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占有形式
财产占有与农业一样存在多种形式。最开始,所有区域的所有权都属于家庭共同体所有。但是,家庭共同体可能是单个家庭(南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或一个更大的组织(例如,易洛魁人的长屋)。财产的占有可依据两个不同的基础执行。其中一种基础是劳动的物质手段,尤其是指土地(这些物质手段被视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财产常常属于妇女及其亲属所有。另一种基础是被视为“枪地”的土地,即男子征服并保护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属于男系氏族或其他男性组织。无论任何情况,原始占有形式和劳动分配并不仅仅是由单纯的经济因素决定的,还与军事、宗教和巫术方面的动机有关。
在过去,个人必须调整自己,以适应其所属的组织的简单多数要求。组织的类型如下所示。
(1)家庭。家庭的结构各种各样,但无论结构如何,它始终是一个消费群体。生产的物质手段(特别是动产)也可能属于家庭群体所有。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在家庭群范围内对占有进行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武器和男性服装属于男子,并可以以特殊的方式继承,而装饰品和女性服装属于女子所有。
(2)氏族。氏族也可以依据各种程度的所有权持有各种物品。氏族可以拥有土地,但在任何情况下,氏族的成员通常对家庭共同体的财产仍然享有一些权利,例如,在出售财产时必须征求成员的同意、优先购买权。此外,氏族需要对个人的安全负责。氏族需要承担进行复仇和执行复仇法则的责任。氏族还有权利分享杀人赔偿金,且对氏族内的女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可以分享一份新娘聘金。从组织方面来说,氏族可以是男系氏族或女系氏族:如果财产和其他权利属于男性氏族所有,我们可以说这个氏族是父系或男系氏族;否则,我们可以说这个氏族是母系或女系氏族。
(3)巫术群体。在巫术群体中,最重要的群体是图腾氏族,这类氏族是在万物有灵论和精神实体信仰占据支配地位的时期产生的。
(4)村落和马尔克组织,本质上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5)政治群体。这类组织负责保护村落占有的领土,且通常在土地垦殖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此外,这类组织有权要求个人提供军事和司法服务,并为个人授予相应的权利。 这类组织还负责征派封建徭役和赋税。
个人还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考虑以下几点:(6)在个人耕种的土地不归个人所有时,土地的所属权;(7)在个人并非自由民而是受他人奴役时,人身的所有权。
在过去,每位日耳曼农民都与拥有土地和人民的领主有关联,且与政治首领也有关联:他们都有权利要求农民服徭役。农业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发展,这主要取决于领主和政治首领是由不同的人还是同一人担任:在由不同的人担任时,农民可以借助领主与政治首领之间的竞争来获得一些自由;但在由同一人担任时,有可能会形成奴隶关系。
(B)家庭共同体与氏族
现在的家庭共同体通常就是一个小家庭,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共同体。它以假定为永久的合法婚姻为基础。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方面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且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的经济生活不同。在每个家庭中,对所有财产的权利属于一家之主所有,但对于妻子和孩子的特殊所有物,一家之主的权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此外,父亲和母亲一边的亲属关系是同等的,不过,这种亲属关系的重要性实际上仅限于继承问题。古老意义的氏族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人们只能在旁系的继承权中发现这一概念的痕迹,而即使在这一方面,也存在这些关系的年代和历史问题。
