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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1.《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国家奖励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例题1.3.1】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  )。 [2008年真题]

A.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B.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C.促进产品技术交流

D.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E.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案】 ABDE

【解析】 制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①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③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2)《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②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③产品缺陷。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①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②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治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又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②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又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③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又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例题1.3.2】 儿童食用尺寸不合理的果冻时可能会导致窒息而危及生命安全,那么这种果冻产品存在(  )。

A.制造缺陷  B.设计缺陷

C.告知缺陷  D.卫生缺陷

【答案】 B

【解析】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②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③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④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②保持产品原有质量

③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定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2)抽查范围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抽查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4)抽查检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5)监督抽查的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无标注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依据。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现行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6)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例题1.3.3】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  )。

A.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

B.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

C.只能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抽查结果予以公告

D.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E.有关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制度

【答案】 ABD

【解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有关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制度。

7.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概述

①定义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②产品担保责任制度的依据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③产品担保责任涉及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等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买卖的产品。

④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做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销售者与消费者约定了产品质量担保条件,并且该条件相对于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件有利于消费者时,按照约定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件执行。当约定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件相对于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者时,或者未约定产品质量担保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担保条件执行。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担保期限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4)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依法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承担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于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追偿的依据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

“三包规定”是指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

8.《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企业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质量奖励制度

(1)中国质量奖。经中央批准,我国设立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良好、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质量竞争力提升、质量事业发展做出提出共享的个人。

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提名奖”获奖组织个个人数量不超过90个。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视当届情况而定。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组织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作为中国质量奖的组织领导机构,下设中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分别承担评审和监督职能。

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流程包括申请推荐、评审论证、审核批准三大环节,以及部署、申请、推荐、受理审查、材料评审、提名公示、现场评审、答辩审议、审核公示、批准、表彰授奖等具体步骤。

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可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评审条件包括质量、技术、品牌和效益等四个方面。

对推荐提名的个人,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研究或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经验,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其中,针对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和成功贡献的不同,分别对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一线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提出要求。中国质量奖评审人员采取“统一考核、资格认定、分级使用、优胜劣汰”的基本模式。

(2)地方政府质量奖。

二、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概括性要求,也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行为准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国民质量意识、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诚实、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企业(组织)、顾客和公众服务;

(3)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4)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增进社会公益和公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相关要求

依据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是质量专业人员从事服务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以下各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公共关系

①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管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②努力宣传质量工作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③实事求是地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④在发表公开言论时,要事先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及受委托的对象或被授予的权限。

(2)处理好与企业(组织)、顾客的关系

①在专业领域内,忠实地代表每一家企业或每一个顾客的利益;

②事关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有商业联系、商业利益,以及在可能影响其判断或服务公正性的情况,要向企业(组织)或顾客如实说明情况;

③须向企业(组织)或顾客说明,如果无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

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与顾客(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顾客)有关的任何商业或技术信息;

⑤没有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对同一服务不得接受一方以上的报酬。如果被聘或受雇,未得到聘用企业、组织或雇主的同意,不得进行另外的咨询服务。

(3)处理好同事之间的关系

①要注意对他人在工作中的贡献给予肯定;

②努力帮主所管理或指导的人员在专业上不断成长和提高;

③不进行不公平竞争,与所有的同行或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发展友好关系,增进信任程度。

(二)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取得资格并接受委托或受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专业胜任能力:

1.企业内部要求

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能力:

(1)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2)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3)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4)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5)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能进行鉴定。

2.社会评价要求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

(1)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2)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并出具有关报告;

(3)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

(4)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例题1.3.4】 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参与、监督和指导权力,为此必须具备的能力有(  )。

A.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B.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C.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D.质量审核:对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E.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的质量状态能进行鉴定

【答案】 ABCDE

【解析】 作为企业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参与、监督和指导权力,还必须具有质量评定能力、质量检验能力、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能力、质量审核能力,以及安全、环境鉴定能力。其中,质量审核能力是指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rIXRxnu2t1Xqq1/z8vhwdBoEjG+bYn6/YK6BSdmklDecB7vSTjtNfIeNdhVZe4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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