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体系,通常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建设工程法规体系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建设工程法规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我们通常从两个角度来认识法规体系,其一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来进行分类,其二是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的不同来进行分类。前者是从横向来认识法规体系,后者是从纵向来认识法规体系。在法理上,前者通常被称为法律体系,后者则被称为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国际法等。
横向——法律体系;纵向——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是指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系。当我们提到立法体系的时候,我们通常会想到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委规章、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法律体系并不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它只考虑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同一社会关系通常会由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比如婚姻关系,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调整,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要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其他法律中也有调整婚姻关系的内容。而立法体系,并不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它只考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的不同,比如同样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既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也有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律,还有调整刑事关系的刑事法律。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划分标准各有侧重,互不交叉,从两个维度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整理,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的掌握法律的构架。认识法律体系,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去寻找恰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如,当我们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我们应当到民法领域去寻找恰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关系,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认识立法体系,则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法律渊源来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如,当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我们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法规体系,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法规体系,有助于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由于建设工程法规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因此有必要分析建设工程法规的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规的法律体系同样需要根据建设工程法规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来加以讨论。
建设工程民事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民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平等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本章导读中所提到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规主要体现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有关规定中。
建设工程刑事法规是指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主要体现在刑法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中。
由于我国所有具有法律或法规制定权的机关都制定有大量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建设工程法规的立法体系与我国的整个立法体系相同。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考察建设工程法规立法体系的出发点——法规制定机关的不同。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具体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委主要有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和水利部等。
最主要的就是住建部制定的部委规章。
建设工程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具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规章制定权。
在我国建设工程法规的立法体系框架内,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的效力层次不存在高低之分,二者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