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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宪法如何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答: (1)正义是指人类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而社会正义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社会正义主要指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2)如果说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正义价值,那么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居于宏观方面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无论是实质方面还是形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

①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政治关系的民主化是宪法的基本特征,正是通过这种“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政治统治形式,宪法对社会的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使其能够满足或者相对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时,将这种分配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这种保护大多数人应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被证实为最为公正、合理的形式。

②宪政也是一种程序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效率和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也就是说,即使利益的分配结果并不公正,但由于利益分配方面宪法和法律程序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也可以参照已知的程序调整自己的行为,来获得分配上的相对公正。

③对于在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

2.民主与人权价值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答: (1)民主与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2)民主与人权价值的联系

宪法是治国的根本依据,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①当代民主和人权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由于民主与人权在近现代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同思想基础和价值,人权成为民主所必须,民主有了人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②民主和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民主与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③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a.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b.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

c.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④民主与人权在内容上有相通性。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既是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价值的体现。民主和人权的价值都要求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⑤人权与民主制度不可分离的观点已被许多中国学者所认识。在人权、民主和法治三者对人的价值先后方面表现为人权、民主、法治。“人权是目的性主题,它统慑着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手段性主题,二者作为人权的双翼,支撑着人权。”

3.结合你对宪法的认识,你认为宪法对政治关系可以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答: 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的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宪法总结并确认在革命中成长起来的民主原则,将其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精神。

①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②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

③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

④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进行运作和发展。

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出来的。宪法又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从而构成一个国家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4)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一般而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如果宪法的实施维护了宪政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就可以评价其对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否则就应当评价其对社会产生了消极作用。一旦宪法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就说明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会阻滞宪政社会的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变更。 4Z8/d+cN10P+hHxUVlTxAuHXwur8lJRfDVbl5MYM+nxen6JWgKHzaS7qverfPs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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