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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命题分析

1.本条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三分法,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则不属于民法调整。

3.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道德宗教等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例如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请客吃饭、相约旅行、剃度出家、求神拜佛、志愿服务等。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命题分析

理解平等原则的角度:权利能力平等、平等机会参与法律关系、参与法律关系时平等协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受损害时平等保护。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命题分析

具体体现:合同自由、婚姻自由、过错原则、个人责任等。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命题分析

是自愿原则的补充,矫正表面自愿原则下的实质不公。具体体现:如侵权责任编的公平补偿损失、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制度等。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命题分析

1.当事人行为要求诚信。如合同法的通知协助、保密、告知等义务。

2.禁止权利滥用。行使权利要体现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3.指导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第八条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分析

1.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伦理秩序等。善良风俗,具有较强地方特点。

3.无具体法律规范时,在侵权中,可以作为认定行为违法的标准。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源〕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 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分析

交易习惯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优先〕 其他法律 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与死亡时间确定标准〕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命题分析

任何证明均不是最终标准,任何记载均可能被证据证明推翻。

第十六条 〔胎儿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 死体 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命题分析

1.只要与胎儿利益保护有关,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

2.视为有权利能力即可以享有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如接受赠与、获得继承等;

3.娩出为死体的,视为权利能力不存在。

第十七条 〔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 十八周岁 以上 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 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成年人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命题分析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必须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 ;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分析

1.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

第二十条 〔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分析

独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情形也不例外。

对此,常见困惑是,如何理解生活中孩子接受他人馈赠的现象?通常此行为不是孩子独立完成,而是其父母代为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命题分析

独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尤其注意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判断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认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分析

1.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 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行为能力不足的认定与恢复〕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 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 等。

命题分析

1.宣告能力不足,有申请权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包括:(1)近亲属;(2)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例如该成年人的债权人);(3)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2.申请恢复时,本人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命题分析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 连续居住1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 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 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 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命题分析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即只要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形,就应当做监护人。

2.父母死亡或不适合做监护人,其他有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也可协商确定担任监护人,不能协商确定的,顺位在前的人为监护人。

3.父母离婚的,不影响监护人的地位,依然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只不过会通过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由一方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为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按顺序 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亲属;

(四)其他 愿意 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命题分析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提出离婚诉讼,配偶不能做监护人,应首先变更监护,然后方可由新监护人参与诉讼。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命题分析

1.首先, 只有父母 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次,父母必须 做监护人时 ,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若父母离婚,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不能通过遗嘱监护剥夺另一方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只有当另一方也死亡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时,遗嘱监护方可生效,由遗嘱指定的人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 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命题分析

1.协议监护是对于监护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既可在同一顺位的人之间,也可在不同顺位的人之间达成。

2.协议可以约定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 有争议 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 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 担任 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 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命题分析

1.基层组织指定,不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必要程序。

2.临时监护的确立实现了被监护人监护的无缝对接,也有利于促使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及时履行指定监护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兜底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 民政部门 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委托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 ,可以与 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 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命题分析

1.此种委托监护自协议达成时成立,丧失或部分丧失能力时生效。

2.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命题分析

1.监护人行为不当造成被监护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职责,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 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 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命题分析

1.不是直接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赔偿。

2.如果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优先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 严重损害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 未及时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民政部门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相关法条

《监护侵权行为意见》

第35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撤销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 父母、子女、配偶 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 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 父母或者子女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 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命题分析

只有父母或子女在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才有恢复的可能,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监护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 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时间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 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命题分析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四十一条 〔宣告失踪时间的起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 失去音讯之日 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 战争结束之日 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 人民法院指定 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 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分析

1.代管人只能用代管财产替失踪人偿债、补缴税款或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不得任意处分代管财产。例如,若配偶代管期间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为无权处分。

2.一般过失造成代管财产损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 财产代管人 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或者 丧失代管能力的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 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 有关机关证明 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命题分析

1.同时符合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条件,两者均有人申请,宣告死亡优先。

2.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死亡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命题分析

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后,具有追溯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命题分析

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在实际行为地进行的法律行为不因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 书面声明 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命题分析

1.原则上,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关系可恢复。

2.两种例外是重点:其一,配偶再婚的;其二,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恢复的。

3.注意:考题中若没有明确例外,即是可恢复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 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 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分析

1.通过继承获得财产者,均应返还,包括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

2.第三人通过继承人合法取得的,不返还,是否有偿,在所不问。如继承人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也无返还义务,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与承包经营户债务的履行〕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 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1.一般的法人设立,需要登记的,向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

2.从事特殊行业的法人,需要经过审批,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命题分析

常态下,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不同于自然人。

第六十条 〔法人独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 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命题分析

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因此可以承担独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以法人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命题分析

代表人与代理人不同,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的关系,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的主体,只是其行为后果根据当事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承受,而且可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 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命题分析

1.职务行为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有从事职务活动的外观。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登记公信〕 法人的 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 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 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与分立时的权利与义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命题分析

