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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一、言语行为的概念

1957年,奥斯丁 在美国哈佛大学纪念美国著名哲学家威廉詹姆斯的讲座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的理论;1962年,他又将此理论整理成书,书中的主要思想是“言则行”,即说出某种语言就是用这种语言在实施某种行为,因为人们不是为说话而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实施一个行为。“我们之所以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言语行为,只是因为一切语言交流都包含有言语行为。”言语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即以言行事。在传达信息的过程中,人们通过说出符号、词、句子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的意向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注重对语义、语境及语言的效果等方面的分析。

奥斯汀认为,任何语言交际的模式都包含一个语言行为,且“以言行事”是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作为说话人表达意义的基本功能单位和研究语言运用的基本分析单位,言语行为可以通俗地理解成“说话即做事”。当说话人说出有意义且能够被听话人所理解的话语时,该说话人便实施了某个言语行为。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表述句和施为句。表述句是指有真假之分的句子,表现为描写或陈述某一事件、过程或状态;而施为句是指在适当条件下,实施某些行为的句子,有恰当与不恰当之分。

二、法律文本的分类

对法律文本进行分类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识别和理解各种文本及其交际目的,通常对文本类型的错误划分会误导读者或听话人对交际目的及其功能的认识,最终达不到理想的语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文本进行分类。文本类型及其功能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因为同一个文本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同一功能也可以通过不同文本来实现。一旦交流目的确定下来,就应当使用相应的语言和文本来实现它。有学者将法律文本分成以下三类:①法条、法规、判决书和国际条约;②合同、行政类和商业类表格、遗嘱等;③法学学术类。有学者将法律文本分为以下两类:①主要功能是规定性的法律文本,包括法律、法规和合同等;②主要功能是规定性但也有描写性成分,包括司法决议、申请书、案情摘要、答辩状、请求书、判决书等。本文试图将法律文本分为立法文本,包括法律、法规;司法文本,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等;商务文本,包括合同、申请书、弃权书、通知等。

三、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动词

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词汇和一般词汇。法律词汇具有特定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如无因管理、表见代理、不当得利、间接故意等。奥斯汀的早期言语行为理论中有这样一些言语行为动词,如命名(受洗礼时)、宣判等。通常情况下,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之间并非绝对对称。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句都有具体的言语行为动词做标志,前面提到的隐性施为句就没有言语行为动词;其次,言语行为句本身可以用不同方式来表达,如具有某种意义的动词像递、给、送等通过一般疑问句、陈述句、祈使句等都可以表达一种命令。例如:

(1)I demand you to pass me the salt.

(2)Pass me the salt!

(3)Can you pass me the salt ?

立法和司法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言语行为动词有颁布、判决、命令、授权、禁止、承诺、剥夺等。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张大部分法律言语行为动词为指令性动词,包括要求、赋权、允许和禁止等,部分是宣告性动词,如宣布、废止、修正等,其他为承诺类,常用于合同、条约中。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句都有特定的言语行为动词。

四、法律文本中言语行为的惯用表达手段

言语行为在法律文本中到底是通过何种手段来表达实现的?英语法律文本中的can/could、must、shall、should等情态动词和实义动词结合使用可以表达权利、义务和要求等。可以说,情态动词是表达具有以上意义句子的语言手段,用来赋予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文本中,shall的广泛运用不再表示将来时,而是法律文本中的一个惯用表达手段,表达的是法规、合约等的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其否定式却是指禁止当事人做某一特定行为。May作为一种语言手段在法律文本中显得更正式,常用来表示一种权力、权利或者当事人自由享有的特权,其否定式常用来表示权力、权利或特权被剥夺了。Should也用于表示法律义务,其语气比ought to弱,比must弱得多。而在汉语法律文本中应当、必须、不得、可以、得等也经常用来表示赋予权利和规定义务,其中“应当”出现的频率较高。

五、言语行为理论在法律文本中的体现

(一)立法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一旦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便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是因为书面或口头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这一语用特征在起作用。常见的立法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动词有禁止、制定、规定、要求、修正等。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上面的例子显示,立法文本中“制定”禁止”“有”是典型的言语行为动词,这是立法文本中言语行为的标志例(3)表明,一旦该法颁布实施,所有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凡违法者必受到法律的追究,因而便达到了言语行为的语用效果。总之,根据法律言语行为理论,一旦宣布某法颁布实施,它就马上生效,对公民的行为起到限制和监督作用,这就要求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司法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司法文本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而非民用文书)。“我宣判×××有期徒刑十年”是司法文本中一个比较典型的言语行为句。为了更深入地对其理解,请看以下例子:

(1)原审判决虽然理由不当,但其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某公司关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注意义务过高、《复制委托书》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言语行为理论,例(1)表明,一旦法官说出此句,法官便实施了维持行为,说明法院对原判的结果是支持的,及原告和被告应当按照原判的具体判决结果执行;而例(2)则是对某公司上诉的事项不予支持,说明上诉方不能对此主张自己的权利。例(3)的言外之意是原被告双方不再享有上诉权。

(三)商务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起了经济贸易关系。因而与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本类型也随之增加,其中典型的言语行为句有:

(1)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橘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兹证明×××是我公司员工。

例句表明,商务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句是交易双方表达自己意愿的不可缺少的方式。常见的言语行为动词有证明、制定、订立、委托、赠送等,这些动词常用来表示说话人基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和自己的满意度而表达的一种主观愿望。

法律文本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其施为意义是直接通过言语行为动词或借助言语行为的表达手段如“不得”“应当”“可以”“必须”等来实现的。在识别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句时,须根据言语行为理论,找准各类法律文本中的言语行为动词及其表达手段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文本的真正意思,从而避免误解。 Q0MwdO0qTIXVNSwCzFHA2XSq4zcuRii0Ef59PCymYERnXMerwWQ20/cnk3Pm67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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