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以自由、平等的交换作为经济运行的原则,产生了一种符合经济理性的平等分配;同时又以生产资料占有权和劳动力支配权为基础建构了剩余价值生产的剥削过程,形成一种平等分配下的非正义分配。这直接源于资本主义“公平分配”的背反逻辑,根本上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因此,资本主义“公平分配”与生产方式变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我们理解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绕不开的问题。
对于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马克思明确提出这样的论断:“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这一关于资本主义交换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判断,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唯物主义前提。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特质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其一,资本主义立足私有制的交换正义,形成了一种自然的、描述性的正义原则。其二,资本主义的自由交换是基于“自由意志”的交换,形式的意志自由使基于交换的财富转移具有程序上的正义性。其三,在资本主义的逻辑中不存在生产方式的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但是,不能把描述生产方式实存性的原则反过来评价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其四,就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正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正义是对身份依附的奴隶制、封建制的批判,却无法从逻辑上证明自身的正义性,只能宣称资本主义是正义的。
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双重视野,既清楚地解释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文明性与历史正义性,又真实地把握了资本主义正义虚假的一面。
其一,资本主义“劳动所得”的公平分配,“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为基本的要求。对资产者而言,“死劳动”通过等价交换获得活劳动的使用价值;对于工人而言,活劳动通过等价交换获得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双方由此的“劳动所得”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一个表现为资本,另一个表现为劳动力,但是都必须服从活劳动的全部产品归资产者所有的原则。其二,资本主义的“公平分配”是以交换的平等关系为前提的公平分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认为,只要交换是平等进行的,那么分配就必然是公平的、正义的。资本主义生产的顺利展开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前述的私人占有权,另一个是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其三,资本主义的“劳动所得”是基于自由的劳动所得。资本主义生产是自由的生产。这是资本主义一直坚信的。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直接、最具体的特征。其四,资本主义以其全面化的生产,使“劳动所得”的特殊利益普遍化为社会利益。资本主义生产是将特殊利益普遍化为社会利益的生产。“劳动所得”是实现“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正义方式。因此,资本主义“劳动所得”的公平分配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实践,也是资本主义的政治意识。
资本主义基于“买”“卖”的公平分配,还有其专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根源。虽然马克思是直接以阶级利益来批判资本主义,但是在生产方式的根基上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资本主义公平分配之公平只限于经济的必然性,而一旦将之还原到社会存在的历史,那么其奠基于“资本”与“劳动”交换的生产方式就是非正义的政治经济学展开。首先,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使得资本主义的公平分配就是剩余价值向资本家的“正义”转移。资本主义生产是不断扩大的再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资本的任何追加,都必须服从扩大再生产的目的。其次,“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只是“最初活动的等价交换”,以此为依据的“劳动所得”不过是表面上的“劳动所得”。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占有生产材料,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买卖是只有买方市场的买卖。再次,从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整体逻辑来看,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劳动所得”是丧失自由的被迫劳动所得。工人创造“劳动所得”的生产过程与获得“劳动所得”的交易过程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工人和资本家相对立,其自由仅仅表现在与资本家缔结契约的过程之中。但是一旦进入生产过程,工人就不再是自由的,“他自己自由出卖的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 。最后,资本主义的“劳动所得”保障资本家受惠、资本增殖的分配方式。资本主义互利互惠的生产方式,虽然生产丰厚的物质财富,但是没有形成普遍的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