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行使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命题分析
1.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
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五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 两个月以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 一年内 ,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命题分析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均为5年。
2.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条件:(1)遇到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选举,如发生导致无法组织选举的战争、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2)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非常情况结束后必须完成下届选举的时间期限为1年内。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 临时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 主席团 主持会议。
命题分析
1.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地方人大则是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县级以上人大会议都是由同级人大常委召集,在正式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该预备会议由同级常委会主持。在预备会议上选举出人大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再由主席团主持人大的正式会议。
3.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所以乡级人大会议是由上次会议的主席团召集;同时,乡人大开会前无需举行预备会议,在正式会议上选举出主席团,再由该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
4.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同《宪法》第64条规定的宪法修改的提起主体)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命题分析
1.宪法修改需要注意:
(1)修宪的主体:全国人大。
(2)修宪的形式:修正案。(宪法惯例)
(3)修宪的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4)修正案的通过: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
(5)修正案的公布:主席团签字,人大公告。(宪法惯例)
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3.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命题分析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
3.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命题分析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可以解释宪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而不是“大赦”。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委员长会议 ,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命题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有两种形式:
1.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2.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命题分析
1.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大的常设机构,人大闭会期间受同级常委会领导,但不能代替人大或常委会行使职权,它处理的事务主要是“提出和审议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 必要 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命题分析
1.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类似。
2.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人身特别保护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 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命题分析
人大代表特别保护:
总结: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原则上事前许可,若因是现行犯,则事后报告。乡级人大代表为事后报告。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 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能力检测
判断:
1.全国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2.全国人大代表被拘留的,应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年满四十五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命题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2.任职条件:
(1)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45周岁。
3.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命题分析
1.国家主席行使主要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
2.国家主席自己有权行使的职权是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能力检测
判断: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根据宪法,发布特赦令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协助 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职权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 继任 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补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 代理 主席职位。
命题分析
国家主席缺位,采取继任制;国家副主席缺位,采取补选制;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原则上采取补选制,但在补选前,采取代理制。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命题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
2.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各项工作负全责。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 。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 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
总理 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命题分析
1.国务院的会议:
(1)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一次。
(2)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成员组成,一般两月一次。
2.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体是总理。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十三)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十四)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十五)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十六)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命题分析
1.战争与和平、动员、紧急状态总结:
2.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结:
第九十条 〔各部委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主席负责制 。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 。
命题分析
1.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秘书长)
2.中央军委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3.需要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关包括“国务院、最高法和最高检”;仅需负责而无需报告工作的是“中央军委和监察委”。
能力检测
判断:
1.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3.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命题分析
常委会设到县级,乡级只有人大而没有常委会。
能力检测
判断: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6]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罢免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本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命题分析
1.居委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权,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委会、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基层政权的工作。
3.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由居民、村民直接选举,而不是由政府指定委派。
4.由县级政府最终决定居委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与规模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命题分析
1.自治机关仅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2.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主任或者副主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命题分析
1.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而不是两者需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 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 最高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 领导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 领导 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 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权独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 最高审判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察权独立〕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 最高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命题分析
1.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2.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的人员: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4)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语言〕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