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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1.2.1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但法律并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比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便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而要依靠伦理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因法律的规范和评价,具有了法律意义,因而成为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在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从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可以划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自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两种。人类在土地上从事建设活动,会改变土地的物理面貌,会导致污染,还可能会影响气候等,这些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复杂,比如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现场经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等。但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并不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所有关系,它仅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中的极少的一部分,只有那些通过权利义务的安排来进行规范的关系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比如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朋友关系便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法律尚不能直接对自然进行引导、评价、规范,法律只能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改造、保护自然的目的。

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1.2.2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们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由此也决定了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如合同关系、监理关系、管理关系、犯罪关系等,根据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点在于主体地位平等,平等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与经济、政治地位无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之间、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凡是法律对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作出评价,并以权利义务的方式做出安排者,都可以成为建设工程民事法律关系。本章导读中所提到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主要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也可通过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地位平等。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的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位。行政相对人则是指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平等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的,其中必有一方为管理者,且双方的关系不可转化。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4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主要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地位不平等。其中,一方为管理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

3)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又称刑法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控罪主体与被控罪主体之间为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会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行政管理人员具有渎职或贪污等情形时,便产生了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主要应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来解决。

1.2.3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3个要素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也需要从这3个方面去认识。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与日常用语所称的人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发行国库券。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主体——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数量不尽相同。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变化,通常包括物、行为、权利等。

客体——权利与义务的共同载体。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样包括物、行为和权利3种。物包括设备、建筑材料、建筑物等。行为通常包括建设单位的支付行为、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建设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等。权利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排污权等。考察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认识,比如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行为,即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和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的行为;又如,在土地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拍卖土地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权利,即土地使用权。

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它是法律规则的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考察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内容,同样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分析与认识,比如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建设单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工程成果的权利,而施工单位则负有完成工程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又如,在建设从业人员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建设从业人员享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许可的权利,而行政主管部门则负有依法赋予申请人相应资格的义务。

内容——权利和义务。

1.2.4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因此,法律关系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社会生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某种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就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了变化;消灭则指的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抽象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其二,具体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事实只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那些事实,它相当于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法律事实只是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法律事实一般而言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比如,一对情侣约定,今晚三更时分在学校东面的黄桷树下相会,这个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恋爱关系进行调整,情侣之间的约定并不会导致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这对情侣毕业以后结婚了,结婚就是法律事实,因为结婚引起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如,甲同学与乙同学约定,甲同学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乙同学的收音机,这个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为法律规范对这种合同关系进行了调整,这个事实导致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可见,法律规范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现实性的条件。

法律关系产生于法律事实。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很多,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资质申请书,建筑企业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便产生了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关系;某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下降,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则在开发商与检察机关之间便产生了建设工程刑事法律关系。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其中之一发生了变化。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内容变更,是指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比如,建设单位对设计要求进行了变动,则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便发生了变更。又如,建设单位增加了,由原来的一个增加为两个,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便发生了变更。

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其中之一发生变更,就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

3)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消失,彼此丧失了约束力。一般来讲有3种消灭模式:一是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比如设计单位完成了合同所规定的设计任务,建设单位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则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二是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三是违约终止,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单纯从工程的完成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消灭,比如,建设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是由于工程缺陷导致发生事故,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间,相关责任人仍可能要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hHB1Jyo+XN341GwHKr5Mr1uj6lXFjKU/F0kZa7vDvVsjUo1AWMEL2dIU4n1V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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