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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农地流转的几种去向

农地在保留农用的原则下,未来最可能也最可行的流转去向分为四大类。前三类是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包括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还有一类是资本下乡带来的农地流向从事农业经营的企业。这四类去向使得农地未来的经营主体和方式都各不相同,但都是在当前阶段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和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可行路径。

1.2.1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专业大户多是由一些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的农村种养殖能手发展起来的。具体的衡量标准大概可以有以下几条:(1)经营主体是农户,以户为单位;(2)经营专业化,专业种养殖的收益是主要的收入来源;(3)具有一定的规模。从最后一条标准来看,专业大户的发展离不开农地流转。根据纪永茂和陈永贵(2007)对福建漳州18个专业大户的调查,2006年户均家庭经营容量达到了6.64万元,比220个样本户的平均水平1.6万元高出了3.14倍。其中,专业产品户均6.21万元,占到了家庭经济总量的93.66%,并且其农业总投资达到了67.85万元,户均为3.77万元,比平均水平1.82万元高出了1倍多。可以看出,专业大户的规模化经营能够扩大农业经营容量、提高经营投入,从而增加农业经营收益。

1.2.2 家庭农场

我国在农村经营体制与形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两类有区别的家庭农场。一类家庭农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农垦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遵循农业生产适于家庭经营的特点与规律,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改革(贾大明,1999)。另一类家庭农场是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探索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产物,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黎东升、曾令香,2000)。此类家庭农场可以被称为新家庭农场,并且2013年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及了家庭农场,指出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两类家庭农场的一个区别是,20世纪出现的家庭农场是国有农垦企业将土地经营向下承包给职工,而新家庭农场的形成则是建立在自发的农地流转基础之上,可以说农地流转是新家庭农场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也正是本书的关注点。

家庭农场的发展和扩大要求有一个活跃的土地市场(宁淑惠,1998)。家庭农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通过农地流转达到农地的适度规模,因此在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阐述了或间接表达了农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1.家庭农场内涵中的农地流转

从对家庭农场的内涵的理解来看,顾建洲(1995)指出,从经济的角度看,家庭农场是农业由自给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形态过渡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合理地组合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应变能力强,劳动投入多,生产规模和自身生产水平相适应。胡书东(1996)认为家庭农场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又一种形式,社区集体把农地使用权从分散的农户手里聚集起来,然后承包给种田大户,这是农地向种田大户集中的最重要的途径。黎东升和曾令香(2000)认为家庭农场同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的规模远远大于一般农户家庭。张敬瑞(2003)认为家庭农场要实现农业规模化,就要实现土地集中,至少是使用权上的集中。在现行的农村经营体制下,只有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才能逐步发展规模经营。现有研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都包含了规模经营这一要素,而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就是农地流转。

2.农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成长的途径

在不同地区,农地流转以不同的途径促进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发展。概括来说,土地承包后,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逐步分化,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由于长期在外,无暇经营自己的承包田,因此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承包田转包他人,土地逐渐转包到种田能手手中(宁淑惠,1998)。

具体来看,张晓丽(2011)指出了家庭农场规模化整合的几条途径:第一,转承包。一些在其收入总额中非农收入比重较高的农户的承包田向另一些在其收入总额中非农收入比重较低又善于农事的农户集中,即将承包权在基层组织牵线搭桥、农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农户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第二,经营权卖断。对于一些无意经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实行经营权卖断制。第三,农户联办。这条途径类似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即由几个农户将现有的承包地进行联合经营,以求得规模化整合。

在实际操作层面,马佳和马莹(2010)描述了上海松江区新浜镇发展粮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的农地流转方法,即村委会在征得全村农户同意后,由农户委托村委会转包,根据区政府关于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准入条件,由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经济条件的农户进行“先押后包”(先交纳每亩流转费押金800元,之后再接包土地)。

3.当前家庭农场农地流转面临的制约因素

在政策层面,张敬瑞(2003)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尚无法律依据,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法形成市场化体系和机制,有些进入第二、三产业的农民想转让土地承包权,却找不到“买主”,只好抛荒;有些善于种地、想多种地的农民又不敢或不能多要地。

在供给和需求层面,马佳和马莹(2010)指出,从农地流转的供给方看,一方面,近几年一系列惠农政策如免除农业税和农业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的实施,使得农民种田纯收入有所提高,导致农民不愿流转;另一方面,农业就业保障不稳定,规模经营存在后顾之忧。非农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从农地流转的需求方看,规模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抑制了规模经营方的需求。

在具体途径层面,张晓丽(2011)指出,转承包的困难之处在于:其一,一些农户将土地承包权转移时,其转移的使用权又与近二十年来在农地上的连续投资所形成的物权相联系,确认级差地租形态有难度;其二,将土地承包权转移出去以后如何规避风险是挑战。经营权卖断有三大难点:一是经营权的时间确定;二是与这一时间确定相关的经营价格的升贴水值的确定;三是购买主体的资金来源。农户联办这条途径的困难之处在于联办规模受制于现有土地数量,具有较浓的地域色彩。

