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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主所有权的起源

小家庭可能是共产主义家庭发展的起点,但也可能会演化成较大规模的庄园式家庭。从经济关系角度来看,庄园式家庭主要是农业所有制发展的中间阶段,因此也是庄园制和封建制度的中间阶段。

在该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财富分化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是酋长的影响——不管是氏族的酋长还是军事共同体的酋长。氏族成员之间的土地分配由氏族的酋长决定。该传统权力通常会发展成为可以世袭的领主权力。氏族成员对这种世袭身份的尊重表现为赠送礼物、提供与耕种和房屋建筑有关的协助,不过,这些表达从开始的应邀劳动变成了之后的义务。军事领导者可以通过内部分化或征服氏族外部区域来获得土地所有权。在任何地方,军事领导者可以在战利品分配和占领土地分配方面享受特权。他的追随者也要求在土地分配方面享受特殊待遇。这种领主土地通常不用承担普通土地划分所需的负担,如古代日耳曼经济制度一样,但却要由普通份地的耕种者帮助耕种。

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和军事设备质量的改进,专业军人阶级出现,这导致了内部分化的逐渐加剧。在经济上不独立的人无法参与军事训练,也无法获得军事设备。因此,那些依靠自己的财产可以参与军事服务并为此装备自己的那类人与无法做到这一点且因此无法维持完全自由人状态的那类人之间产生了一些区别。与军事发展一样,农业技术的发展在这方面也发挥了类似的作用。其结果就是普通农民越来越被束缚在他自己的经济职能中。此外,受这样一个事实的影响,内部分化出现了进一步的发展:擅长作战且能够为自己提供装备的上层阶级通过自己的军事活动不同程度地积累了战利品;而无法做到这一点的非军事人员却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劳役和赋税。这些劳役和赋税要么是直接通过武力强加的,要么是由豁免购买引起的。

内部分化的另一个推动因素是敌人的征服。在最初,被征服的敌人会被屠杀,且征服者在一些情况下还会举行自相残杀的狂欢仪式。人们只是在后来才开始利用俘虏的劳动力,并将他们变成一种承担沉重负担的奴隶阶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拥有劳动力的领主阶级,这个阶级的人因此可以开垦和耕种土地——这是普通自由民无法做到的事情。奴隶和奴役人口可以由集体共同使用,被作为整个群体的共有财产而被用于进行土地的集体耕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斯巴达奴隶类似,或可以归个人所有,被分配给各个领主去耕种领主个人的土地。后面一种情况的发展促进了贵族阶级在获胜地区的产生。

除了征战和内部分化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无装备人员对军事首领的统治的自愿服从。无装备人员需要获得保护,所以需要承认一位领主是他的保护人(在罗马)或主人(就像梅罗文加王朝的法兰克人一样)。这样,无装备人员就获得了出庭申述的权利(就像在法兰克帝国一样),获得了请善战者替他参加决斗来进行诉讼决断的权利,或获得了由领主而不是族人证明他无罪的权利。作为回报,他需要承担提供徭役和赋税的责任,不过,这一发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依附者的经济剥削。这些依附者可以被要求召集起来履行与自由民身份相等的徭役,特别是兵役。例如,在罗马共和国覆灭之前,很多元老院议员通过这种方法召集了数百名隶农和被保护者来对抗恺撒。

领主所有权的第四个起源是封建条件下的土地垦殖。拥有大量劳动力和役用动物的酋长可以开垦新的土地,而且开垦的规模远大于普通农民的规模。此外,按照相关原则,只要土地开垦者能够继续耕种被开垦的土地,被开垦的土地就属于开垦者所有。这样,对人类劳动力的控制差异可直接和间接影响领主阶级对土地的获得。利用优越经济地位的一个示例就是贵族对罗马公田行使的占有权。

在开垦后,领主土地经常会被以出租的方式耕种。土地会被出租给外来者(例如出租给手工艺者,手工艺者因此会受到国王或领主的保护),或被出租给贫民。对于后者,我们还发现存在牲畜出租的情况,这在游牧民族中尤其常见。另外,如需耕种贵族的土地,移居者通常需要承担赋税和徭役。这就是所谓的隶农制,该制度在东方、意大利、高卢人居住区和日耳曼人居住区都有采用。货币采邑和粮食采邑,尤其是贷款,通常也是积累农奴和土地的方法。除了隶农和奴隶之外,苦工或债务奴隶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古代的经济生活方面。

