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宪法部分
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答: 1982年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①平等权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的含义是:
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c.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政治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a.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b.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
c.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a.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b.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c.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d.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e.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①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人格从法律上讲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③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⑤宗教信仰自由
a.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c.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d.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③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④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l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生活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
①保障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②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③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④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现行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答: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一原则对法院正确、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法官)不接受任何监督。对该原则应作如下的理解:
(1)就法院系统外部而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国家权力机关要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根据国家权力分工的原则,也不得直接审理案件或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命令性的指示。检察院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于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可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不得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3)就本法院内部而言,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尊重案件承审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审理案件原则上采取合议庭形式,由组成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审理,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每一位审判人员进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合议最终得出合议庭的意见,从而形成法院的意见。只有在遇到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确定结论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也是在审判委员会成员个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最终得出法院的意见。在实行独任制的情况下,审判员个人的独立判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