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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 (1)宪法规范的定义和特点

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②宪法规范的组成:

a.宪法制定规范。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基础。

b.宪法核。又称“宪法的宪法”,指一种根本规范,它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c.宪法修改规范。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它也把可以修改的宪法内容作为其调整对象。

d.宪法律。宪法律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③宪法规范的特点

a.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是宪法赖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政治性并不排斥其规范性。

b.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d.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并重。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e.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制裁包括积极制裁、消极制裁。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虽然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f.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

g.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一,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第二,宪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也有很多相同点,主要体现在:

①二者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二者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即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③二者都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④二者的作用都在于提供行为的指引作用。

(3)宪法作为一种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其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亦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①宪法规范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规范还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②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政治性、历史性和概括性等特点,其他法律规范则不具有这种特点。

③宪法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性,它的制裁性并不体现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体现为一种特殊的制裁方式。

④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范。

⑤宪法规范往往不能直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而其他法律规范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2.宪法规范有哪些种类?

答: 宪法规范的种类主要包括:

(1)确认性规范

①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认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②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2)权利性规范

①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并不是授权规范。

②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与一般法律中的权利规范的区别

a.一般法律所针对的对象较为广泛,公民、法人、政府都可以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而宪法主要是针对政府的。

b.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禁止性规范。隐藏在权利性规范背后的潜台词是,国家不可任意剥夺和限制这些基本权利。

c.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因为涉及人之最重要的权利,故具有极高的地位。

(3)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a.禁止性规范不等同于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必须为某种行为和必须不为某种行为两种,而禁止性规范仅指必须不为某种行为。

b.宪法规范中不存在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的情况,二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4)程序性规范

①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②程序性规范的表现形式

a.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b.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不作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3.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

答: 宪法规范还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其原因在于:

(1)尽管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却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从总体上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

(2)德国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意在保障人民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完全是针对国家而设立的。依照这种宪法理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却不具有任何效力。美国宪法学界同样认为,宪法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宪法规定的禁止条款一般仅适用于政府机构而不适用于私人,私人行为一般只受合宪的联邦与各州的法律约束。

(3)随着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宪法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个别权利“私法”适用的情况。如德国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所有德意志人民在普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均有以语言、文字、刊物、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表达其意见之权利……任何人皆不得阻碍此项权利之行使;美国宪法中的“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役”,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宪法作为公法之本质和社会对“公权”“私用”内在需求的互动整合下,德、美两国均出现了有关“公权”“私用”的理论及辅助性救济措施,如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国家行为”理论,德国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宪法价值”理念等。

(4)在我国,2001年的齐玉苓案引发了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实际上指的正是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4.你认为应如何协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答: (1)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宪法规范构成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其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法制统一的基础。

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③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

(2)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3)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

(4)宪法规范变动是宪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构成宪法运行的实体性内容。宪法规范的变动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出现,是宪法与社会保持协调的必要形式。但宪法变动并不是无限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特别要符合宪法本身的程序要求。为了有效地保障宪法实施,一方面需要通过宪法规范的变动,形成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宪法规范变动的合理性与程序性。 9Pf2iv90WvNVTFrZ5FUlu/T/uU+f1Yt+gmes6vKYHMa+S0pv96ER7jhLlGiSEH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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