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论 者经常用各种推理来“否定”诸多关于二战期间存在灭绝犹太种族行为的证据。就在我写下本文的同时,有一位符号学博士正在就一篇关于否定论逻辑的论文进行答辩。我曾建议这位答辩者不要表明自己是否相信二战期间存在犹太人集中营,也不要断然判定前人所引用的证据是否“确凿”(因为这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在她这篇论文中,只要把否定论者在分析某些文件和证据时,所运用的逻辑步骤展示出来就足够了。
在这里,我只引用否定论者的两个典型论题。第一个论题:否定论者试图证明安妮·弗兰克 的日记是伪造的(因为这些日记经过多次编辑和删改)。以下是他们最为有力的论点:如果王子运河地区的藏匿者不得不焚烧各自的垃圾,那么炉膛中升起的黑烟将会引起邻居的注意,从而向德国秘密警察告发。的确,要让这些黑烟不被人发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一开始就认定这些日记是伪造的话,这一点似乎是无懈可击。然而,否定主义者却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最后的确有人发现并向秘密警察告发了,因为不久以后,他们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
第二个论题:一个从德国集中营死里逃生的幸存者证明,在特列布林卡集中营里,有一座高约三十五至四十米的用衣服堆成的山。否定论者认为,这样的高度相当于一座十五层的楼房,在没有起重机的情况下,衣服是不可能堆到那么高的;另外,拥有如此高度的一座山,其底部直径也应达到约一百四十米,因此其占地面积将达到四千八百零五平方米,而在集中营里是没有空间来容纳这样一座山的。由此可见,这个证人在撒谎。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完美的推理,然而从常理的角度来分析,这番言论却站不住脚。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一点:任何一个人(尤其是那些刚刚经历了某种残暴,并且在一段时期内都对此无法忘怀的人)都有进行夸张的本能趋势。这就好比某个人讲述某次经历,说到自己突然头发倒竖,而我们却非要依据毛发学的理论证明头发无法直挺挺地垂直立起一样。很显然,这个集中营里的幸存者想通过自己的夸张表明那里的情况有多么恐怖,令人生畏。如果我们按照正常理智进行分析,就应该从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
金斯伯格在上一期《微观大世界》杂志上发表的那篇文章(我在阅读这篇文章的同时,也拜读了他创作于索菲力案件一审判决之后的那本书 )似乎有些类似于否定论者的推理方式。这些否定论者从认定大屠杀的虚假性出发,就始终坚持任何证据都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以另一种方式解读,批驳。
我并非是由于玩世不恭才把索菲力的案件与大屠杀相比较的。因为这将是一起涉及三人的案件与一场殃及众多的历史悲剧之间的对比。我所感兴趣的是它们的推理方式。金斯伯格的推理能够让那些即使与索菲力毫无瓜葛的人(既不曾并肩作战,也不是莫逆之交),比如我,也感到十分信服。他的推理让那些按常理进行分析的人感到担忧。因为在他看来,索菲力案的数次审判结果(当然,当我谈到索菲力案件时,自然也包括邦布来希和彼得罗斯特凡尼)尽管谈不上是蔑视法律,却忽略了一种天然的直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我们能凭这种直觉判定,当一个人说自己的头发都竖起来的时候,只不过是想表明他很害怕,而其他的只是修辞手法而已。
那些按照常理进行分析的人会感到:索菲力的判罚是有误的。我之所以说他是被“误判”,是因为我想保留一种可能性,即索菲力确实有罪,但在审判中所出示的罪证却是有误的。
索菲力诉讼案为何会引起广大公众如此高度的敏感(即使他们与被告非亲非故)呢?这与当年布莱班蒂案件(尽管当时的政治氛围与现在截然不同)引起相当一部分公众(人数相对有限)关注的原因颇为相似。大家或许还记得那起诉讼,若是不记得,则不妨去看看我当年所写的一本相关书籍。一位不知名的教授——我自始至终都不认识——因“拐卖”罪被起诉,然而他的真正罪行却是诱骗两名青年(请注意,是两名成人)与他发生同性性关系——同时,更为严重的是——生活放浪,肆意宣扬马克思主义和犹太哲学家(原文如此)巴鲁克·斯宾诺莎的无神论思想。
该名教授的行为似乎很难与“拐卖”扯上什么关系,而更应该被认定为“诱骗残疾人及弱者”(至于引诱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否应被起诉,我们尚不太清楚)。但凡是仔细阅读过那成百上千页卷宗以及最终判决书的明眼人,都能看出这场诉讼有多么不符合逻辑和理性,简直就是因果倒置。法官们甚至把该教授研究蚂蚁的生活,以及在抽屉中收藏一些怪异物品也作为他的罪证。
公众在这起诉讼案中做了他们唯一可以做也是应该做的事情,即逐字逐句地审阅相关文案,并指出审判中的弊病。与其说这是一些审判上的弊病,倒不如说是一些思维上的弊病。最终,布莱班蒂被免于起诉。这个结果并不意味着人们认同该教授的同性恋行为。大众对于他的支持仅仅是因为之前的罪名并不存在——除非同性恋也算是一种罪行。而审判过程就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显得异常混乱。
我为什么要在此提起这桩案件呢?因为公众舆论所做的这些一针见血的批判(即审判体系已是弊病缠身),最终确实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走向,使被告得到了更加公正的裁决。相反,如果人们看到大批同性恋者在大街上游行示威,要求释放布莱班蒂,那么我想布莱班蒂教授可能至今仍在遭受牢狱之灾吧。
现在言归正传,回到索菲力诉讼案。在众多支持索菲力的言论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这种类型——“我非常了解他,他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情。”我认为这样的言论对于被告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在任何一桩诉讼案中,“出于道义上的信任感”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原则上说,任何一个犯罪者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前一秒钟都不能算是罪犯(当然,激进的隆布罗索 派人士可能不这样认为)。道义上的信任感对于个人来说非常有力,在法律诉讼中却一文不值。最糟糕的还不止于此,当大家都异口同声地坚持这种信任感时,甚至会起到反作用,因为法官们会感到一种来自与被告有同谋关系的人群的心理压力,而产生一种抗拒心理。真是好心办坏事啊!
