓叶、奥伊、林南等的研究。
折晓叶等通过对广东万丰村、苏南永联村和福建晋江畔村等三个地区、集体(合作)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村庄进行比较,对超级村庄的兴起、发展过程,以及村庄的组织结构、关系网络、文化传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从共有体制、村庄内生结构的变迁探讨了此类集体化村庄的内在机制。
折晓叶在对万丰村的个案研究中,追溯了万丰村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在组织上的分散、集中、再分散和再集中的过程。她通过研究发现,万丰村通过新的合作体制改造,重建和包容了原有的集体经济,建立了新的法人成员集体所有的新体制,进而以集体产业为主体股本基础向村民集资。万丰村的这种集体形式,既包含传统的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经济实体,又包含因投资而具有村民身份的法人成员所有的新集体或合作经济实体。当这种集体或合作实体以现代“公司”经济的模式进行运作时,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它都转型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市场主体了。
奥伊采用地方国家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来阐释此类改革开放后通过村庄整体来发展工业的经济模式。她写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公司的多种特征,官员们完全像董事会成员那样行动,这种政府与经济结合的新制度形式,我称之为地方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我所说的地方法团主义是指一个地方政府协调其辖区内各经济事业单位,似乎是一个从事多种经营的实业公司。” [1]
受奥伊的地方法团主义概念的影响,林南以天津大邱庄为个案研究对象,提出了“地方市场社会主义”模型,从国家、市场和地方社会关系三个角度分析了农村改革的经济体制。林南首先肯定了奥伊的地方法团主义模型,而后加入了一个新的变量,即家族的亲属网络。他注意到,这种土生土长的关系网络使得整个村庄集体得以稳定存在。 [2] 林南指出,“社会主义”因素和“市场”因素在现实中如何结合,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因素,而主要取决于地方文化因素,特别是家族关系网络。在大邱庄,市场是嵌入家族关系网络之中的,村庄集体经济也是依靠家族关系网络才得以在市场中实现有效运作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家族关系既保证了政治权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保证了集体经济运行的持续稳定性。
毛丹在《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一书中选择以单位制为描述框架,他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村落出现了模仿城市单位的运动。他运用单位化村庄来概括和分析村社办集体工业的现象及过程。在毛丹的分析框架里,单位化是指村庄在学习城里人办工厂的过程中,努力像城里人办单位一样办村庄。可以窥见,这其中包含了当年农民对有保障的城市生活的理解与向往,也包含了几十年间农村集体化、人民公社制度所积累的复杂组织资源,还包含了因单位而产生的对村庄的改变。他指出,在单位化村落的形成上,由于历史惯性、企业技术等原因,村集体工业壮大并成为主导,企业与行政村重合。于是,“村组织对企业的单位化管理以及这种单位化管理向整个村落的延伸,就不能不意味着整个村落社区被纳入一种新的组织过程与组织系统之中”
,其后果便是形成集产业组织、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于一体的村落单位化组织。
第二种范式是从社会整合、社会的再组织化的视角进行讨论的。这一范式沿循着梅约、涂尔干、韦伯、滕尼斯的研究路径,从社会整合、社会组织的视角来理解此类村落。这一范式关注的是,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机制发生了什么变化。其关注点主要是集体身份、集体意识、社区情感、内部组织等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王颖对广东南海若干集体主义村庄的研究,周怡对江苏华西村的研究等。
在《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一书中,王颖通过对南海几个集体化村落的考察,提出了“新集体主义”的解释模型。她指出,新集体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具有合作意识、公私兼顾的关系模式和以群体为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这种新集体主义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主义有一些关联,但却存在本质的差异。首先,新集体主义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观念强调了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精神,因此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基于强制性的个人服务集体有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合作的思想文化基础是从家族观念中延伸出来的“泛家族意识”。其次,新集体主义是一种新型的关系模式。这种“新”主要体现在它是基于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而不是以牺牲个人利益来满足集体利益的。在她看来,集体是有明确边界的利益群体,现有的集体产权与个人私有并不矛盾。最后,新集体主义是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和社会整合模式,它不再是传统的外在附加上的纯粹以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性联结,而是通过经济纽带扩展了组织整合的广度和力度,与此同时,村庄的新整合边界开始弱化,其更多表现为区域性的经济整体性。
