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记载:“信,诚也、从人言。”这句话的意思是,人应该诚实守信,言行一致。通常人们将“信”作为“信用”一词的重心,《论语·颜渊》中提到“民无信不立”,阐明“信”是比“食”和“兵”更为重要的立国之本。《孟子·滕文公上》中也讲到“朋友有信”,将“信”认定为“五伦”之一。由此可见,古语中的“信”多指对某种信念、制度和约束发自内心的忠诚,即对承诺的遵守。有关“信”的最经典的描述来自《诗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在古代,“信”不仅是普遍被接受的道德规范,而且“信”也作为精英理念和贵族象征,被政府弘扬。
“信”的概念在其产生初期就与“诚”相联系。如《孟子·离娄上》中对“诚”“信”有以下论述。
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获于上有道,不信于友,弗获于上矣。信于友有道,事亲弗悦,弗信于友矣。悦亲有道,反身不诚,不悦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
另外,从荀子所在的时代开始,“诚”与“信”就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儒家思想吸收。“信”还包括许多其他内涵——“信”不仅意味着要信守约定,还意味着要恪守道义、遵从大义
。
英文中表述“信用”的词语包括“integrity”“trust”“confidence”“good faith”等。其中,“good faith”来自拉丁语,多被译为“善意”,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释文为“任何人诚实行事,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integrity”一词有“诚实”和“完整”两层含义;“trust”和“confidence”则常被译为“信用”
。
西方文化语境下,“信用”一词的释义包括:“在还债或处理货币事务中受信任的品质”“信仰或相信某事物的正当合理性”“在购买商品及服务后一段时间内偿付的制度”。这包含了两个不同范畴的含义:一是在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二是在金融市场中所形成的交易的纽带。西方学者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扩大了“信用”的外延:除了将“诚”与“信”视为一个整体以外,更重要的是将信用与社会经济、管理、文化等相联系,而其依据又都源自法律,这就使信用在实际执行中有了法律基础
。
现代社会中,信用的含义比较宽泛。从狭义上讲,信用是指金融及整个经济领域中的一种货币关系,它以信任为基础,表现在经济主体之间的所有行为活动中。它不仅反映了一种现实的结果,也隐藏在各种暗含的承诺中。因此,信用可以定义为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以契约合同为基础的承诺和履约行为。从广义上讲,信用不仅要求主观上的诚信意识,而且要求客观上的守约能力,它表现在包括经济领域的所有社会生活中。用现代信用理论分析,信用既是一种严格的道德伦理要求,也是一种社会伦理规范,它需要社会制度为之提供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双方要行使权利、向对方提出诉求,就必须承担相互性责任,并履行对对方的承诺,而这种承诺更需要借助外力进行确认和担保(如依靠法制规定、契约合同、银行或公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信用的定义,同时考虑到信用关系是通过信用主体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而社会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因此信用关系包括政府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个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政府、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个人对政府、个人对企业这九种形式。这样,所有社会及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关系就都可以被涵盖。因此,后文的信用故事将按这样的顺序进行编排与介绍。
“诚信”是指真实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如前所述,汉语中的“信”和“诚”在产生时就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信用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诚信和信任作为价值基础。“诚”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道德修养的前提,是一个人为学和立业的根本,无诚则无德。而作为“五常”之一的“信”则有在人际交往中应当信守承诺的意味。诚信绝不是不分善恶的,春秋时期曾有“要盟不信”的观点,即一个人可以不履行、不遵从其被迫签订的屈辱盟约或违背本心许下的诺言。古代先哲认为,符合道义的诚信才是可以作为信用基础的诚信。因此,在特定条件下,从善意的角度出发的“不诚信”也是被允许的,因为它并不违背道义。
从本质上讲,信用是在交互双方重复的信用博弈之后,一方所产生的对另一方可信度的理性认知。这种理性认知是一种在对事实进行充分观察之后,做出的主观分析与判断
。它是主体在真实参与交易行为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实践性沉淀,具有不可逆性。这也意味着,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刻画该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但是如果没有通过真实的经济交易活动验证,这种评价也只是一种市场信号而已。因此,当前的信用状况不仅取决于以往社会信用工作的努力程度,也取决于当前所投入的努力。正如哈耶克所说,在一个连续的交易过程中,市场参与者会根据早期的市场检验结果对对方的能力、守信程度自动形成较正确的认识,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行动
。
在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着理论上的“重义轻利”与实践中的“利己主义”的冲突,这种冲突后来发展为“义利之辨”。因为经济主体有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很难依靠人的理性达到完全的道德约束。黑格尔在论述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时提出,故意和责任是道德发展的第一阶段,意图和福利是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善和良心是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
。哈林也强调道德承诺仅仅是个体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这种观点如今已成为绝大多数学者所秉持的基本观点:即个人可以在遵循道德的前提下追求利益,二者是可以兼容的,将二者割裂不仅不利于道德体系建设,还会导致信用规则无法有效实行
