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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配的本质及其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论证了“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 ,提出了对分配本质的唯物主义判断,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政治哲学视域中分配正义的理论前提。

马克思明确提出,分配是作为经济活动的内在环节,是从社会要素出发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中介。虽然分配和交换一样,都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 的中间环节,“在分配中,社会以一般的、占统治地位的规定的形式,担任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中介” ,但是,“分配决定于社会的偶然情况”,“或多或少地对生产起促进作用”。 分配与生产的天然统一关系意味着:(1)分配与生产不是并列的独立领域。生产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前提下的生产,分配必然也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前提下的分配。(2)必须把生产与分配放到统一中来考察。生产与分配的统一是现实关系的辩证统一,而非概念的辩证统一。(3)分配和生产一样,在其实践中必须具体表现现实的社会要素。分配和生产一样具体地体现占统治地位生产要素、生产关系和生产形式的性质和特征。

分配是人类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认为“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那么这是“浅薄的理解”。 在资本主义的分配中,生产要素总是在两次重复中被规定下来。其一,对于资本,“(1)作为生产要素;(2)作为收入源泉,作为决定一定的分配形式的东西”。 这一逻辑决定,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形式的利益与利润,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之自身增殖分配形式。资本作为生产要素赋予占有者对合法占有利益、利润的经济上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的转换,从劳动者向资本家的转换,但是资本主义最真实的分配,基于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分配。其二,对于表现劳动的工资,“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所具有的规定性,在工资的场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 劳动,特别是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要素,在资本占有者方面是生产得以展开的、资本主义得以增殖的生产要素;在工人方面是分配的规定,既规定分配的质又规定分配的量。而且,资本主义生产中个体劳动的社会化、抽象化,使工资成为分配的形式。其三,从生产主体的个体而言,“分配自然表现为一种社会规律,这种规律决定他在生产中的地位,他在这个地位上生产,因而分配先于生产”。 分配似乎转换了身份,成为生产的前置性支配要素。其实不然,人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逻辑中是由资本、地产等生产要素决定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两次重述生产要素的理论逻辑,提出“分配是经济学”的对象,但是“因为他们直觉地把分配形式看成是一定社会中的生产各要素借以得到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 ,而遗漏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分配是与生产辩证一体的。首先生产产出分配的内容;其次,生产产出分配的形式;再次,生产产出分配的主体;最后,生产表现分配的特征并影响着分配的内容。分配与生产的这种辩证关系意味着:分配的独立性其实是其价值的独立性,而非分配独立于生产的抽象性;分配与生产的辩证统一性是分配内容与形式的现实性,而非分配只是直观地再现生产事实,而表征出生产的价值逻辑。或者说,作为经济环节的分配,是表征生产具体的一种体现生产主体自我确证的规范性实践。

任何一种分配,无论以哪种抽象的形式,借用何种中介物(实物或货币),都包含生产资料的分配与生成产品的分配两个基本内容。而且,生产资料的分配从根本上影响和决定了消费品的分配,从而也就从根本上制约着分配正义的理论逻辑与价值追求。马克思明确提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 分配之重要性,不在于其是决定生产的前提,而在于其真实地反映了分配两个环节中体现出来的社会生产的特质。如果割裂历史的整体性与延续性,那么分配就直接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占有。但是任何一种作为生产开始的自然前提都是生产的历史结果,分配也是如此。“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分配——无论是生产资料的分配还是生产产品的分配——都是和生产交织在一起的。不在生产的地平上来研究分配,或者抛弃分配而抽象地关注生产,既不可能理解生产运行的经济与政治逻辑,也不能理解分配遵守的政治原则与经济规律。或者说,当李嘉图这样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把分配作为经济的主题的时候,事实上是不可能把握现代国家致富的真正秘诀。逻辑地看,分配生产资料先于生产,分配构成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历史地看,作为逻辑上自然的东西是历史地形成的,是生产本身不断变化的历史结果。马克思特别举例说:“机器的应用既改变了生产工具的分配,也改变了产品的分配。” 产品分配只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分配的表现,生产工具的分配是产品分配的前提。因此,分配所体现的社会历史特性也就是生产的社会历史特性。分配不仅具体地体现为人们获得产品的经济方式,更是体现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特质。

分配问题本质上是生产问题,但是分配问题又不能简单地还原为生产问题。直观地看,生产力的发展与产品的丰饶并不能直接解决分配难题,因为分配作为一种体现生产力发展特性并受所有制钳制的、兼备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的社会实践行为,既要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考虑生产与分配的相互关系,又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考虑生产与分配的相互影响。经济与政治是分配的内在规定性,生产则是经济与政治的现实规定。对分配的研究,既不能只专注于其体现的意识形态,又不能局限于将分配直观还原于生产形式,而是要在人的分配实践中把握分配与生产的辩证关系。

分配是人享有社会财富与历史进步成果的政治方式,既是社会生产的现实产物,是社会生产方式的现实特征;又是人以社会的方式获得自己生产产品的过程,是人自我确证的过程。分配在其直接性上反映出经济理性的计算特性,在其历史现实性上体现出人类生产的社会历史性,是体现人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活动方式依赖的一种政治活动。生产既是分配的限制性条件,又是分配的历史性前提。分配必然面对分配的对象。分配的对象首先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不是劳动产品的对象谈不上分配,只有占有。而且,能够表征分配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分配,是基于正义的生产方式的分配正义。分配必须超越对财富分配的直观描述与抽象规范,而应该内探到生产方式的正义之中。 古典政治经济学以交换的正义性奠基一种聚集于财富的分配正义。社会分配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原则,维系着现代商业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但是无法克服交换正义固有的消极影响。虽然李嘉图的社会正义以劳动价值论的方式论证了资本主义非平等的交换,但是其强调的劳动应得本身并没有深入分配的根基——生产。 社会生产,既生产特定的物质产品,同时也生产社会的意识形态。生产既是社会存在的实践根基,也是理解社会生活的基本范畴,不仅规定生产什么,也规定如何分配。资本主义逻辑中的工人,依据交换正义的原则以劳动力为生产要素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因此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目的的资本主义,其分配方式与价值原则无一不在强化资本增殖这一隐秘事实。 /3x7af3U0iQtX4xS7rbWSnWN0FPN5mGepKFIuTXDSLfgub2gErwGOD6zzy4jaf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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