社会主义学说是基于婚姻制度存在不同演化阶段的这个假设提出的。根据该学说,婚姻制度的原始状态是原始人群中的自发混乱两性结合(同部族婚姻),这与完全不存在私人财产的情况对应。我们可以从各种所谓的原始状态残余痕迹中找到这一假设的证据:原始人类建立的具有狂欢性质的宗教制度,以及酒、肉、毒品狂欢会——在这些场合中并不存在两性关系的限制;在一些种族中,男女享有在婚前发生性行为的自由;古代东方寺庙的奴隶为了敬神而献身于任何男子的杂乱性交;最后,在以色列民族和其他区域出现的娶寡嫂制,包括同族兄弟娶已故兄弟的遗孀,从而为已故兄弟传宗接代的特权和义务。我们可以在这些情况中发现原始同部族婚姻的痕迹,人们认为原始同部族婚姻已经逐渐缩小到对特定个体的权利。
根据该社会主义学说,婚姻制度的第二个演化阶段是群婚,即一些群落(氏族或部落)会与其他群落建立一个婚姻单位,其中一个群落中的任何一位男子会被看作是另一个群落中的任何一个女子的丈夫。这个假设的论据来自下列事实:在印第安人中,除了父亲和母亲的称谓之外,没有关于任何亲属的称谓。在到达一定年龄后,所有的印第安人都可以获得爸爸或妈妈的称谓。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南太平洋群岛中的婚姻群落的个案中发现类似证据,即在这些婚姻群落中,一定数量的男子对一位特定女子同时或相继具有性权利,或者相反,一定数量的女子对一位特定男子同时或相继具有性权利。
此外,社会主义学说认为“母权”(同德语Mutterrecht:母权制)是一个基本的过渡阶段。根据该学说,在人们尚未认识到性行为与新生儿出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时期,家庭共同体不是现在所说的家庭,而是母系群落,只有母系亲属在礼仪和法律方面具有相关地位。关于这个阶段的推论的提出依据是广泛传播的“舅权”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女方母亲的兄弟是女方的保护者,女方的子女会从女方的兄弟那里继承遗产。此外,还有人认为这种母权制是一个发展阶段。在很多公社中,根据该制度,首领的职位非女性莫属,而且,女性首领是经济事务,尤其是家庭共同体的经济事务的决策者。人们认为,这种情况向父权制的过渡是通过抢婚制度实现的。在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后,乱婚的礼仪基础受到人们的批评与质疑,异族结婚取代同部族婚姻成为一般原则,即两性关系被限制为以其他族群中的人为对象,这通常包括通过暴力手段抢夺其他族群中的女子。之后,在该婚姻习惯之中发展出了买卖婚姻。人们可以在以下事实中找到支持此类发展过程的一个论据:在很多很早之前就已经采取契约婚姻制度的文明民族中,婚礼仪式中依然存在着暴力绑架的象征痕迹。最后,根据社会主义思想,向家长制(父权制、父权)和合法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与私人财产的起源及人们为保护合法继承人所做的努力有关。这导致人们陷入罪恶的深渊,即卖淫制度开始与一夫一妻制婚姻并肩发展。
以上就是母权说和以母权说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学说的概述。尽管从细节上看,该学说是站不住脚的,但从整体上说,该学说为问题的解决做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这证明了一个古老的真理,即对于科学来说,独创性的错误比呆板的正确更有益。关于该学说的一项批评促使人们首先开始考虑卖淫制度的演化,当然,在这一方面不涉及任何道德评价。
我们对卖淫的理解是为了获得一定的金钱收入,以一定的价格提供两性关系服务,并以此为职业的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卖淫并不是一夫一妻制和私人财产制度的产物,而是从远古时代遗留下来的。人们可以在任何历史时期和任何演化阶段发现卖淫制度。虽然卖淫制度在伊斯兰教文明中并不常见,且在一些民族中并不存在,但人们可以在社会主义学家认为未建立私有财产制的民族中发现关于同性和异性卖淫的规定和惩罚。无论在何时、何地,从事卖淫职业的人都会被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单列出来,且通常会被给予非常低贱的地位,但宗教外衣下的卖淫除外。在卖淫职业与各种婚姻形式之间还存在永久或临时两性关系的所有可能中间形式,这些形式不一定会受到道德或法律层面上的谴责。虽然在现在,提供婚姻外的性快乐的契约是无效的,即违背道德之对价,不生诉权(turpi causa),但在托勒密王朝时期的埃及存在性契约自由,女性可以通过满足他人性欲来换取食物、财产权或其他报酬。
卖淫不仅仅以无管理的性屈从的形式出现,还以符合圣礼仪式要求的仪式卖淫形式出现,例如,印度和古代东方寺庙中为敬神而献身的奴隶。这些奴隶都是女奴隶,必须在寺庙中履行与宗教服务有关的职责,其中一部分职责就是在性狂欢会中献身。此外,寺庙中的这些女奴隶还需要委身于公众,以获得报酬。这种女奴隶制度的起源可被追溯至祭祀,被追溯至具有性欲特征的万物有灵巫术,这会因逐渐达到兴奋状态而演化为性乱交。