。这种认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信用的产生不能脱离人们的利益追求,而信用等道德规则的形成也必须建立在对个人经济利益的认可之上。如果过于强调信用的社会价值属性,忽略了道德约束的外部性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个人成本收益的不平衡,那么只会重演英国的“公地悲剧”
。
由于信用行为在社会中的普遍性与广泛性,其在与社会影响因素的交互过程中,必然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中存在异质性。例如,我国的信用观念与西方的信用观念就有很大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主要是靠乡土社会的“规矩”“行规”一类道德规范建立起来的,家族式和熟人式的社会信用是我国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而西方信用制度起源于城邦社会中的松散社会组织关系之中,继而形成了以契约为中介的商品经济,因此其信用的形成由于社会形态的差异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与此同时,由于信用的来源不是唯一的,信用本身也就具有了复杂性,这也会导致信用评价中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矛盾与冲突
。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信用会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带来价值溢价,这无疑会使提升信用水平成为最优决策,继而成为增进社会信用水平的不竭动力。因此从这个维度讲,信用无价。具体而言,首先,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经济个体间的交易成本降低,同时通过社会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作为企业良好形象的无形资产,从而表现出其相应的市场价值;最后,由信用所创造的无形资产又会呈现出相当明显的两极分化局面,于是企业间的竞争从本质上看也正是信用的相互竞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市场价值又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动补充,即信用不是越用越少,而是越用越多。因为信用不是企业在自由市场中被迫做出的选择,而是它们战胜对手、赢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因此,企业会由被动接受信用变为主动选择信用,守信逐渐成为大多数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自觉行为,最终使信用资源的市场价值体现得更为明显。
诺思曾指出:“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学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困境。”
一方面,信用建设具有公共属性和外部性,是一种社会行为;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体现为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的实践结果。社会固然可以宣传各种高尚的道德观,但根据前文所述,信用行为具有历史沉淀性,因此信用还是要在微观主体的信用博弈实践中才能得以体现。所以,我们既不能过分看重国家的力量,也不能忽视国家应有的作用。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理论指出,文明和人的本能欲望是相对立的,不可能存在不受压抑的文明。人的本能表现为动物式的趋乐避苦的特性,它是人类行为的内驱力,在这种本能驱使下的人类无时无刻不在追求一种文明所不能给予的满足,即纯粹的、以自由为目的的满足。如果放任人的各种本能,使人去自由地追求自然目标,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持久的社会文明
。另外,国内外的信用实践情况也已经证明,信用观念形成于个人自身的理性经验,但旧有的信用规则的重塑与新的信用规则的实施,都无法脱离政府的外部驱动作用。
信用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就信用本身的功能而言,其更多地体现在道德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高不可攀或十分稀少的,相反,它应是一种共识伦理或底线伦理。也就是说,信用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和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最常见、最基本的关系,其目标旨在防止“最坏”,而不是争取所谓的“最大幸福”。但如果没有信用规则,那么“最大幸福”也就失去了其实现的基础。对此,不难理解:既然信用能够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它就应该是一种普遍性的伦理,因为高层次的伦理道德很难在规模和数量上占据社会的主流,道德的理想与现实状况也不应在信用领域出现较大程度的背离,精英伦理可以在社会伦理的发展中被作为起点,但难以在传播和普及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信用的缺乏不仅给新体制的塑造带来困难,同时也在既有的主体交互关系中产生不必要的摩擦成本。在信用环境中,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如果一旦被某人完全背叛,那么我们对该人的信任将荡然无存;如果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有一次做得很好,我们却难以得出相反的结论。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实际应用道德准则时,人们应该尽量保持道德行为和道德意识的协调一致。而在具体情境中,人们受自身道德意识的引导而发生道德行为,但这一过程会经常遭到破坏,从而使二者发生不同程度的偏离。当出现较大偏离时,二者之间的平衡状态将受到破坏,人们就会反思这种结果,并开始矫正自己的行为,可该种方式往往容易过犹不及。具体而言,通常人们会先否定自己的道德行为,确认自己做了不应该做的事,然后再试图努力消除这种否定带来的不适感。当人们感到自己的行为超出所奉行的道德准则时,就容易产生懊悔之感,于是在之后的行为中往往表现出消极的倾向,并试图寻找合适的机会弥补自己的损失;相反,当人们感到自己的行为违背自己所奉行的道德准则时,就容易产生内疚感,于是在之后的行为中往往会积极寻找合适的机会,弥补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为人要讲信用”的观念在中西方道德规范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华夏的君子、良贾,还是西方的富豪、商人,他们都把恪守信用、诚实待人、履行承诺等观念作为劳动生产、商业经营及社会交往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从中西方信用实践的结果来看,却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而其根源则是不同文化对信用的认知存在差异。
我国的信用理念根植于封建宗法社会,是通过“规矩”“行规”等道德规范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特点是家族式和熟人式的。西方的信用制度起源于城邦社会,根植于商品经济社会,以法律为准则,以法律制度为表现形式,因此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