从氏族关系中产生的那些依附形式通常与从领主权力中发展出来的依附形式混合在一起。对于领主保护下的无地民或外来者来说,氏族成员身份不再是问题,而且在封建依附者范畴中,氏族成员、马尔克成员和部落成员间的区别消失了。导致领主权力发展的另一个因素是巫术职业。在很多情况下,酋长不是从军事首领,而是从祈雨法师发展而来的。巫医可以对特定目标施咒,被施咒的人会受到“塔布”的保护,因此不会受到任何干扰。这样,巫术贵族获得了祭司的财产,而且,如果王公与祭司达成联盟,王公就会通过禁忌来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这种情况在南太平洋诸岛中尤其常见。

促进领主所有权发展的第六个因素是贸易。对与其他共同体之间的贸易的管理通常完全由酋长负责,而且在最初,酋长在使用该权利时必须考虑部落的利益。但在之后,酋长开始通过征税的方法来增加自己的个人收入,而在最初,税收只是外商为酋长给予的保护需要支付的款项,因为他会向他们授予市场特许经营权并保护市场交易(不用多说,这肯定是为了获得报酬)。而在后来,酋长经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通过排除共同体(村落、部落或氏族)的成员来建立垄断。这样,他就获得了借贷的手段,而借贷正是他将部落成员变成劳役偿债者的手段,也是他积累土地的手段。

这些酋长可以用两种方法进行贸易:其中一种方法是单个酋长掌握贸易的管理权,因此,掌握贸易的垄断;另一种方法是一群酋长联合起来达成贸易协定。第二种方法可以导致城市和商人贵族阶级的形成,其中,商人贵族阶级是那些依赖于通过贸易利润累计的财产来获得地位的特权阶级。第一种情况常见于很多黑人部落,就像喀麦隆海岸的情况一样。在古埃及,贸易的垄断通常掌握在个人的手中,法老的皇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个人贸易垄断。此外,我们还可以在昔兰尼加地区的国王以及之后的部分中世纪封建主义中发现了类似的情形。

第二种酋长贸易形式及城市贵族的发展在古代和中世纪早期最为典型。在热那亚和里亚尔托河畔的威尼斯,只有住在一起的贵族家庭才是正式市民。他们会通过各种形式的贷款为商人提供资金,但自己并不会参与贸易。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其他群体,特别是农民对城镇贵族负有大量债务。这促成了古代贵族土地所有权与军事王公的产生。因此,古代国家的特点是城镇聚集在沿海,而城镇中住着拥有大片土地且很多与贸易有着密切利益关系的贵族。一直到希腊时期,古代文化都带有这种沿海特性。在这段历史时期,没有城镇位于距离海岸超过一天路程的内地。不过,与这种情况相反,贵族酋长及其租户位于乡村。

从税收组织和国家官僚机构这两个方面来看,领主所有权的产生还可能存在财政根源,而且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中一种情况是产生属于王公所有的集权个人事业,其中员工对他们所使用的资源没有所有权,因此,政治权力仅属于王公所有。另一种情况是产生负责经营的阶级组织,其中包括封臣、税款包收人和官员的事业,他们的事业会与王公的事业一起经营并发挥辅助作用。在后一种情况中,王公会向下属授予土地,而下属需要承担所有经营费用。根据这两种制度中一种或另一种制度的影响,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而对于哪一种制度能够占统治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方面的因素。在这一方面,东方与西方的情况正好相反。在东方经济中——中国、小亚细亚、埃及——灌溉农业占有主要地位,而在通过土地开垦发展起来的西方,林业占有重要地位。

东方的灌溉农业是从原始的耨耕直接发展而来的,不涉及耕畜的使用。与灌溉农业一起发展的还有园林耕种,主要利用大江大河进行灌溉。例如,在美索不达米亚,用于灌溉的是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而在埃及,用于灌溉的是尼罗河。灌溉及其管理的先决条件是系统而又有组织的农业,近东地区的大型皇室事业就是从中发展出来的,新底比斯帝国中的情形是最典型的示例。亚述国王和巴比伦国王率领起源于男馆制度的家臣进行的军事行动主要是为了掳掠劳动力,以确保建筑运河与将沙漠改造成耕田所需的人力。

君主保留有水利监管的控制权,但该权利需要由组织有序的官僚机构执行。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农业和灌溉官僚机构(因此,其基础是经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官僚机构。在历史时期,该机构一直是君主个人经济组织的附属物。其中的工作人员是奴隶或国王的依附者或士兵,这些人员被烙上了印记,以防止他们逃跑。国王的赋税管理以实物贡纳为基础,缴纳的实物被储存在仓库中,国王可以使用这些物资来供养他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这类物品供应是最古老的工资形式。