作为促进丰收的一种巫术形式,性交在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族中得到广泛传播。那时的人们甚至还在耕地上进行性狂欢,期望能够以此增加土地的产量。在印度,卖淫在圣礼中的出现引起了在印度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舞妓的产生,这些舞妓是自由的艺妓,与希腊从事艺妓职业的女性一样。虽然他们的生活条件较好,但他们被认为是最低等的阶层。如印度舞妓戏剧所表演的一样,如果舞妓有幸嫁人,她们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而且虽然她们的生活条件下降,她们都认为这是最大的幸运。
除了这种寺庙女奴隶之外,人们还可以在巴比伦和耶路撒冷发现寺庙妓女,这些妓女的主要客户是过往的商人。虽然这份职业失去了神圣和狂欢性质,但在寺庙物质利益的保护下,这些人仍然继续从事她们的职业。伟大的救世宗教的先知和祭司(例如,祆教教主查拉图斯特拉、婆罗门和《旧约全书》的先知)开始极力反对正式合法的卖淫,及其起源(即性狂欢)。他们对此提出反对的原因是出于道德和理性的考虑,所以这是那些希望丰富人类内心生活的人进行的战斗,他们认为屈从于情色是成功实现宗教目的最大障碍。此外,此时的教派斗争也在这方面发挥了部分作用。古以色列人信奉的神是山林之神,而不是像火神巴力一类的幽冥之神。而且,在这场斗争中,祭司获得了警察力量的支持,因为国家担心狂欢现象引起的情感激动会促使下层阶级发起革命运动。不过,在国家所担忧的狂欢会被废止之后,卖淫行为还是残存下来了,但被宣布为不合法和不正当的。在中世纪,虽然教会的教义明令禁止,卖淫还是得到了官方认可,并组织成了一个行会。在日本,茶寮中的女子会间或作为妓女的风俗也流传了下来,但这并没有让她们的地位受损,反而让她们在婚姻方面更受欢迎。
直到15世纪末,在法国查理八世对那不勒斯进行征战期间,大规模性病暴发,卖淫情况才因此得以转变。从那时起,人们对卖淫的人进行了严格的隔离,而在此之前,卖淫可以在贫民区存在。在新教(尤其是加尔文教派)中兴起的禁欲主义倾向抵制卖淫,这与之后的天主教的教规一致,但天主教的教规更加温和、谨慎。宗教在抵制卖淫方面所取得的结果与同样抵制性狂欢行为的穆罕默德和犹太法典编纂者所取得的结果相差无几。
在对婚外性关系进行分析时,必须将卖淫与女性性自由区分开来。男子的性自由一直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三大一神宗教首次对男子性自由提出了谴责。而且,在犹太法典颁布之前,犹太教并未对此提出谴责。女性最开始拥有平等的性自由,人们可以在以下事实中发现证据:在穆罕默德统治时期,虽然永久婚姻已经得到认可,阿拉伯人中仍然有为换取生活资料的临时婚姻、试婚。此外,试婚还在埃及和其他地区存在。上层阶级的女孩尤其不愿意接受夫权婚姻中的严厉家庭限制,且不愿意放弃她们的性自由——她们会留在自己的父母家,并按照自己的意愿与男子订立各种契约。
除了个人性自由的事例之外,还必须研究氏族利用女性获利和为换取食物而出租女性的可能性。此外,还需要识别所谓的性接待,即让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为尊贵的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义务。最后,还需要研究在之后发展起来的纳妾制,纳妾与婚姻的区别在于妾所生的孩子无法获得完全合法的地位。在阶级内婚姻制度确定后,纳妾一直受到社会阶级之间的差异限制,且涉及跨阶级限制的同居。在罗马帝国时期,纳妾已经完全得到法律许可,特别是对禁止结婚的士兵和因社会阶级原因而导致结婚机会受到限制的参议员来说,纳妾是完全合法的。纳妾制一直被保留至中世纪,并在1515年的第五次拉特兰会议中被首次严厉禁止(不过,改革教会在纳妾制确立之初就对其加以谴责),从那时起,得到法律认可的纳妾制在西方世界消失。
对关于母权制的社会主义学说进行的进一步研究表明,我们无法证明该学说提出的各个性生活阶段按照一般演化程序步骤存在。而且在这些阶段按照一般演化程序步骤存在,当时的环境总是非常特殊的。杂乱性交(如果存在)是具有狂欢性质的特殊现象或更古老的严格性生活监管的退化产物。在母权说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万物有灵论宗教信仰的历史表明人们一开始并不理解生育行为与生育之间的关联。因此,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未得到承认,子女就像现在的私生子女一样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不过,子女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没有父亲)的纯粹母系组织并不普遍,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出现。
