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各界对于教育经济效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尽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全面取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规模已突破百万,是建国初期的十余倍,面对日益庞大的学生规模,党和国家不得不重新思考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制度和资助制度。1989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收费时代,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已成为这一时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最为重要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国家也在逐步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基金等多元化的资助政策(见表2-2),探索构建更为完善的资助体系,直至2007年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之前,形成了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奖优助困为主的奖贷结合时期。其间,根据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其他资助政策的实施情况可具体将本时期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表2-2 奖贷结合时期的主要资助政策一览表
续表
从1989年到1997年,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从确立到全面实行经历了近十年的时间。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了逐步实行学校公费、自费并轨的思路,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提出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1994年国家选取全国37所高校进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试点,直至1997年我国高校统一实行招生并轨,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才得以全面实行。在此期间,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首先,提高了贷款金额和人数,丰富学生贷款形式。1993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中规定,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自1993年9月1日起,学生每人每年的贷款额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控制在350元以内”修改为“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修改为“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此外,1995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提出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院校试行新的学生贷款办法,较之前的贷款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明确指出了学生贷款基金主要由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中按照每生每月10元标准提取的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回收的贷款以及社会捐赠、校办产业收入等渠道筹措,贷款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及贷款经费数额等确定,原则上不定比例,还款期限由2~5年延长到6年,同时还规定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减免偿还的要求。这在当时对于丰富学生贷款形式,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求学需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四化”建设积极努力工作,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其次,提高了奖学金标准,发挥对报考特殊专业的引导。1994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提出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将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同时,探索多元资助形式,对奖贷结合制度进行有效补充。一是实施困难资助政策。1991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增发每人每年136元生活补助费,高校可从中提取每人每月不超过2元的经费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1993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经费,集中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二是设立勤工助学基金。1994年5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开展贫困家庭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支付劳动报酬。建立减免学杂费资助政策。1995年4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决定对贫困家庭学生,尤其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减免学杂费。三是实行定向补贴政策。1994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委属高校在校学生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规定对委属高校的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委培、自费学生除外)核拨每人每月平均5元的定向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掌握。四是出台研究生学段资助政策。1991年1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以工作经历为区分发放金额不等的普通奖学金,评定优秀奖学金,发放书籍补助费,设立研究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这些资助政策的出台是对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在双轨制招生制度下帮助考取和就读于收取全部学杂费的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力支持。
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重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其持久、深入开展,并指出国家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随后,国家对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制度相继做出一系列重要调整,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教育部于2006年5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切实落实资助机构建制和人员编制,这对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全面改革。1999年我国开始实行高校扩招政策,原有的贷款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迅速增长的学生需要,因此国家开始探索新型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一是实施由银行提供资金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并将其性质由担保贷款转变为信用贷款。1999年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规定,以中国工商银行为经办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西安、武汉、沈阳8个城市的国务院部属高校试点,开始实施由银行提供资金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贫困家庭学生可由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予以担保,申请助学贷款用于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同年,为更好地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教育部成立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1999年12月《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国家助学贷款由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2000年8月,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正式在全国高校全面实施,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共同承办,为学生资助资金提供了稳定来源,并规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都可以凭自身信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4年内还清,可享有最长1年的还本宽限期;贷款利息与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相同,贷款获得起至还清前均由政府补贴50%的利息。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00元。二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随着贷款人数的逐年增加,坏账责任不明确、学生贷款金额小等问题导致银行成本越来越高,放贷积极性不断下降,某些省(市)甚至停止了助学贷款的审批工作,为此,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修订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在利息贴补上,修订为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补贴,毕业后至还款期结束,利息由学生自付;在还款期限上,将还款期延长至6年,还本宽限期的上限延长至2年;在约束还款上,加大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力度,对于违约的贷款毕业生,可适当曝光其信息;增加还贷减免政策,对于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学生实行还贷减免。同时,贷款银行由招标确定,并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招标时所确定的比例,以当年实际贷款发生额为准,由高校及隶属部门向经办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担比例均为50%;将学校实际支付的金额与该校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鼓励高校对贷款学生做好诚信教育、还款提醒和坏账催收等工作。三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鼓励毕业生为国家建设服务。2006年9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相关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所辖高校毕业生到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国家奖学金制度发展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2002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提出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自当年9月起,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无偿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同时还免除这些学生当年的全部学费。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每年定额发给4.5万名学生,金额共计2亿元。其中1万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另外3.5万名优秀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名额分配上可适当倾斜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为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2004年,“国家奖学金”更名为“国家助学奖学金”,资助方式由“重奖”贫困家庭学生改为“平均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中的优秀学生,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投入67万元,总投入10亿元 。2005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其中,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同时,还规定学生可根据条件要求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多样化资助政策持续发展。在国家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改革发展的同时,国家在21世纪初期也在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相关政策,探索构建了以“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银行贷款(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勤工助学方面,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高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经费设置上提升一倍。在特殊困难补助方面,2000年8月,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至2004年(学年)的5年间,每年在西部12省(区、市)选择1100名新入学的部属和省(区、市)属重点高等院校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每人每年5000元”。在学费减免方面,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高校要“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2000年8月发布的《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2002年起,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全部免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的通知》要求,“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的学费由其所在学校全部免收。在入学资助方面,为了保障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入学,2003年7月,教育部以通知形式要求公办高校要在新学期开学时为贫困家庭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但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资助,让每一个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