当然,对于“我非常了解他”这类辩护反感可能只代表我的个人观点。但我认为,如果某人被控有罪,那么那些想帮助他的人就必须立刻向法官出示他并未犯罪的证据;否则,若是只存在道义上的信任感,那么他们应该非常清楚这在法律面前毫无用处。法律保障者并不会为道义上的无辜者而行动,只会为保障法律裁决的迅速和公正而斗争。
另外,还有一种颇为流行的可笑说法,即不应该因为二十年前所犯下的罪行而判定一个已完全改过自新的人有罪。简直就是一派胡言!这不等于说时间能够消除罪恶吗?同样可笑的是那些宣称索菲力无罪的人一方面坚信索菲力是无辜的,应该得到释放,而另一方面却准备让步,即只要认可索菲力如今已脱胎换骨,就可以承认他当年是有罪的。又是好心办坏事啊!
在我看来,以上这些为了争取共和国总统的特赦而进行的努力都是自相矛盾的。所幸的是本案的被告率先拒绝了这类帮助,我认为他们的态度非常明智,并为他们感到骄傲。这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宣称自己无辜,那么我便不能接受所谓的“特赦”,我所需要的,只是承认我的清白。而给予我特赦则恰恰证实了我的罪过。再说一次,还是好心办坏事啊!
另外,在这桩案件上,我们还看到了一种危险的利害一致。索菲力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利用,作为否定诸多法律程序的挡箭牌,他所获得的优待也成了索取其他优待、否定其他审判程序的工具。指出布莱班蒂案件的审判中存在的弊病并不等于要为用尸体制作肥皂的女人 或罗马盐之路上的变态杀人狂 翻案。它仅仅意味着“这一桩”案件的审判过程没有遵循法律程序——显然,这是另外一回事。
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人们应该做些什么呢?应该像左拉为德雷福斯上尉所做的那样,对审判过程进行审查,这是理性的公众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这恰恰也是卡罗·金斯伯格在一九九〇年的审判之后所做的工作。因此,反复阅读他写的这部作品,并将其在报章上广泛刊载要比忙着签署抗议宣传单重要得多。尽管金斯伯格最初曾真诚地表现出他对被告的信任(我们甚至可以将其定义为过于轻信他人的弱点),并坦言他写这部作品的首要原因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朋友关系,但在之后的行文过程中却不再带有任何感情因素。他对证词、审判记录、线索、证据以及复查材料逐一进行分析,读过这本书的人会心悦诚服地相信那场诉讼确实留下了许多疑点,因为法官们对所有线索的判定都采取了一种令人担忧的态度,即对所有与自首犯人的证词不相符合的辩护线索和证据都一律不予考虑。
金斯伯格在书中还做了另外一件事,他对比了陪审团的审核过程与一名严肃的历史学家在面对掌握的诸多线索时所应进行的考证过程。金斯伯格是相当严谨的,他声明这两种过程并不能完全等同。最终,他表明一次严肃的史学考辨过程与审判过程之间存在着相当令人不安的差异。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在本文的开头针对否定论者的推论方式进行逻辑分析的原因。其实,两种分别想要证明某人曾经犯罪或不曾犯罪的推论是有着相似之处的,即它们在论证中的弱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但要保护被告或受害者的权利,更要保障“通情达理地(而并非纯理性地)思考”的权利。我认为在索菲力案件中所使用的推论方式不够通情达理。
显然,我们能从金斯伯格的这部书中所吸取的经验还远不止这些。但至少告诉人们,我们所能做的唯一有意义的事就是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我听说有一家出版社准备出版审判过程中的文字资料。我不清楚该出版社是否要出版所有资料,因为那将会是一本大部头的作品。但我们确实应该朝这个方向前进,这也是被告唯一能寄予希望的援助——尽管他们非常清楚这将会是一场持久战。
