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尽管我国已经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性转变,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严重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亟待提高,如何保卫革命胜利的果实,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是当时党和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然而,由于长期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当时国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对各领域高水平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据统计,1949年全国有研究生629人、本科生93917人、专科生22587人 ,人才匮乏程度可见一斑。1949年5月,为缓解贫困家庭学生的求学负担,中共北平文化接管委员会公布了《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颁布的第一部学生助学金条例。同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明确指出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着重为工农服务 。次年6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召开,会上周恩来同志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我们的教育是大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我们教育的方向,现在是人民的时代,我们的教育应该是有利于人民的。……我们的高等教育首先就要向工农开门,培养工农出身的新型知识分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鼓励、帮助更多的工农干部和工农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缓解人才短缺问题,在《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国家于1952年7月制定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开启了以均等普惠性为主的国家助学时期,直至1989年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全面实行才结束。根据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变化发展(见表2-1),可将本时期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表2-1 国家助学时期的主要助学政策一览表
续表
自1952年7月《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发布起,人民助学金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拉开了高等教育国家助学的序幕。随着1983年人民奖学金制度的建立,人民助学金制度被逐步取代,并于1987年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近40年时间里,人民助学金制度是当时最主要的高校学生助学政策,也是全面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在此期间,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发放标准和助学范围等方面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在人民助学金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施行标准均等、普遍覆盖的助学方式。《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中规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自1952年9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须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人民助学金应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除普通中学外,伙食费须同等地和普遍地发给每一个学生,生活津贴应按照需要者的各人具体经济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发给……在评定时,应尽量照顾革命烈属、革命军人、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归国华侨子女的实际困难……在同一地区内(以各大行政区或各省市为范围)同级同类学校同样学生的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必须一致,生活待遇,也应划一,不许有所特殊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教育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高等、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的人民助学金一律执行新规定标准,其中高等学校100%在校学生每人每月有相当于币制改革后的12元的助学金,高等师范学校本科100%在校学生有相当于币制改革后的14元的助学金。这两个文件的颁布统一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事业的全面启动。
自1955年起施行标准分级、部分覆盖的助学方式。1954年12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颁布《关于改进全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工农速成中学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以调干学生入学前的职务、工资级别为依据将其助学金划分为五个等级。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发布《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决定自当年10月起,全国除师范院校外的高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不再全部覆盖,能自费的学生一律不发,能自费1/3以上伙食费的学生补助所缺部分,完全不能负担的学生补助全部伙食费,同等经济条件下优先照顾革命烈士子女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另有规定者除外)、归国华侨学生,对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应设立可申请的困难补助,对体育、航海专业的学生在批准补助等级的基础上按一般学生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另加40% 。1960年1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等文件,规定以高于一般学生的标准,向连续工龄或从事农业劳动达3年以上的工人、干部、农民学生,发放专门的人民助学金,具体的发放标准根据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几份重要政策文件中,对于补助的标准规定可在国家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根据本地区或本校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或学校的权力在逐步扩大。在随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助学金制度受到了严重影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恢复高考后又得以继续发展。1977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据此制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或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就学费用自理;向其他学生发放人民助学金,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民族学院学生和研究生享受100%,其他学生享受75%。人民助学金不再全覆盖发放后,评定发放办法和违规处理规定应运而生。除享受面为100%的相关专业外,人民助学金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办法评定和发放。学生在家庭经常性收入、赡养人口数等信息中有瞒报谎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做出降低其享受标准、取消享受资格等处理。1979年8月,教育部进一步做出调整,为连续工龄满5年、考入大学的国家职工设立职工助学金制度,不再照发工资;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仍100%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一律按75%享受面计算。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人民助学金制度在促进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大增加了工农子女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基本实现了济困助学的重要价值,为其后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后,尽管人民助学金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均等普惠性资助制度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不仅使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也滋生了部分学生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因此,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鼓励学生追求进步,引导学生学有所成投入国家建设,人民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应运而生,按照其在助学政策中的补充与替代作用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3年至1986年,人民助学金为主体,人民奖学金和贷款制度为补充。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当年秋季入学的高校新生开始实行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并存的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人民助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发放人民奖学金。其规定,为努力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成为“又红又专的四化建设的专门人才”,面向在普通高等学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在校本、专科学生,按日常表现、学业成绩优秀、文体活动积极等条件全面衡量,按年评定、分学期发放人民奖学金。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发生道德品质问题的学生,停止发放。发放标准由各地自定,可分等级,但最高每年不得超过150元。发放比例为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10%~15%。这一时期,国家年生均资助经费为158.4元,其中105元仍为人民助学金,约占比66.3%;15元为试行的人民奖学金,约占比9.5%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详细分析了人民助学金的实际弊端,如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不利于鼓励先进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不利于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长等,建议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选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学校作为试点。其中奖学金主要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贷款主要指中国工商银行为部分确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的低息贷款,它规定贷款人数需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最高贷款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按月平均发放给贷款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垫还给发放贷款的单位,见习期满后5年之内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第二阶段,从1987年至1989年,人民助学金取消,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全面替代。1987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颁布《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奖学金制度与贷款制度相结合的高校助学政策,人民助学金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设立以下三类奖学金:一是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设置比例依次为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5%、10%、10%,奖励标准依次为350元、250元、150元,在新生入学的第二个学期(年)开学时评定,并补发上学期(年)奖学金;每学期(年)评定一次,分10个月发放奖金;二是专业奖学金,奖励师范、农林、体育、航海、民族等专业的学生;三是定向奖学金,奖励毕业后立志服务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扎根艰苦行业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由国家向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贷款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贷款面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过35%。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贷款,但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贷款需在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或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一次性垫还。在这一阶段,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打破了原有高校人民助学金的单一助学制度体系,在鼓励学生追求进步、自立自强、促使其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使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启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