家族内的内婚制或兄弟姐妹结婚是一种贵族制度,旨在维护皇室血统的纯洁,就如托勒密王朝所做的一样。
氏族的优先权(根据该优先权,在嫁给其他氏族的男子之前,女子必须首先考虑本族成员,或必须买回他们的优先权)可以被理解为是财富差异引起的,或可以被视为防范财产耗损的一种手段。娶寡嫂制也不是源于原始情况,而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引起的,即因为军事和宗教原因,需要防止男子的灭绝,不能任由没有武士的家庭没有子嗣并最终灭绝。
在社会阶层化出现以后,更深一层意义的阶层内婚姻出现,即必须把女儿嫁给特定政治或经济群体的成员。希腊民主政体曾广泛推行这种制度,以确保财产被保留在城市市民阶层内,并通过限制城市市民阶层的扩展来帮助市民垄断政治机会。
在阶级分化非常严重时,如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阶级内婚姻也采取了与上层阶级联姻的形式。根据该制度,高一级种姓的男子可以与低于他的种姓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或结婚,但女子却被禁止这样做。因此,种姓低的女性会被用于换取金钱,而种姓高的女子会由他人代表她用金钱来换取一个男子。这种婚约是在小时候订立的,男子可以与多名女子结婚,且可以由这些女子的父母抚养,因此,这个男子会轮流从一个家庭转到另一个家庭。在印度,英国政府废止了这种惯例,并强制要求这种名义上的丈夫抚养这些女子。无论在哪些区域发现阶级内婚姻制度,该制度都应该被假定为一种退步现象,而不是一个发展阶段。
针对家族而言的外婚制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只有少数例外。该制度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是人们希望防止家族内的男子产生嫉妒心理,而且,人们认识到一起长大的人不可能会对彼此产生强烈的性冲动。针对氏族而言的外婚制则通常与属于图腾制度的万物有灵论思想有关。不过,虽然可以在诸如美洲和印度群岛这样的分离区域发现该制度,但如果说这个制度在世界得到广泛传播,证据却是不足的。受害者的亲属通常认为抢婚是不合法的,认为这是血亲复仇或索要赔偿金的正当理由。不过,抢婚同时也被看作是一种英勇的冒险行为。
根据家长制的规定,合法婚姻的显著特征就是从某个社会群体的角度来看,只有相关男子的某个妻子所生的孩子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上文所说的社会群体可能是以下几种类型。(1)家庭共同体。只有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偏房和妾室所生的孩子没有继承权。(2)氏族。只有婚生子女有权参与血亲复仇、分享赔偿金和继承的权利。(3)军事群体。只有婚生子女有权佩带武器、分享战利品或被占领的土地,或参与土地分配。(4)阶级群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是本阶级的正式成员。(5)宗教群体。只有合法后代才被视为适合进行祖先祭司仪式,而且,神灵只接受他们供奉的祭品。
除了家长制的合法婚姻之外,还存在以下可能的体制。(1)纯母权制。在该体制中,作为家长制中的群体首领的父亲并不存在;人们只承认子女与母亲或母亲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纯母权群体尤其与男权社会有关联。(2)纯男权(男系)群体。一位父亲的所有子女都具有相等的地位,包括偏房、妾室和女奴隶所生的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他的子女和妇人都应服从他的无限权威。家长制中的合法婚姻就是从这个情况发展出来的。(3)尽管家庭共同体中包括父亲和母亲,仍然按照母权原则继承。子女属于母亲的氏族,而不是父亲的氏族。这种情况与图腾制有关,且是男馆组织的遗留痕迹。
(C)受经济和非经济因素影响的家庭演化
要讨论这个问题,需要首先对原始经济生活进行综合研究。当前科学讨论中采用的将原始经济统一划分成三个不同阶段的方案(狩猎经济、游牧经济和农业经济)是站不住脚的。纯狩猎民族与纯游牧民族都不是原始部落,且如果这些民族存在,他们不可能不依赖他们之间和他们与农业部落之间的交换。因此,原始经济与之相反,是处于耨耕水平的游牧农业,且一般与狩猎有关联。耨耕是一种不涉及家畜饲养(尤其没有牛马)的农业,犁具则代表着向现在意义上的农业的过渡。牲畜的驯养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在开始时驯养的可能是役畜,之后才是用于挤奶的牲畜。而直到现在,在东方,一些地区仍然不知道饲养用于挤奶的牲畜。肉食牲畜的驯养又在这两种牲畜之后。作为一种偶然现象,屠宰的出现比较早,它的出现与肉食狂欢的仪式具有一定关联。最后,我们还发现了军事目的的牲畜驯养。从公元前16世纪开始,在一些平原上就出现了用于骑乘的马匹,且在其他地区出现了拉重物的动物。而且,中国、印度和爱尔兰人民熟知的英勇战车战斗时期开始了。
