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虽然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制度等特点,与纽约、旧金山和东京三个湾区相比,其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协调成本高。如表2所示,在珠三角运营的港澳企业,其日常运营成本(如跨区域电信成本、跨区域对接成本)和制度协调成本(如跨区域税制、跨区域法制、跨区域币制和跨区域文化等成本)与其他湾区相比更高。
表2 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在粤企业相比世界其他湾区企业多出的运营和协调成本
服务贸易覆盖领域广泛,涉及政府职能部门众多,各部门对服务贸易了解程度不同,许多部门仍停留在服务业的概念上,不同的职能部门对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视程度和推动力度也不一样,这导致珠三角九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难度较大,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较难。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大门已开、小门未开”、“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目前存在的市场开放融合不足、港澳投资者申请准入过程烦琐、专业人才服务资质还未能互认、服务业标准还未能对接、联营律师事务所不能自由聘雇律师、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相关社保及子女教育难以落实等状况,凡此种种,阻碍了珠三角服务业——特别是专业服务业——的开放和发展,凸显出政府推进力度不够、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衔接不到位等问题。
CEPA框架下对港澳服务贸易开放度虽然已达到较高水平,但服务业市场开放相对滞后仍然是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自由化充分发展的突出障碍。当前服务业开放已进入深水区,部分行业审批管理权限属国家事权,进一步开放难度较大。一是涉及国家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的金融、保险和电信等领域准入限制措施集中,行业准入标准严谨,港澳企业因自身条件原因进入难度较大,比如一些港澳资保险公司因难以达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532”(总资产50亿美元、保险经营历史30年、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的条件而难以进入大湾区内地九市进行投资和经营;二是涉及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文化、教育市场领域准入限制较多,一些条件较好的港澳文化服务类企业也难以进入大湾区内地九市进行投资和经营。
目前,大湾区各个城市在城市发展定位和规划上呈现“各自为营,独立开展”的状态,导致各城市在大湾区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等方面产生重复、矛盾和冲突。例如,广州、东莞、深圳和香港都提出要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香港和广州都提出要打造“全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的计划等。大湾区各城市间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重复,容易形成区域内多头竞争,造成资源难以有效配置和利用。
粤港澳服务贸易在各自制度和政策环境下各有特色和优势,这有利于三地之间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但三地之间的制度、政策、行业标准、职业资格等也存在很大差异,阻碍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粤港澳促进经济发展的体制也存在较大差异,珠三角地区一般由政府部门宏观统筹,港澳地区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因此,在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参与度有待提高,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政府与三地市场主体的协同机制有待完善,服务贸易自由化优惠政策的效力还有待进一步释放。
作为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性法律文件,CEPA协议已签署十余年。尽管近几年来配套补充协议陆续出台,继续扩大和增加CEPA协议的开放领域,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区域限制,但是在执法理念、基本原则、结构框架和核心内容等多方面,CEPA协议已不完全符合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等现阶段国家改革开放战略的新要求。比如,CEPA协议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具备司法或非司法属性的常设或临时性争端解决机构,也缺少必要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这些不仅与国际上高标准的投资贸易协定存在较大差距,也不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战略目标的尽快实现。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制定和实施,CEPA协议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融合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