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清偿内部约定的效力: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 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 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命题分析

清算是强制义务,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失,清算义务人需要赔偿。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活动与法人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 注销登记 时, 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命题分析

法人终止的时间,通常以注销登记为标志;不需要登记的法人,清算结束时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 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命题分析

1.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

2.法人分支机构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补充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 以自己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 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 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 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 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后 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 ,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成立要件〕 营利法人 经依法登记成立

命题分析

营利法人成立均需登记;非营利法人有的登记,有的不需登记。

第七十八条 〔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法人章程〕 设立营利法人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 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命题分析

权力机关,也叫意思机关,是由出资者参加的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的机构。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 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 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 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法人章程 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 不受影响。

命题分析

决议程序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但决议内容只能是违反章程,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 事业单位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 不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命题分析

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获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 理事会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理事会 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 社会团体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命题分析

需要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获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与机构〕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 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 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 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捐助法人只能服务于公益目的,且须以登记作为捐助法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对应法人理论类型中的财团法人。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与机构〕 设立捐助法人 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 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并设 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 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权利与违法决议撤销〕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 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定 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决定 。但是,捐助法人 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命题分析

1.决议程序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但内容只能是违反章程,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2.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的主体包括:(1)利害关系人,包括捐助人以及捐助人的继承人等;(2)主管机关,即捐助法人的主要负责机关和监督机关。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 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命题分析

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而应继续用于公益目的。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本节规定的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 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 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 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 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 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清偿顺位:对于债务,先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 一人或者数人 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解散与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的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的种类〕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命题分析

1.当事人订立合同,约定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2.“法律”是狭义的,仅仅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3.担保物权领域,物权法定原则有缓和趋势,如果具有习惯认可的公示,可认定具有物权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规范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命题分析

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不限于具体权利被侵害,没有权利化,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命题分析

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2.构成无因管理,原则上不得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思;但是,如下情形,即使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1)系为尽公益上的义务,例如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等;(2)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例如代不孝邻居赡养其年迈多病的父母;(3)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例如救助自杀的陌生人。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可以兼及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例如,邻居房屋失火,恐殃及自己而救火。

4.无因管理的构成重在过程,不问结果,管理目的或效果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5.无因管理之债为双务法律关系。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的义务、报告和计算的义务以及移交管理利益的义务等;管理人的权利包括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务清偿请求权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命题分析

1.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2.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体现为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不能返还的,应当偿还相应的价额。

3.不得请求返还的情形:(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3)明知无债而清偿;(4)因不法原因为给付,如赌债、嫖资等,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命题分析

植物新品种自身不能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可以申请获得保护的是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 权利和利益

命题分析

民法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尚未被权利化的正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保护〕 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只要具有财产价值,数据与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受到侵害时,也可以民事责任进行救济;当权利人死亡,亦可作为遗产继承。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主体保护〕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产生的根据〕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命题分析

1.民法中,权利与法律关系本质相同,本条规定权利产生的根据,即为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

2.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第一百三十条 〔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主体的义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权利滥用禁止〕 民事主体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 通过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命题分析

1.单方法律行为:内在效果意思+外在表示行为即可完成。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均将内在效果意思表示出来后,还要达成合意方可成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 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也可以基于 单方的意思 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作出决议 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命题分析

1.遗嘱、单方抛弃等为典型的单方行为。

2.合同、婚姻、收养协议等为典型的双方行为。

3.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命题分析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 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 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分析

1.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具有同一性。

2.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生效与否是价值判断。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 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时 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命题分析

1.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实现即时沟通的,如以当面交谈、哑语、打电话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若以对话的方式发出要约,对方了解之后没有及时承诺,则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失效。

2.无法即时沟通的,如以信件、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为非对话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

3.非对话方式到达时间: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 完成时 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 公告方式 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 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 明示或者默示 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命题分析

注意沉默可视为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 撤回 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命题分析

撤回与撤销比较:撤销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撤回的意思表示,尚未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意思表示 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 真实意思

命题分析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客观说),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意思主义(主观说),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分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有三个方面:主体合格;意思真实自由;内容合法。

2.此点在民法中具有 贯通性 :合同的有效、离婚协议的有效、遗嘱的有效等均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具体展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接受赠与行为也无效,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 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 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 作出。

命题分析

1.除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若民法各分编中有特别规定的,分编规定优先适用,如继承编中规定,订立遗嘱需要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无效。

2.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追认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行使,但不能通过沉默方式行使。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通知撤销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命题分析

通谋虚伪,是双方均为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既然均为虚假,当事人均没有受约束之意思,故无效。若通谋虚伪的表示之下,隐藏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有效。

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 基于 重大误解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当事人对动机的误解,不可撤销。