耨耕可以由小家庭单独进行,也可以由若干家庭聚成的集体(成员人数甚至达到上百人)进行。后一种耕种方式是在技术得到相当大的发展之后出现的。狩猎最初是共同进行的,但其社会化是环境使然。牲畜的饲养可以单独进行,且应该一直都是这样。不管怎样,从事牲畜饲养的社会群体不会很大,因为大量牲畜的散养需要非常广阔的区域。最后,粗放农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进行,但土地的开垦却需要共同行动。
在探讨耕种方式的差异时需要穿插着考虑两性之间的劳动分工形式。最开始,土地的耕耘及收获主要由女性负责。只有在涉及繁重劳动时,例如,在使用犁具代替锄头时,男性需要参与劳动。以纺织为主的家务劳动只由女性负责。男子的工作包括狩猎、饲养诸如耕牛之类的家畜(而小动物的饲养则又由女性负责)、木工和金属加工,以及最后但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战争。女性需要连续不断工作,而男性只需要间歇工作,不过随着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增加,男性逐渐开始需要连续劳动。
从这些情况的相互作用下产生了两种类型的公社化:一种是家庭和田间劳动的公社化;一种是狩猎和战斗的公社化。其中,家庭和田间劳动的公社化以女性为中心,而且,在这个基础上,女性通常占有主要社会地位,她们通常掌握完全控制权。女馆最初就是工作作坊。狩猎和战斗的公社化则导致了男性社会的产生。但一般说来,无论一家之主是男性,还是像印第安人一样是女性,家族中总存在一种传统束缚以及对应的家长地位。与之相反的是,狩猎和战斗的社会化是在根据优点和能力选出的狩猎或战斗首领的领导下进行的。在此起到决定作用的不是他的亲属关系,而是他的个人品质,他是一位自由选任的首领,拥有自由选择的追随者。
与经济活动由女性进行的家庭共同体相对应的是男馆。在25岁至30岁这个人生阶段,男子需要远离他们的家庭,与其他男子一起住在一个会馆内。他们会以这个会馆为中心,进行狩猎、征战、巫术活动,并制作武器和其他重要铁质工具。年轻的男子通常会通过抢婚的方式娶妻,而且,他们通常会成群结队地抢婚,因此当时的婚姻具有一夫多妻的特征。除了抢婚之外,他们还会通过购买的方式娶妻。此外,为了保守秘密,女性不允许进出男馆。人们通过引起恐惧的环境来保持男馆的神圣性,正如南太平洋岛民的杜克-杜克。在氏族族外婚制得到广泛采用时,舅权制通常与男馆制度具有关联性,且经常(虽然不是总是)与母系亲属有关。此外,男子通常会被按照年龄划分成若干组。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他们会搬离男馆,回到村落与他们的妻子一起生活。男馆一般也接收见习士。在达到一定年龄以后,男孩会被从家里接出来,进行一些巫术仪式(通常包括洗礼),举行成年礼,并在男馆开始他们的生活。男馆是一种营房,一种军事制度,且在解体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发展方向,例如,巫术组织或意大利克莫拉式的秘密政治组织。该制度的事例包括斯巴达的会团、希腊的胞族和古罗马的库里亚。
这种原始军事组织并未在所有区域出现,而且,就算这种组织在某些地方出现,这个组织很快就消失了,其原因可能是非军事化行动的影响,或者是军事技术得到发展,更有利于进行需要使用重型武器且需要对战士进行特殊训练的单独战斗。战车战斗和马背战斗尤其推进了这一方面的发展。结果就是,男子回到他们自己的家庭,与他们的妻子生活在一起。人们不再通过男馆的共产主义实现军事保护,而是通过向每位战士授予对土地的特殊权利,使他们能够进行自我武装的方法实现军事防御。这时,血缘关系开始变得特别重要,与此同时,原始万物有灵论或巫术出现,这在之后以一些形式在世界各地出现。
我们显然可以在男馆制度中找到图腾制的起源 ,且图腾制以万物有灵论为基础,不过图腾制与万物有灵论的关联在之后逐渐消失。图腾可以是被认为被神灵依附的动物、石头、手工制品或任何其他东西,而且,图腾氏族中的所有成员都与该神灵有亲缘关系。如果图腾是一只动物,图腾氏族的成员则不能宰杀这种动物,因为这种动物与这个共同体有着同样的血统。此外,从这种禁忌中会衍生出各种仪式禁忌。属于同一图腾的人们会形成一个文化统一体,一个和平的群体——成员之间不能发生争斗。这些成员执行外婚制,图腾氏族成员之间的婚姻会被视为乱伦,违反该规定的成员需要接受严厉的惩罚来赎罪。因此,一个图腾氏族会与其他图腾氏族组成婚姻群体。就这一点而言,图腾群体是一个经常贯穿在家族和政治团体中的仪式概念。此外,尽管在个别民族,父亲与他的妻子和子女生活在一个家庭团体中,但母系继承原则得到了普遍采用,子女属于母亲的氏族,并在礼仪方面与父亲疏远。这是所谓的母权制社会的事实基础,因此,与图腾制一样,母权制是从男馆制度时代遗留下来的。在没有实施图腾制的区域,我们可以发现家长制或按照父系继承的父权制。
