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
答: (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
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
a.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
a.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
a.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2.你认为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可能对宪法形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 (1)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宪法渊源主要有: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政治惯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国际法和外国宪法。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及历史原因其宪法渊源亦存在差异。
(2)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渊源不同使得各国的宪法形式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是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之间的差异。由于各国制宪和修宪活动、政治惯例等方面的不同,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宪法典,如美国和中国,有的国家未制定专门的宪法典,而是由宪法性法律组成宪法,如英国。
②各国国家政策、政治惯例和政治学说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该国家宪法惯例的形成以及宪法惯例在宪法实践中的作用。
③各国国家的政策、政治学说、政治实践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于宪法判例的不同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承认宪法判例的效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不承认宪法判例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宪法判例在有的国家属于宪法形式,而在有的国家则不属于宪法的形式。
④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对于宪法形式的稳定性有不同的影响。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为严格或国家政策比较稳定的国家,宪法的形式也趋向于稳定。而在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灵活或国家政策多变的国家,宪法形式的稳定性较差。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成文宪法国家。
3.为什么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你认为其是否有意义?意义何在?
答: (1)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其理由如下: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某项内容在宪法中的顺序决定其重要性程度。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就是为了突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示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运行的目标。
(2)这种结构设置的意义具体如下:
①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凸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体现了国家将维护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的要求。
②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生动体现。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这表征了人民权利的在先性。
③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可以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时,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
④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有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公民意识,促使公民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4.简述宪法序言的效力。
答: (1)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所具有的法律上强制约束力。
(2)学界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还没有形成通论,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
①全部有效说。该说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无效说。该说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部分有效说。该说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3)宪法序言应当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①宪法本身是一个整体,宪法序言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承认宪法的效力,自然也应承认宪法序言本身的效力。
②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中的很多内容是与宪法正文内容相衔接的,因而其与正文内容均有效力才能更好的发挥宪法的作用。
③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之后,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
(4)宪法序言的效力方式和效果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宪法序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正文的宪法规定,而是具有其特殊的效力方式和效果。具体体现在:
①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
②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使人们振奋精神,发奋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