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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本主义“平等分配”的虚假性与有限性

资本主义的“平等分配”是立足“等价”交换的分配方式。但是资本主义的“等价”是基于异化的人的同一性抽象,是货币面前的同一性。其一,就无产者而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排他性与支配性,使生成人本质的劳动异化成维持人肉体生存的手段,使人等同于物的同一性,是抽象平等的社会历史根据。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剥削造就了“大多数人一无所有” 的平等。其二,就有产者而言,同样是人的异化。 与无产者唯一不同的是,有产者以异化之物“感到自己是被满足的和被巩固的,它把这种异化看做自身强大的证明,并在这种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 有产阶级虽然有物的确定性,但是异化之物的确定性,因此与无产阶级发生的所谓平等关系其实只是物的同一性,而非人的同一性。这一平等关系中,无产者与有产者作为关系者项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对立,“他们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或者至少当作等价物”。 由此,现实的政治经济行为被这一逻辑替换成了自然内容。或者说,资本主义是试图以经济的等价交换的有限平等来证成其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平等分配”。

资本主义“平等分配”是基于资本主义法律的“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更是资本主义经济不平等的政治面纱。平等是资产阶级表达世俗人权的政治观念。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中,资产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将竞争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平等的最大创造者。平等不是由社会生产与生活产生,而是由法律规定,“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然而由资产阶级宪法规定的平等,一方面被其法律的自反性所消解 ,另一方面却被现实的经济不平等所推翻。因为,资产阶级法律的平等,首先是保护特权的不平等。这样的平等一旦落实到现实经济生活的时候,其政治追求就从根本上左右了平等分配的进程。对富人是保护富有,对穷人则是“保护”贫穷。因为,穷人没有进入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的金钱和财富,也就不可能真正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所以,如果说此时有所谓平等的话,也就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的抽象的平等。

“平等”虽然是资本主义的政治话语,但是从来也没有落实为“平等分配”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本主义的政治国家是私有财产排他性、支配性的政治保障。大卫·哈维把“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国家”列为资本主义的重要矛盾之一。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保障了资本对他者的掠夺,而且在国家内部“私有财产制度的实行,有赖于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通常搭配货币形式的征税安排)去界定与私有产权和法人权利相关的契约义务,为此制定法律条文并执行法规”。 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以此一方面为强盛创造条件与开创空间,另一方面则具体贯彻私有财产的异化特质。国家以所谓“守夜人”的角色,维护着作为资本运作条件的个体化的私有产权制度,虽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产权人的自由与“国家的强力”、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但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国家从来也没有放弃以暴力与垄断维护市场自由运作和私有财产合法支配的核心职能。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以公共服务的方式实行所谓“平等分配”、提供公共设施与社会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取向的改变,它恰恰是维护私有财产的手段。

资本主义宣扬的“平等分配”是资产阶级有限平等的虚假意识,是以经济必然性来取代社会必然性的政治伎俩。只有变革资本主义特有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扬弃资本主义支配性的私有制,平等分配才有可能性。在此意义上,我们必须深入洞见与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其限度。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正视分配正义中诸多以描述经济交换为基础的原则。 Yt4+D1dHWa1X9SkUADl1nCev4PbKBUEZRaqtLC+p6nBXvKWdRPELwMgYK7UkP1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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