可以根据建立的土地使用权来确定不断发展的父权制趋势与之前的母权制的斗争。土地的分配可以按照经济原则进行,即土地被认为是女性的工作场所,或按照军事原则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被认为是战利品、军事保护的目标。如果主要耕种任务由女性承担,则土地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舅父继承。如果正好与之相反,土地被视为“枪地”,那么土地的所有权归军事组织所有,子女也归父亲所有,这样的结果就是女性对土地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军事群体试图通过将土地分配保留为父权氏族的一项职能,维持其成员提供军事服务的经济基础。这些努力最终导致产生娶寡嫂制,以及关于女性继承人的法规,即最亲近的亲属有权利和义务迎娶作为某个支系的最后一人的女性后代。在希腊,这种制度特别常见。
另一个可能性是父权组织和母权组织之间的关键性因素是个人财产关系。在经济实力平等的人们之间,比较古老的婚姻形式显然是换妻, 特别是在家族与家族之间,年轻男子经常会用他们的姐妹进行交换。随着经济地位出现分化,女性被看作是劳动力,会被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物件、一种用来干活的动物买卖。无力购买妻子的男性需要为妻子服务,并永远住在她的家里。买卖婚姻和通过服务获得的婚姻(分别代表父权制和母权制)可以同时存在,甚至可以在同一个家族中存在。因此,这两种都不是得到普遍实行的制度。无论是在女性自己的家庭共同体中,还是在买下这位女性的男性的家庭共同体中,女性总是处于男人的权威之下。买卖婚姻与通过服务获得的婚姻一样,可以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富裕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妻子,而无财产的人,特别是兄弟,可以一起购买一个共有的妻子。
我们可以将这些关系追溯至群婚制,群婚制可能是从具有巫术意义的婚姻限制(例如,图腾群体或家庭共同体之间的婚姻限制)中发展而来的。根据群婚制,男子可以相继或同时娶另一个家庭共同体中的多名姐妹,或者在一群女性因为群婚制成为娶她们的群体的财产后,将这些女性接过来。群婚制只在个别地区偶然出现,且明显不是婚姻制度演化的一个一般阶段。
通过买卖获得的妻子通常应该服从男子的绝对父权制权威。这种最高权威是原始时期的一个事实。原则上说,这种最高权威总是作为原始民族的一个特征出现。
(D)氏族的演化
现在,我们将开始讨论氏族的演化。在盖尔语中,氏族一词的含义是“血缘亲属”,且与对应的德语词语Sippe(氏族)一样,与拉丁语中的proles(子孙、后裔)的含义相等。在对氏族的演化进行探讨之前,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氏族进行区分。
(1)氏族成员在巫术意义上具有亲属关系,且需要遵守食物禁忌、成员之间的特定仪式行为规则等的氏族。这类氏族是图腾氏族。
(2)军事氏族(胞族),这类氏族是最初设有男馆的那类共同体。他们对后裔的控制具有非常广泛的意义。根据原始人类的用语,没有在男馆见习且没有经过严格锻炼和与之有关的体力测试,或没有参加过祭礼的个人无异于一个“女人”,且不能享有男子享有的政治特权或随之而来的经济特权。在男馆消失之后,军事氏族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着他们的早期重要意义。例如,在雅典,个人就是通过这类团体获得公民权。
(3)作为一定范围内的血缘关系群体的氏族。在这类氏族中,男系氏族是最重要的,而且,当前的论述也只与男系氏族有关。这类氏族的职能是:履行对外族人实施血腥复仇的责任;在群体内部进行罚金的分配;氏族是“枪地”的土地分配单位,而且直到有历史记载的时期,根据中国、以色列和古代日耳曼的法规,氏族男性成员具有特殊权利,在将土地卖给外族之前应该满足这些权利。从这一点上说,男系氏族是一个经过挑选的群体;只有在身体和经济方面有能力参加战斗的男子才会被允许成为氏族的成员,不能满足该要求的人只能将他自己“委托给”领主或保护人保护,并服从领主或保护人的权威。因此,男系氏族实际上拥有了财产所有者的特权。
