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 50841—2013),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3类。其中,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轨道、桥涵、隧道、水体、矿山工程等;机电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等。但是在法律上却通常不进行如此详细的区分,这是因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调整人类活动的规范,它需要通过抽象概括的形式来对人类的行为进行指导、评价。不论是在地上建造房屋、修筑桥梁,还是在地下进行矿井建设,都是直接在土地上添加附属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将这些行为称为建设活动。法律上的建设活动,是指人类在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活动的总称。建设工程法规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人类在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上的建设活动与土木工程专业上的建设活动有区别。
建设活动——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在我国,法律的概念通常会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使用。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通过的部委规章,有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法律也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建设工程法律还包括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本书使用广义上的建设工程法律这一概念,为了表述上的准确性,本书称其为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建设工程法规不是单一的部门法
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一定的标准”,主要是指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也就是常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民法;调整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行政法;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刑法。建设工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较为宽泛,它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它还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为宽泛,涉及多个部门法律,所以按照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很难将其简单归属于某个部门法,也不能像民法、行政法、刑法那样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法理学上,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
(2)技术性强
建设活动富有很强的技术含量,不仅要求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应技术性标准,而且要求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法规与教育法规、科技法规、旅游法规一样,其制定与实施依托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部门,同时也与建筑科学等领域的自然法则紧密相连。建设法规中应用了大量的技术规范,具有明显的技术特征。
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法规之中、所有建设工程法规都应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建设工程法规本质的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法规中,其他制度或规范要么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要么是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实施手段。基于这一理解,建设工程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质量
环境 安全
秩序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关系到公共利益(比如大型公共建筑就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一切建设工程法规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也体现在所有的建设工程法规中,不管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还是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施工许可证制度等,其基本宗旨无不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行业历来是伤亡率较高的行业,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的体现,因此,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是一切建设工程法规都应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建设法规对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规定的大量标准以及大量的管理规范都是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原则的体现。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事关相关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建设行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是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原则。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及大量建设工程行政管理法规,都体现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甚巨,它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固体、气体、液体废物,而且工程建设导致的水文环境的变化也会对环境和气候产生重大影响,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还会影响他人的利益,因此,保护环境是建设工程法规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法规中的城乡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都是保护环境原则的体现和贯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任何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规都没有法律效力。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我国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宪法确认的内容具有宏观性、抽象性,必须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才能使之具体化,具有操作性。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就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之具体化。建设工程法规属于具体法律规范,它既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又将宪法的规定,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具体化。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实施的,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经过了5次修正。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规中有不少法律规范属于民法的范畴,与民法关系非常密切,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这类建设活动的调整适用我国相关民法规范,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但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比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范围要宽得多,比如民法所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就不在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单行法中。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则是其主要调整方法。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实体行政法典,建设法规的内容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之中。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罪犯适用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刑法的规定和制裁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建设工程法规以刑法为自己坚强有力的后盾,在许多建设工程法规中都规定了违反建设法规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有部分条款,直接规定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中的犯罪行为,如我国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中就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改善、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建设工程法规中的很多制度或规范本身就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建设活动本身容易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物,因此相对应地,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必然存在交叉,但是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比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环境法律关系要广得多。
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由于建设工程法规中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它的实施与适用必然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如在处罚违法违规建设活动时,适用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则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适用刑事诉讼法。
总之,建设法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建设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依靠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调整,它们之间是一种交叉、包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