从整体来说,这个制度的结果是让民众与王公建立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该关系主要体现在所有依附者的义务徭役及村庄对强加负担的共同责任,并最终体现在托勒密王朝规定的被称为户籍的原则上。根据该原则,个体农户不仅被束缚到土地上,还被束缚到村落中,而且,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的户籍,他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法之徒。这个制度不仅被埃及采用,还被美索不达米亚和日本采用。此外,我们发现,在7世纪到10世纪之间,日本还采用了班田制。在这些情况下,农民的地位与俄国的米尔成员一致。

从依附人口的义务徭役中逐渐发展出了以王公为中心的货币经济。该发展也可能有多个历程。其中一个历程是通过王公负责生产和贸易的个体经济发展,另一个历程是王公利用在政治上臣服于他的劳动力生产物品,这些物品不仅是供他使用的物品,还可以用于交易,正如埃及和巴比伦王国的情况一样。贸易和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是大家庭作为副业进行的,因此,家庭与工业企业之间没有界限。就是被罗德贝图斯(Rodbertus)称为家庭经济的经济组织类型。

这种家庭经济又是多种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中一种发展是埃及的谷物银行制度。法老拥有分布在各地的谷物仓库,农民不仅需要将其应缴纳的实物贡纳送到仓库,还需要将他的全部产品送到仓库。对于这些产品,国王可以开具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单据。另一个可能性是皇室货币税务的发展,不过,该发展以货币使用在私人经济关系中的较大程度渗透,以及国内生产和一般市场的长足发展为先决条件。在托勒密王朝时期的埃及,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了满足。不过,受当时行政管理技术的发展状态的限制,该制度在编制预算方面遇到了困难。因此,统治者通常会将计算风险转移给别人,而且,统治者通常会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中的一种来转移风险:他会将税收分包给冒险家或官员,他会将税收直接委托给需要税收来供养的士兵,他会将任务交给领主。将赋税征收任务交给私人的做法是缺乏可靠管理机器的结果,而可靠管理机构的缺乏则是官员在道德方面的不可靠造成的。

将税收分包给冒险家的做法在印度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 这类扎明达尔都有可能发展成为领主。士兵招募工作也被交给了被称为查吉达的承办者进行,这类承办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士兵,无论士兵的组成如何。这些承办者也在力求成为领主。这些领主与完全独立的封建贵族类似,其地位与同样需要招募士兵的瓦伦斯坦(Wallesstein)类似。统治者在将税收交给官员时,他会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一个明确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归这些官员所有,不过,这些官员还需要负责下属管理人员的费用。这正是中国早期官僚机构及古代东方的省长组织采用的制度。随着税收制度向现代税收制度的过渡,中国统计资料表明中国人口出现激增,这是中国官员一直故意少报的结果。以王公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引起的第三个可能性是将税收委托给士兵。这是在国家即将破产时采取的挽救方法,且是在王公无法支付军饷时采用的。而且,正是这种方法的采用导致了从10世纪开始,哈里发国的事务转而由土耳其士兵统治。士兵逐渐成为军事贵族,因为中央政府实际上不再对税收拥有管理权,且已经将其职权转交给了军队。

征收货币和招募新兵的最初政治职能的三个个人化形式(即集中到私人包办人、官员或士兵手中)成为东方封建主义的基础。东方封建主义是在货币经济瓦解(这是国家在通过官员管理税收方面的技术能力不足造成的)时发展起来的。其结果是产生了一种次要的合理化农业共产主义,其中农民共同体对税款包收人或负责征收税款的官员或军人担负共同责任,而且共同体中的农民共同耕种,并被束缚在土地中。明显不同于西方制度的一点是,在东方没有产生私有地经济(庄园田产经济),占有主要地位的是强制赋税的征收。不同于西方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在从实物贡纳向用货币贡纳过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存在回到物物交易经济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东方政治制度很容易会从高度发达的文化状态跌回到原始物物交易经济的文化状态。