氏族可能是有组织的,也可能是无组织的,而氏族的最初状态可能是处于这两个状态之间。每个氏族中通常都有一位族长,不过在有历史记载的时期,氏族的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原则上说,这位族长只是同辈中居首位的人。他会在氏族成员出现争执时充当仲裁者,并负责成员间的土地划分。当然,在做这些事情时,他是根据传统而不是自己的意愿行事,因为氏族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或者就算是存在不平等,这些不平等至少也有明确的规定。最典型的族长是阿拉伯地区的酋长,这些酋长只通过劝告和好榜样来管理氏族中的成员,这与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族长一样,日耳曼族长通过榜样而不是命令的方法管理族人。
氏族制度在不同区域的命运截然不同。在西方,氏族最终完全消失了,而在东方,氏族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在古代,家族和氏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每个古老城市最初都是由氏族而不是个人组成的。个人只是以一个氏族、军事组织(胞族)和负担分配组织(族系)的成员身份属于一个城市。印度的情况也是这样,上层种姓(特别是骑士种姓)的人员必须拥有一个氏族成员身份,而下层种姓和后来建立的种姓的成员属于迪维克(devak),也就是一个图腾群体。在这里,氏族的重要性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土地制度以氏族首领的土地授予为基础。因此,我们在这里还可以发现作为土地分配原则的世袭身份或神授力量。一个人不会因为拥有土地而成为贵族,但相反,一个人会因为贵族氏族的成员身份而拥有土地的继承权。另外,在西方的封建制度中,土地由封建领主分配,与氏族和血缘关系无关。而且,封臣的忠诚也是个人义务。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制度依旧是半共产主义的,并以氏族为基础。氏族在各自的村落中建立了学校和仓库,并维持田地的耕作、参与继承问题、对氏族成员的轻微罪过负责。个人的全部经济生活依赖于他的氏族成员身份,而且,个人的信誉通常就是其所在氏族的信誉。
氏族制度的瓦解是由两种力量引起的。其中一个是预言的宗教力量:先知试图建立他自己的共同体,不考虑氏族成员身份。耶稣说:“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而是叫地上动兵刀。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马太福音10:34-35节),“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路加福音14-26节),这表明了每位先知对作为一种制度的氏族的计划。在中世纪,教会力图废除氏族的继承权利,以确保他们可以保留捐给他们的土地。不过在这一方面,不仅只有教会如此,在犹太人中也有一些力量在做着同样的努力。直到犹太人被逐出时,氏族一直保持着活力。在被逐出之后,平民被登记在之前为上层社会家庭所保存的氏族宗谱中。但是,氏族之间的界限在之后却消失了,这可能是因为最初具有军事性质的氏族在非军事化的犹太国家中没有基础,所以那里只有依据血统和个人信仰获得宗教团体成员资格的人。
促使氏族制度瓦解的第二种力量是政治官僚主义。我们发现,在古代,政治官僚主义在新帝国时期的埃及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埃及,氏族组织的痕迹已经荡然无存,因为国家并不允许氏族制度的存在。因此,在埃及出现了男女平等和性契约自由,子女通常会使用母亲的姓氏。埃及皇室害怕氏族,因此鼓励官僚主义的发展。这一做法的结果与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在中国,皇室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打破氏族的权力。
(E)家庭共同体的演化
原始家庭共同体不一定是纯共产主义的。在家庭共同体中,所有权,甚至是对子女的所有权,尤其是之后对铁制工具和纺织产品的所有权,通常都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而且,家庭共同体中还存在女子继承女子遗产和男子继承男子遗产的特殊权利。此外,在一般情况下还存在绝对家长权,但在其他组织中(例如,图腾组织或母系氏族),家长权会被削弱。不过,虽然家庭共同体在财产方面不是纯粹共产主义的,但在消费方面却绝对是纯粹共产主义的。在此基础上,家庭共同体采用了不同的发展方案,并实现了不同的结果。
小家庭可以逐渐发展成大家庭,这个大家庭可以是自由共同体形式的,也可以是庄园式家庭形式的——就如拥有土地的男爵或王公的家庭形式一样。自由共同体一般是在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集中的结果,而庄园发展则是政治环境引起的结果。