周怡对华西村的研究,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后集体主义村落是如何实现高度整合的。周怡注意到,华西村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已经高度分化,不过这些分化并没有阻碍村庄成员的团结和整合,华西村依然保持着高度的秩序。她的研究发现,作为社区共享的价值认同,不论是对集体主义目标、社区变迁的认同,还是对社会回报以及社会交往的认同,村民们所表达的价值理念明显仍然沿袭着公社集体化时代的传统。比如,对“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信念”的执着期待,“家本位”“村本位”的行为取向,以及对村庄社区变迁的理性判断等,都反映出村民在价值理性上依然追求集体主义并以社会主义集体富裕的精神理念为本。虽然遵循个体主义取向的市场逻辑造成了社会分化,但是共享集体主义成果的价值观念是村庄在整体层面上保持整合的精神支柱。由此可说,反映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取向更多地继承了以往政治时代的再分配逻辑。
此外,村庄的集体记忆、村规民约、权威和利益是维系这种整合的重要因素,集体主义不仅体现在村庄资产分配、领导和管理权等结构性要素上,还作为一种纯粹的道德力量深嵌于村庄的惯习和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第三种范式则是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研究此类村落的变迁。这一范式主要关注的是制度变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冯仕政对河南南街村的研究。
冯仕政对南街村这一号称共产主义社区的村落的制度变迁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指出,南街村的制度变迁过程表明,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市场中的制度变迁在资源和文化上都对改革开放前的再分配体制具有“路径依赖性”。冯仕政注意到,南街村的制度变迁目标和手段选择,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领头人的政治权威,即与王洪彬的个人能力、角色和意识形态取向分不开,而这种“特殊主义关系”无法被推广,因此南街村的经验很难在其他地方被复制。
第四种范式是从文化的视角进行分析的,其将“集体”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麻国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社会,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乡土社会实现了结构性转型。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迁可以说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延续,即使在社会运动最激烈的时期,中国的传统文化元素也被保留了下来。这种传统的延续对重新反思今天中国社会的“割裂”等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样地,集体经济离不开社会的延续,社会发展到今天不是一种断裂,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延续。如何来理解和看待这种结构性的延续?麻国庆进一步指出,传统中国农村有一套自身的组织方式,谁能领导组织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其中包含了宗族、人情等一系列较为复杂的因素。农民的这套认同体系与现在我们所理解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不一样,它更能体现出农民的切身利益和行为活动。集体经济的背后是集体的认同,“集体”作为文化现象,更容易被理解。领头人也好,能人也好,都是表述“集体”的符号,而不是简单的经济载体的对象。
以上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此类集体主义村落研究的一个简单梳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四种范式的划分以及每个研究归类都只是强调学者们的核心关注点;实际上,上述研究或多或少都关注了其他问题,甚至给予了较多的分析,而前文的处理是相对简单的。上述研究从宏观结构和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集体主义村落的形成逻辑和运作方式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也遭到了一些批评。一些学者质疑集体主义的分析框架,如秦晖指出,目前的所谓集体主义模式本质上是被集体化了的。他认为,农民在缺乏完全意义上的权利的基础上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主义。