我们发现,实现王室收入的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方法是将这个职能交给酋长或领主。这样,王公可以避免行政管理组织的问题。他可以将赋税的征收,有时也包括新兵的招募,转移给早已存在、具有私人性质的机构。这就是在帝国时代,罗马的文明从沿海向内陆传播、国家从原来的沿海城市联盟向封建割据国家转化时发生的情况。内陆采用的只是庄园经济,且没有使用货币。在获得征收赋税和招募新兵的职能后,领主,即有产者,变成了统治阶级,这一直持续到查士丁尼时代。他们所统治的依附人口可以使他们能够缴纳赋税,但帝国管理制度的发展并不能与帝国的发展保持一致。从行政管理技能方面来说,这个情况的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中,即在自治城出现的同时,封建割据地区也出现了。封建割据地区的首领是拥有土地的贵族,他们对国家的责任是征收赋税和招募新兵。基于这种情况,西方逐渐发展出了隶农制,但在东方,隶农制与户籍制一样古老。在罗马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统治时期,这项基本原则被应用到整个帝国。每个人都被划分到一个属地征税单位,且不准离开该地区。在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重心已经从沿海转移到内地,这类地区的首领通常是一个地方领主。

这种发展的一个特殊事例是殖民地所有权的出现。最初,获得殖民地的利益是纯财政性质的——殖民资本主义。殖民者通过要求臣服的原住民以货币形式缴纳赋税或上交产品(特别是食物和香料)的方式实现该目标(即经济剥削)。国家通常会把对殖民地的剥削转交给商业公司进行——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原住民酋长成为共同责任的中间人,并因此逐渐发展成了地方领主,而原本自由的农民变成了他们的农奴或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依附者。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以及封建责任和公共耕种、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利和义务都出现了。殖民地所有权发展的另一个形式是领主的个人土地分配。这种类型的土地分配正是西班牙南美洲殖民地的托管地 。托管地是一种封建赐封地,附带有强加给印第安人强制徭役、赋税或劳动义务的权利,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期。

与东方的政治特权私人化制度形成(出于财政的原因,与货币经济有关)对比的是西方封建制度和日本封建制度的产品经济,以及通过领地授予促进的封建所有权的发展。 封建制度的一般目的是通过将土地和领主权利赏赐给可以承担封臣义务的那些人来供养骑兵。这有两种形式,取决于所有权是被作为封地还是俸禄授予。

对于作为俸禄而授予的土地,土耳其封建主义的组织是典型代表。土耳其并没有确定永久的个人所有权,只是授予终身个人所有权,作为服役的报酬。这些封地的价值是根据其产量来评估的,而其分配是根据封地被授予者的家庭地位和封地被授予者的军事服务进行的。因为这些封地是不可继承的,因此被授予者的儿子只能在提供了特定军事服务时才能继承这些土地。根据法兰克王室管家的相关规定,土耳其宫廷作为最高封建机关,对所有细节进行了监管。

这种制度与最初在日本实施的制度类似。在10世纪以后,日本的制度从之前的班田制过渡到了一种基于俸禄原则的制度。幕府将军(即天皇的封臣和主将)在其幕府的帮助下,根据田地的水稻产量对田地进行了估值,并将田地授予给他的部署——大名,大名又将土地赏赐给他们的部下,即武士。之后,封土的继承制度建立起来。不过,之前对幕府将军的依赖仍然存在,且以幕府将军管理大名,大名监督其下属武士的行为的形式存在。

俄国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相近。在俄国,封土被作为向沙皇履行特定服役义务和承担税收义务的报酬而授予。耕地被授予者必须担任文武官职,这条规定在叶卡捷琳娜二世(Catherine II)统治时期才被取消。在彼得大帝统治时期,土地税收征管制度转变为人头税征管制度,这致使土地持有者开始根据其家庭中的人口数量(根据定期人口调查确定)缴纳赋税。我们在之前已经说过该制度对整个农业组织的影响。

继日本之后,中世纪西方是封建主义发展最纯粹的地方 。罗马帝国后期的情况为封建主义的发展做了铺垫,特别是在土地占有制方面。罗马帝国后期的情况已经具有了半封建性质。日耳曼酋长的土地权与罗马的情况融合在了一起。通过土地开垦和占有(获胜的军队必须配备土地)以及最后的大规模“托庇”,土地持有的规模和重要性得到了大幅增加。随着军事技术的进步,没有财产的农民或不能为自己配备服兵役所需的装备的农民不得不投靠一个经济能力更强大的人。封建主义发展的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土地被大规模地转移给教堂。不过,对封建主义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阿拉伯人的入侵和通过法兰克骑兵反抗伊斯兰教的必要性。查尔斯·马特尔(Charles Martel)进行了大规模的宗教财产还俗活动,希望使用从被没收的土地中产生的利益来建立一支庞大的封臣骑士军队(军队中的军人需要全副武装)。最后,除了授予封地之外,分封官职和特权的惯例也逐渐形成。 FgaXw4NwMpLJchSWhztBFmdkM1mGwe1GNiwVX7rARvGHlQduDRYF0qNIwAZrkF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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