家庭共同体逐渐演变,在南斯拉夫人居住区域发展成了扎德鲁加,在阿尔卑斯山区发展成了公社。在这两种情况下,家长通常都是选举产生的,且通常是可以被罢免的。最初的家庭共同体在劳动方面通常是纯粹共产主义的。退出该团体的人会被没收分享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利。不过在其他地方,例如在西西里岛和东方,人们有时会采用不同的发展方法,因为共同体不是遵循共产主义原则组织的,而是以份额为基础组织的。这样,无论个人想要去哪,个人总是可以要求划分财产,并获得自己的份额。
庄园发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长制。家长制的显著特点是所有财产权归一个人所有,即归家长所有,家长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核算账目。此外,这个专制地位是世袭的,家长可以终身享有该地位。这种专制权利可以适用于妻子、子女、奴隶、牲畜和工具,即罗马法律中规定的家产(罗马法律显示了家长制的经典、完善情况)。这种完全所有权是绝对的,且与对女性的夫权或对子女的父权的相关原则存在差异。作为家长的父亲的权力非常大,可以处死或买卖妻子、买卖子女或出租子女去为他人劳动。他的这些权力只受到一些仪式上的限制。根据巴比伦、罗马和古代日耳曼的法律,父亲可以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收养其他子女,并给予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的待遇。女奴隶与妻子之间、或妻子与妾室之间、或养子与奴隶之间没有任何区别。而养子之所以被称为子女的原因是他们与奴隶之间存在一个区别,即他们某一天会有机会成为家庭的首领。简而言之,这个制度是一个纯粹的男系氏族制度,与游牧经济和单独进行战斗的骑士组成的军事阶级有关系,或与祖先崇拜有关系。不过,不能将祖先崇拜与对死者的祭司混为一谈,在没有祖先崇拜的情况下也可以存在对死者的祭司,以埃及的情况为例。祖先崇拜涉及对死者的祭司与氏族成员身份的组合,例如,在中国和罗马,父权的不可动摇地位就是以这种组合为基础。
不过,家长制家庭共同体在之后不再以最初、未改变的形式存在了。其最初形式的瓦解是由阶级内婚制的引入引起的,因为根据阶级内婚制,上层阶级氏族只会将他们的女儿嫁给同阶级的人,并要求她们的地位高于女奴隶。此外,在妻子的主要职能不再是劳动时——这也首先出现在上层阶级——男子也不会再将她们作为劳动力来购买了。这样,一个准备嫁女儿的氏族就需要为他们的女儿提供维持其阶级标准所需的嫁妆。该阶级原则的实施造成了合法、一夫一妻制婚姻与家长权之间的区别。带有嫁妆的婚姻成为正常的婚姻形式,女方的氏族要求女方成为正室,而且只有女方的子女能够成为继承人。因此,事实并不像社会主义学说所假定的那样,即男子对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的关心促进了婚姻制度的发展。男子可以通过很多方法实现其对继承人的想法。女性对确保她的子女获得丈夫的财产的关注在婚姻制度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不过,该发展并不是一定会涉及一夫一妻制婚姻。总的来说,部分地区仍然实施一夫多妻制。也就是说,除了正室以外,男子还可以迎娶第二位妻子,第二位妻子所生的子女具有有限的继承权或不具有继承权。
据我们所知,作为主要婚姻形式的一夫一妻制首先出现在罗马,是以罗马的祖先崇拜形式正式确定的。与希腊的情况不同(一夫一妻制已经为希腊人所熟知,但该制度的实施却依然比较宽松),罗马人严格执行该婚姻制度。后来,这项制度获得了基督教诫命的宗教支持,而且,犹太人也效仿基督教的事例建立了一夫一妻制,但这是在加洛林王朝统治时期发生的。合法婚姻制度涉及妾室与正妻之间的区别,而且,女方氏族也在保护女方权益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在罗马,女性首先在经济和人身方面从男方权威中解放出来,建立了所谓的自由婚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该婚姻,且在该婚姻中,女性可以对自己财产享有完全控制权,不过,如果婚姻结束,她将失去对子女的所有权利。即使是查士丁尼也不能废除该制度。从带嫁妆的婚姻到合法婚姻的演化曾体现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发现的带嫁妆的婚姻与不带嫁妆的婚姻之间的区别上。埃及的情况和犹太人在中世纪的情况都是很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