我再说两句。我并非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才相信索菲力案件的审判过程确实有问题。这是我在了解了一系列审判资料之后所作出的合理假设。当然,我并不能保证我对于这些程序的理解不带有我个人的“偏见”。事实上,即使我不带有情感偏见,也会带有理性的偏见。“理性的偏见”并不是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人们经常从考察某件事物出发,制定出一种推理模式,之后就会觉得应该按照这种模式而不是其他模式假设和思考。
在此我要说明在我的偏见中所包含的“情理”因素。我所指的并非狭义的“情理”。因为与许多人一样,我也认为情理因素会影响对事物的理解。这种影响不仅存在于情节层面,也存在于感官层面,我们在理解某种现象时总是希望了解一段比较“符合情理”的事实发展情况。如果今年春天我在草地上看到了一朵以前从未见过的花儿,我会更加“符合情理”地认为是去年秋天,大自然的力量把一粒种子运送到了此地,而不会认为是一个神秘的园艺工人半夜三更偷偷地把这朵花移植到这里。与第二种解释相比,第一种情节更加真实,因此也就应按照第一种情节进行假设。
我们来看一看关于索菲力和继续战斗党的情况。无论你是否认同或参与实现该党的理想,只要你读过当年的《继续战斗报》,你就会发现该报以及该党的典型特征。六八年运动前后,当其他刊物都在使用教条性的语言,甚至淹没在一片谩骂声中时,《继续战斗报》在语言风格、遣词造句以及标题的设计上都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报刊体例 。因此,该党派中相当一部分前任领导后来都成为了新闻界中的重要人物,这种现象绝非出于偶然(这也恰好解释了为什么媒体会如此团结地站到索菲力一边)。在六八年运动前后,《继续战斗报》创造了一种特有的报章文风,那在当时的社会是绝无仅有的,我们可以把该文风定义为“劝导型”。那是一种调解性的语言,也是媒体所具有的最重要特点之一:读者们应该被文章所劝说、打动、引导、说服。不能假设读者的认同,而要制造这种认同感。这种劝说性的文风——我是指他们关注读者的态度——构成了《继续战斗报》区别于其他党派报纸的一大特色。
那么继续战斗党当年针对卡拉布雷西的计划究竟是怎样的呢?当然是控告卡拉布雷西,把他拖上被告席,控诉他杀害了皮内利 ,至少是说服尽可能多的民众,让他们相信卡拉布雷西是有罪的,让他和他所象征的权威身败名裂。人们可以认为继续战斗党选错了典型,可以认为该党太过冷酷无情,为卡拉布雷西罗织了这个罪名,并让他遭到千万人的仇恨,但必须承认这就是继续战斗党的目标。
因此,继续战斗党需要卡拉布雷西继续活着,并且背负最大的罪责,卡拉布雷西的存在甚至成为了该党存在的条件。鉴于该党的领导及党报的编辑都有着很强的媒体意识,他们不会不明白卡拉布雷西的死亡恰恰是他们所不希望的。因为被谋杀的卡拉布雷西将不再是一个罪人,反而会成为一名受害者,他将不再是一个坏人,而会变成一名英雄——这样的推理合乎情理,尤其是合乎新闻界的情理。当然,谁都不能排除有疯狂的可能,但时至今日,我仍然觉得索菲力并没有在那桩诉讼案中表现出任何受到精神疾患困扰的迹象。我打个比方,如果今天有一个神秘杀手在电影院大厅里安放了连环炸弹,我们可以怀疑凶手是任何人,甚至那些毫无嫌疑的人,但影片的制作方和电影院的管理者应该是最后被怀疑的。因为在这件事上,他们非但得不到任何利益,相反还最先因此而蒙受损失。
金斯伯格说:“他们希望卡拉布雷西活着,只要象征性地杀死他,而不需要他真正死亡,否则他们就不得不为他哭泣。”我明白,这种推理显得相当不恭,但事实的确如此,不过任何现实主义的推理都很不羁。只要不出现反面的证据,我们都会设想索菲力和他的同伴会按照现实主义的方式来行事。当然,这并不排除他们可能没有想到某位读者可能会误解了这些文字,并在冲动之下展开报复。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了,而索菲力本人也曾经就此自我反省。
就像看待其他案件一样,在这桩案件中,我认为应该考虑到罪犯所犯的罪行究竟能给他带来怎样的好处。然而,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似乎构成了这样一个故事:所有的主角集体自杀。我看这可不太合乎情理。
当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合情理的事情。我认为这种对于“是否合乎情理”的怀疑构成了一个很好的理由,让我们去重新审视这个故事,因为之前讲述给我们听的那个版本实在是站不住脚的。
一九九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