。具体而言,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较为狭窄,血缘、亲缘、宗派等关系构成了“熟人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形式。在这种社会文化结构中形成的诚信文化是家族、熟人之间的诚信文化,信用伦理只适用于熟人之间,是否讲信用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与之相反,西方社会中的血缘关系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经基本瓦解。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契约作为一种商业工具和人际交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中
。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哲学家用“契约论”构建国家政治理论,并阐明了政府应守信于民的思想。从此,契约精神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法律和政治领域,西方社会的契约文明也孕育而生。
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律标准,是人的自我修养及其所追求的精神境界。传统的诚信观反映的是宗法社会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并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规范,而强调源于内心的自我约束,主要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等自律精神控制和约束人的行为。违反诚信的人,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但不会受到任何外在的惩罚。而西方的信用观与此截然不同。受宗教与文化的影响,西方的信用观总是同外部制约联系在一起。此外,西方社会的信用更类似于一种依靠利益支撑的契约。信用不仅意味着良知,更是一种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经济交往中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具体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契约。违背了“诚信”原则,所遭受的惩罚主要不是道德上的,而是经济和法律上的
。
一般而言,人们的道德生活中都存在两个体系:一个是我们与血缘、地缘和利害相关者交往时所应遵循的私德体系;另一个是我们与血缘、地缘和利害无关者交往时所应遵循的公德体系。我国文化历来重视私德体系而轻视公德体系,甚至将君臣关系、上下关系列入私德范畴。在这种人际关系中的“诚信”,并非是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原则,而只是在维护封建礼教的前提下的附属性原则,因此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超脱“熟人”的特殊范围。这种诚信观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亲情的延展,以血缘亲情的远近来取“信”,必然导致诚信失去普遍性。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中国人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
西方社会的信用观是与基督教文化联系在一起的,在他们信仰的“上帝”面前,人与人在交往中有了公正、平等的意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狭小、封闭的“熟人社会”,而扩展到广大开放的“市民社会”。因此,“讲信用”也不是一个仅限于某一特定的熟悉人群之间的概念,而是指在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以契约为中心内容的价值转移。
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家国而轻视个人,以家国为本位,个人只不过是家国关系中的一个构成因子。《论语》中有云:“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因此,任何对个人权利的要求都被认为是不合“大义”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则被视为势利小人。传统诚信观要求人们履行诺言、恪守信用,这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这就使得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念总是与“重义”相关,而绝少与“利益”挂钩。而西方信用观是建立在人们利益互惠的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的主体基本上是亚当·斯密所定义的“经济人”,他们通过契约关系和平等交易来谋取最大化利润。契约关系既是人们交易活动的纽带,也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利的有效手段。人们遵守契约、讲求诚信的目的和动机就是为了获得长远、稳定的利益。从本质上看,西方信用观也是一种互惠制度,人们从“互惠”的角度对彼此的关系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决定是否信任对方。
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和身份等级关系中的中国传统诚信观带有鲜明的身份等级色彩,如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左传》中有云:“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可见,在传统伦理中诚信关系大多只有单向的义务性,是下对上、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它从属于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侧重于在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制度的前提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
西方信用观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之上,在西方社会,平等、分权观念历史悠久,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个体平等的思想,这一思想影响深远,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搭建了一个观念平台。在近代,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彻底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西方信用观的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所以,西方的信用观反映的是对社会权力和利益平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