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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
奖励

§52 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儿童变成聪明、贤良、磊落的人,那么棍棒以及其他种种奴隶性的体罚便是不合适的管教方法,这种方法只有万不得已的时候、在极端的情形之下才能偶尔用一用。另一方面,用儿童喜欢的事物去奖励儿童,讨取儿童的欢心,也应该小心避免。父母如果用苹果、糖球或其他一些为儿子最喜爱的东西来促使儿子念书,那只是在认可儿子对于快乐的爱恋,是在纵容儿子身上的危险的自然倾向,这种自然倾向父母本应该尽全力去扑灭的。对于儿童的喜好,一方面加以制约,另一方面却予以满足,那是决没有希望教会他控制自己的喜好的。为了把自己培养成一个贤良的、聪明的、有德行的成人,儿童应该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望,凡遇到理智所反对、责任所要求的时候,他应该抑制自己对于财富、服饰和饮食等事物的喜好。可是当你要他做些该做的事,就用钱作为报酬,看到他念了书,就用美味酬劳他;要他做一些小事,就允诺给他镶有花边的颈巾和漂亮的新衣服;你提出这种种报酬,不就是认为这些东西是好的是他应该追求的、从而鼓励他去想望这些东西、使他习惯于把自己的快乐放在这些东西上面吗?除此之外,难道还有什么别的解释吗?于是,人们为了使儿童勤于学习文法、舞蹈以及其他各种对于他们的幸福或利益并没有多大帮助的东西,便错误地使用奖励与惩罚的方法,结果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把奢侈、骄傲、贪婪等等教给了他们。因为,这类方法鼓励了那些本该加以约束和压制的不良喜好,从而给未来的罪恶打下了基础,而那些罪恶,除非我们克制自己的欲望,并及早使它们习惯于服从理智,否则是无法避免的。

§53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不希望儿童享受一切无害于健康或德行的舒适和快乐。恰恰相反,我希望儿童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各种无害的快乐,使他们的生活尽可能地愉快和舒畅;不过要注意,他们获得的各种快乐,仅仅应当出于父母和导师对他们的尊重和赞赏;决不可因为他们不愿意去做某件事情、除非给予某种报酬才肯去做、因而为此给予他们各种报酬而使他们快乐。

§54 但是,(你会说)假如一方面取消了棍棒,另一方面也不能运用那些对儿童行之有效的小小鼓励,我们又怎样去管教儿童呢?一旦取消了希望和恐惧,任何管教都将随之完结。我承认,善与恶、奖励与惩罚,是理性动物的唯一行为动机:它们是一切人类因此而去工作、由之而受指引的激励物和约束物,因此也应当运用于儿童。我一直劝告做父母的和做导师的要永远牢记这一点,即应当把儿童当作理性动物来对待。

§55 我承认,假如我们想要教育儿童,就必须对儿童进行奖励与惩罚。在我看来错误的地方在于,通常运用的奖惩办法是选择不当的。我以为,肉体的痛苦和快乐如被用作奖励和惩罚施加在儿童身上,将导致恶劣的后果;因为正如我以前所说,它们只会增长和加强那些应被我们加以抑制和控制的喜好。假如你要消除儿童对一种快乐的欲望,采取的办法却是满足他对另一种快乐的欲望,这会在他身上养成什么样的德行原则呢?这只会扩大他的欲望,教他走入歧途。假如一个儿童哭闹着要一种不卫生的对身体有害的水果,你便给他一些对身体的危害性较小的糖果,以买得他的安宁。这样做也许可以保持他的身体健康,但却损害了他的精神,使他的精神远离正道。在此你只是改变了欲望的对象,但仍然鼓励了他的欲望,并认为它应该得到满足,然而我已经表明,毛病的根源就在这里;除非你能使他克制那种欲望,否则,虽然孩子目前也许会安静下来,但毛病并没有治好。使用这种办法,你便在他身上培植了一切罪恶的源泉,下次一有机会,它必定会更加猛烈地爆发出来,给他带来更强烈的欲望并给你带来更大的烦扰。 YT2MHefk4DVn3rHqx6/DFhlO5iBO2+Cm1uHAKTyMt5k9EPvnw8NfLBLll7X09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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