此外,胡书东(1996)提到,由于长期沿习下来的心理以及现实的经济利益因素,农地使用权由分散的小农户集中到社区集体肯定要付出代价,否则农民是不太情愿的。在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地区,社区集体也具备实力补偿农村居民的“损失”,何况这些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以非农产业为主,从长远看放弃农地使用权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只要有一笔适当的经济补偿,农民还是愿意参与这一制度变迁的。董亚珍和鲍海军(2009)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多在亲朋好友和街坊四邻之间进行,大家是熟人,谁也不好意思砍价。

1.2.3 农民合作社

生产性的农民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而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是通过农地流转把农户手中分散的农地聚集起来。

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组织,它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降低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因此它是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业经营收益的一种较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关于合作组织的合作本质,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解释。阿尔奇安和伍德沃德(1987)认为,合作组织的关键在于它的互助性,互助性使得成员们能够防止外部资本持有人通过提供低质服务来剥夺价值,保证现有内部成员分享来自接纳新成员而增加的利得。而斯拉恩·埃格特森(1990)则认为“互助社的客户又同时是互助社的剩余索取者……互助社需要额外的推动力……推动力来自社员本身”。明克内尔(1992)总结了关于合作组织的两个不可能:由于合作组织具有公平和效率的双重功能,因此不可能真正具有效率(相比于一般的投资者企业),也不可能完全公平(相比于集体经济组织)。他以为,这两个不可能之中的矛盾包含在合作组织发展的方方面面,是合作组织的本质所在。这一观点并非由明克内尔首次提出的,却是由他完整而有逻辑地总结出来的。对于两个不可能,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马歇尔(A.Marshall,1842-1924年)、庇古(Pigou,1877-1959年)及帕累托(Pareto,1848-1923年)等多位经济学家曾从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提出了几乎相同的观点:团队经济有积极作用,而且以增加社员利益为目标的合作组织避免了市场调节不足的风险,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合作组织的作用主要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通过农地流转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社的案例。

2007年陈疃镇坤山花生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为了扩大种植规模,承租村内粗放和撂荒的土地,向村民发放了农民土地种植收支调查表,征集群众流转土地的意见,根据农户自报的亩耕地年收益300到400元的价格,坤山板栗合作社以每亩400元转包了村民300亩耕地和撂荒土地,并发展社员250户。合作社组建后通过规范运作和规模经营,当年就实现了盈利,年终向社员每股分红10 元(股份每股100元);2008年合作社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年终向社员每股分红20元。经过两年的运行,群众看到合作社经营的土地收益比自己耕种还高,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更高了,又有110户村民主动将200亩耕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也根据两年的经营效益,将土地流转价格提高到了每亩450元,实现了合作社社员和转让土地农民的双赢(王均刚等,2009)。

这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合作社通过农地流转获得了大量农地,开展了规模化经营,并成功获得了收益,向其他农户展示了流转农地带来的收益,因此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将农地流转给合作社。同时合作社也通过提高农地流转价格增加了流转农地农户的收益,实现了农地的有效利用和农户收益的增加。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够顺利地通过农地流转获得土地,同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也存在诸多风险,如果不能成功地获取足够的收益,那么就不能进一步地促进农地流转。

1.2.4 资本下乡

前三种方式中,农地流转后的农业经营主体仍旧是农民,来自农村,但是资本下乡建立的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农户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这里的经营主体已经不再是农民。农民在其中的角色或者是土地的出租方,或者是被雇用在农业企业中工作的农业工人,或者是以土地入股的股权所有者。可以说,资本下乡建立的农业企业在技术、投入、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比以农民为经营主体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更有优势。而且支持者认为资本下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按照这个规律办事,才能较好地解决农村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赵俊臣,2008)。但是这种方式改变了农民在农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饱受诟病。资本参与农业的一个意外后果是使农民成为土地收益的局外人(柴鹏,2011)。资本下乡存在风险和弊端,资本拥有者下乡搞农业,主要是搞经济作物及其产业化,对国家粮食安全不利;而且,一旦政府鼓励大资本兼并小农土地,就往往难以避免官商勾结和强制转让,必然会对弱势的小农造成伤害(李昌平,2010)。孙新华(2012)在江西的实地调查发现,农户自发流转中农户根据各自家计情况基于自愿原则在相互之间流转土地,不仅对农户这一群体有好处,而且对各类农户尤其是纯农户和兼业户均有莫大的益处。而政府和资本结盟推动的资本下乡流转打破了原有的在村庄中农户间互利共赢的流转模式,虽然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使土地的收益大大提高,但是受益的主要不是当地农户。 WPsYeIHB8eESwhALnarmy/p8hxUUuhpJDJ+/sUotyi6j6xKLa/exuOrP1Niw+c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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