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政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矛盾?如果存在,你认为应如何解决这种矛盾?
答: (1)宪政和民主政治并不完全等同,有时甚至会产生矛盾。
①纯粹的民主不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因为由民主产生的政府也有专制的可能。
②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宪政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③民主政治并不决然排斥专制,民主政治理想状态的获得还需得到法治的支撑。在缺乏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民主政治不仅可能滑向专制,而且也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2)解决二者的矛盾的途径
解决宪政和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应坚持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即平等、自由、尊严。具体而言:
①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积极行使。
②限制国家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③将民主过程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确保民主的过程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2.你如何理解“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
答: “有宪法无宪政”的现象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1)在理论上,宪法与宪政虽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活动、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宪政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宪法不是民主国家专有,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2)在现实层面上,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支持。
①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宪法必须是“良法”。宪政是宪法的实现,假如一部宪法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宪政根本就无法实现。
②宪政的实现还必须要求宪法能够实现。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完美,如果它在政治现实中被束之高阁,无法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实际约束力,宪政也不可能实现。宪政建设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将宪法予以贯彻实施。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就会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
(3)“有宪法无宪政”现象的启示。一国有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其就能建立起宪政制度。宪法只是宪政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我们在完善宪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其他条件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宪政制度。
3.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是什么?
答: 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具体包括:
(1)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
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它本质上是权力经济,即要求行政权力的权威至上,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它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计划经济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因而有意无意地摆脱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这与宪政要求建立有限政府的精神和弘扬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上述影响却依然存在。
(2)民主政治还不发达和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有待加强
①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个别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状况,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也使我国宪政建设的道路更为复杂、曲折。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根据法治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亦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②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在人治状态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宪政却要求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实现宪法至上。
③“权利—权力”结构问题。权利制约权力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轨道,而且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没有“权利—权力”的合理结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在我国人民权利与人大权力的结构上,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尚存在选举、监督等各方面的问题。在各级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结构上,人大对行政等国家机关的监督还有待加强。因此,应当建立正确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
(3)法治文化和法治观念的欠缺
在古代中国,国家不是“公共权力”,只是一族一姓施行其合法武力的恰当形式,法也只被视为镇压工具。中国古代法的唯一功能在刑惩,法主要是镇压的工具,是无数统治手段的一种,可以由治人者随意运用、组合。法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信仰。中国的传统是道德至上。古代法的一个绝大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这些观念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
4.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应采取何种模式?
答: 我国宪政建设模式不应仅是政府主导型的,它应当是政府主导和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宪政建设模式,或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理由如下:
(1)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如果希望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实现宪政理想,转变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单靠民间社会自生自发产生的宪政观念和宪政实践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势之下,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有其合理性。
(2)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这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
①民主意味着我国的主人是人民,人民必须能够切实有效地参与政治。在转型期政府主导是必要的,但这绝不表明人民或公民在宪政建设过程中无所事事或无所适从。培养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主要不是通过普法教育实现的,而是通过现实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
②法治意味着政府权力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而政府推动型的宪政模式恰恰突出强调了政府的积极作用,忽视了政府的消极作用。
③人权意味着公民应当在宪政建设过程中,现实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多,真正得以实现的自由越来越广泛。当人权得以切实保障时,政府权力必然在某些方面需要收缩。
(3)公民参与的作用包括:
①在现有公民生存的公共空间内培育公民性和公共精神,培育并巩固宪政建设的观念要素和实践要素。观念要素即公民在国家权力所不予干涉的公共空间中,通过自由讨论、签订契约、达成妥协等形式,培育宪政建设所必备的自由、平等、宽容、批判、契约和妥协精神,为真正实现民主奠定主观条件。实践要素即公民在公民社会中,通过自治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积累经验,奠定民主政治的实践基础。
②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政府主导型的宪政建设模式下,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应当放到公共空间中,交由人民评判。
③产生并发展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民社会,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塑造新型宪政模式。
因此,我国宪政建设模式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公民社会之建构为核心的模式。在建设宪政的过程中,应以基本国情为依据,以文化传统为参照,寻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政治家、学者有其责任,每一位公民也应发挥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