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包括了对招投标机构的管理、招投标实施过程的管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本章主要介绍必须招标的项目中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的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按照规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包括: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就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招标。
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是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行为,因此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必须办理委托授权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特殊性,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国家对其实行设立条件和从业资格双重限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方面,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