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皆有是非之心:是曰是,非曰非,宜也。人皆有善善恶恶之情:善者善之,恶者恶之,宜也。惟是一事之是非,一人之善恶,其关系至为复杂,吾人一时之判断,常不能据为定评。吾之所评为是、为善,而或未当也,其害尚小。吾之所评为非、为恶,而或不当,则其害甚大。是以吾人之论人也,苟非公益之所关,责任之所在,恒扬其是与善者,而隐其非与恶者。即不能隐,则见为非而非之,见为恶而恶之,其亦可矣。若本无所谓非与恶,而我虚构之,或其非与恶之程度本浅,而我深文周纳之,则谓之谤毁。谤毁者,吾人所当戒也。
吾人试一究谤毁之动机,果何在乎?将忌其人名誉乎?抑以其人之失意为有利于我乎?抑以其人与我有宿怨,而以是中伤之乎?凡若此者,皆问之良心,无一而可者也。凡毁谤人者,常不能害人,而适以自害。汉申咸毁薛宣不孝,宣子况赇客杨明遮斫咸于宫门外。中丞议不以凡斗论,宜弃市。朝廷直以为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宜与疻人同罪,竟减死。今日文明国法律,或无故而毁人名誉,则被毁者得为赔偿损失之要求,足以证谤毁者之适以自害矣。
古之被谤毁者,亦多持不校之义,所谓止谤莫如自修也。汉班超在西域,卫尉李邑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章帝怒,切责邑,令诣超受节度。超即遣邑将乌孙侍子还京师。徐干谓超曰:“邑前毁君,欲败西域,今何不缘诏书留之,遣他吏送侍子乎?”
超曰:“以邑毁超,故今遣之。内省不疚。何恤人言?”
北齐崔暹言文襄宜亲重邢劭。劭不知,顾时毁暹。文襄不悦,谓暹曰:“卿说子才(劭字子才)长,子才专言卿短。此痴人耳。”
暹曰:“皆是实事。劭不为痴。”
皆其例也。虽然,受而不校,固不失为盛德;而自施者一方面观之,不更将无地自容耶?吾人不必问受者之为何如人,而不可不以施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