在另一项研究中,秦晖更是明确指出,此类发展模式无论是姓“私”还是姓“公”,其本质都是以“能人”为中心,是以小共同体为依托的“庄主经济”。这种“庄主经济”式的小共同体与所谓的“新集体主义”并不是一回事。集体主义不管“新”“旧”,都与个体主义相对立,而“小共同体本位”却是与“大共同体本位”相对立的。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上述解释范式对人的要素特别是村庄权威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将集体主义村落的运作和发展视为一个函数,那么我们可以说,影响其发展的内外部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在宏观层面上,如集体主义村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非常高,因而区域优势、产业结构对集体主义的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中观层面上,集体主义村落的工业发展需要有效的组织管理,因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文化传统、资源禀赋等因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然而上述解释框架面临的一个主要困境是,这些集体主义村落的上述要素并非独占性的。正如王景新所指出的,在资源禀赋方面,甲、乙两村仅隔一条路或一条沟,不存在禀赋差异;若说文化传统不同,华西村、花园村文化传统深厚,它们旁边村的文化传统就不深厚?若说区域政策不同,村域之间不都在一个国家、一个县、一个乡,甚至治理政策也完全一样。区域经济学中所有关于区域差异的解释,都无法用来解释村际差异。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来自内、外部的影响因素并不会自动形成一个集体主义村落,而是需要能动者的有效组织和运作。用一个不那么贴切的比喻来形容,这些要素类似美食的食材,这些食材自己不会变成一份美食,而是需要一个优秀的厨师通过特定的技术和工艺将这些食材转变为美味佳肴。因此,厨师的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对此,陆学艺认为,“社区领袖是农村管理系统中的特殊因素,在经济起飞阶段具有相当强的积极作用,可以说是无法替代的”
。曹锦清也指出,此类集体主义超级村庄的发展核心在于能人因素——德才兼备的能人现象。虽然区位选择、产业选择、内部责任制的落实等毫无疑问都是重要的,但最关键的是有一个德才兼备的能人。这里的“德”是指能人承担了村庄发展的成本,但是却将收益分配给集体,而不是自己占有,由此获得村民的尊重和各级领导的肯定;“能”则是指在市场化的转型过程中具备各种经营管理才能。在曹锦清看来,兼具集体经济领头人的动机和能力的人可遇不可求,因而这种集体经济存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可能性。
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领头人”不仅要有村落文化背景,还要有政治文化背景,但这两种文化不足以使这类人在中国乡村普遍地产生出来,再加之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中的家庭至上主义与缺乏合作精神,以及市场经济固有的本性(即把群体成员从各自所属的集体中抽离出来,使其成为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主体),因而这类村庄很难成为村民组织的一般形式,仅仅是“只供参观,但无法效仿”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集体主义村落不能仅仅关注这些外部环境和资源,而更应关注村落中的能动者的行动策略和实施过程。
由于既有研究在分析框架上陷入困境,所以我们无法更为精确地把握这类村庄的核心特性。因此,选择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便成为首要的问题。仔细分析上述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研究对村庄权威的关注都不够,这使得我们忽视了此类村庄所具有的一种更为重要的关系,即垂直(vertical)的社会关系,其中不仅包括村庄与国家的关系,也包括村民与村庄权威的关系。当大邱庄随着领头人禹作敏的倒台而一夜之间崩塌时,当大寨村不得不请郭凤莲重新出山从而获得新生时,我们能直观感受到村庄权威对于此类村庄的决定性意义。可以说,村庄权威是理解此类村庄的一个关键切入点,而这是既有的集体主义模型和法团主义模型所无法解释的。需要强调的是,村庄权威只是理解的一个切入点,对于本书来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权威去理解此类村庄及整个中国社会更为深层的社会结构。
如果重新审视这类村庄权威的特点,我们就会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元素。第一,村庄权威一般较为强势,其地位和影响力远高于一般村民,这些领头人所具有的强烈的责任感和强大的人格魅力,使得他们在村庄内享有很高的声望,领头人的权威通常呈克里斯玛型特性。第二,村庄权威通常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时间才逐步被树立起来,一旦树立之后就具备了不可替代性,村庄的发展和村落权威也开始耦合。第三,村庄权威通常把村庄集体的利益放在更高的位置,一以贯之地坚持集体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带领村民艰苦奋斗,并将这种集体精神通过各种方式传承下去。第四,村庄权威对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福祉具有重要的责任和决定权,村民们也对村庄权威报以忠诚和感激,因而感恩通常是此类村庄村民的共同情感表达。第五,村庄权威与国家权力和外部环境有紧密的联系,他们能够得到国家给予的各种荣誉、职位和资源,而这种与国家权力的联系是其他村民所无法拥有的。第六,维系村庄权威与村民关系的主要因素是传统的伦理道德、习惯,这更多是一种非正式的(informal)、个人性(personal)的关系,其中的很多规则不可言明(implicit),但却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第七,村庄权威是国家、市场与村庄衔接的重要中介。村庄权威基于传统的道义伦理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村民谋取福利。在这一利益实现机制中,道义伦理是最为主要的原则,而基于权利义务原则的公共性力量则很难成长起来。林南研究的大邱庄、周怡研究的华西村、冯仕政研究的南街村,以及拉夫所关注的四川乔楼村,显然都具备上述典型特点。因此,如何建立起村庄权威与村落发展之间的联系机制是本研究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