2.行为人因为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关于古画或古玩的交易,有三种情形:其一,若双方均误将赝品当真品,为重大误解;其二,若卖方明知是赝品隐瞒信息则为欺诈;其三,若双方均不能确定真假,以赌一把的心态完成交易,则完全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相对人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 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欺诈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其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只有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原则上,第三人欺诈时,需要与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方可撤销;相对人若不知情,则其代表的交易秩序优先保护。

2.考虑到制度目的,若第三人欺诈时,相对人不知情,但是法律行为实现的结果表明受益人不是相对人,而是欺诈的第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时,依然可以撤销,因为此时,相对人的存在只不过是第三人用来欺诈的工具。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 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 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1.无论胁迫来自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一律可撤销。法理基础在于,因胁迫对表意人意思自由影响甚大,故优先于交易安全给予保护。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主要情形:(1)手段非法,目的正当。例如,甲以披露乙的隐私相威胁,迫使乙签发支票偿还对甲的债务。(2)手段合法,目的非法。例如,甲以举报犯罪相威胁,迫使乙购买自己的一辆已经报废的摩托车。(3)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购买自己已报废的摩托车,就将乙的腿砸断。(4)手段合法,目的合法,但是两者结合具有违法性。例如,甲称,如果乙不还欠甲的债务,甲将举报乙半年前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以举报犯罪要挟嫌疑人的唯一目的在于促使其弥补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害,则具有合法性,不成立胁迫;当检举胁迫达到的目的与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时,该行为具有不法性,构成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命题分析

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主客观统一。客观上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观方面必须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命题分析

1.胁迫情形中,1年期间的起算点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2.所有情形,最长保护期为行为作出之日起满5年,目的在于保护新的交易秩序。

3.此种撤销权的行使,均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1.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强制性规定。

2.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位阶的强制性规定,方认定无效。

3.违反政府部门规章的,原则上不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但规章内容涉及公序良俗的,也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命题分析

1.须双方有共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且客观上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

2.与通谋虚伪相比,恶意串通行为中双方的意思均为真实。

3.一物多卖中,订立合同在后的买受人知情的,不认定为恶意串通。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命题分析

这在民法规范中多有体现,举例如下: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无效、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或因不追认而归于无效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命题分析

1.已经履行的,应予以返还不当得利。

2.无效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双方均有过错,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 附条件 ,但是 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 生效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命题分析

1.约定的条件需要满足四个要件:未来性、不确定、可能性和合法性。若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婚姻、收养、认领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3.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 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 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命题分析

1.代理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制度。例如,代人撰写发言稿、主持会议等均不是代理。

2.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具体包括:

(1)身份行为,例如结婚、收养、离婚等;

(2)依当事人约定应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讲、演出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命题分析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时的连带责任:若进行代理行为时,全部存在串通,全部无效;只有部分内容存在串通,部分无效。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命题分析

委托授权书是单方行为,被代理人可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 共同行使代理权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命题分析

1.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命题分析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由于存在利害冲突,原则上禁止。但是,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有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 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 紧急情况 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命题分析

1.代理人与复代理人均为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任权,即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产生,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3.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命题分析

1.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判断:参照职员的工作内容及交易习惯判断。

2.内部职权范围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狭义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命题分析

1.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追认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沉默的方式行使,即面对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为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不知情,没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3.若法律行为发生时,被代理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默示的授权,因为被代理人有机会防止法律行为的出现。

4.追认的意思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该合同溯及订立时生效。

5.善意相对人在行为未被追认时的选择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命题分析

1.表见代理适用的经典情形:(1)行为人在双方以往的交易中均有代理权,而代理权终止后未及时通知;(2)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3)有表见授权行为,足以令相对人信赖。

2.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3)法人的一般工作人员,并无特别授权表征的,不能推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出借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介绍信的,借用人与出借人对于发生的法律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3.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特别提醒: 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伪造该公司的公章或授权书,以公司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行为的,通常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 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义务与责任〕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 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命题分析

1.连带情形:

(1)法律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的;

(2)当事人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的;

(3)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按份责任。

2.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内部不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 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命题分析

1.惩罚性赔偿在特别规定时方能适用。

2.侵权责任编中的代表性规定如下:

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 警示与召回的规定 )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命题分析

1.不可抗力,通常可以免责,但是法律有规定不能免责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 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 自然原因引起 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 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民事责任

命题分析

1.避险人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 可以 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 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命题分析

注意区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差异。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命题分析

只要属于救助行为,即使行为有不当,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的特别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 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命题分析

对于加害给付,受害人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不可同时主张。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决定延长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起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命题分析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不是时效中断,而是放弃时效利益。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人民法院 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命题分析

对比: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法院可主动适用。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命题分析

1.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的客观障碍,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

2.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律再加6个月。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命题分析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适用诉讼时效的例外〕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命题分析

1.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未登记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2.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债权请求权中也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例外。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预先放弃无效

命题分析

诉讼时效不得预先放弃,但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相关法条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到期日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届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计算方法的法定与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sUWHFy7NzDqo9oH9Dkum3PQEL95li5NTl37MDBThP227D17bO/987p6m+kFz0Y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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