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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现代企业组织概述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模式

现代企业组织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是在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下组建的,因此其组织模式取决于公司法规定的几种形式。

(一)单体型企业组织模式

单体型企业组织是指单一企业法人的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体型企业组织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模式。

1.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的多少为限,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它的组建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根据各行各业的经营特点,规定了不同业务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人民币30万元。

(3)股东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以此作为公司进行组织、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准则。该章程应当对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4)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统一的对外名称和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用自己的名称作为识别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在给公司起的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由经理领导的经营管理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地点、建筑设施等;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在租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对该场所拥有一年及一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协议。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例如拥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和设施,拥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等。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只存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种独资公司,其他人或其他国家机关部门都不能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

独资公司也称一人公司,即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独资公司,因此它既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又具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国有独资公司以其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与我国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有很大区别。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所以其公司章程或者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事实上,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因此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部分权力由国家股东授权的董事会行使,但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业务,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有这样一个特点,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是通过认购股份的方法来交纳出资额的。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定发起人的人数为5人及以上,而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当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在我国,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认缴股份,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折合成股份,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等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文件均已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等。在我国,如果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公司章程;③经营估算书;④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股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招股说明书;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4)发起人要制定公司章程,并且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章程应具备法定必备事项,相关的事项在我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5)必须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都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管理机构等。

(6)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一样。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它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它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二)联合体型企业组织模式

现代企业的联合体型企业组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的联合。联合体型企业组织的联结方法主要可分为契约型联结方法和资产纽带型联结方法,这里主要介绍前一种。值得关注的一个差异是,联合体型企业组织和由总公司、分公司联合的组织有本质的不同,总公司和分公司虽然可以分别注册经营,但本质上它们仍是同一个实体,同一个法人企业。联合体型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竞争和市场垄断的产物,许多中小企业为了规避竞争风险,需要联合,许多大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也会在某一个时期走到一起。

1.契约型联合体型企业组织特征

契约型联合体型企业组织是指,为了某一共同目标,或某一时间内的共同利益,通过契约、合同等联结形式而相互联合并组建起来的联合体型企业组织。

(1)联合企业组织中的各企业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整个联合企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通过契约和合同进行。这是一种松散型的联合。

(2)联合企业组织中的各企业无论大小原则上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一企业可以绝对地支配另一企业,各自都为自己的目标进行生产经营,只是在某些方面共同行动。

(3)联合企业组织中的企业要脱离联合体是很容易的,在满足契约与合同的条件下,没有其他硬性的约束。不像母子公司的联合,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根本无法脱离母公司的控制。

2.契约型联合体型企业组织的组建模式

契约型联合企业组织根据契约内容不同而相应有一些模式,如卡特尔、辛迪加、连锁特许经营企业、联营企业、战略联盟公司等。

(1)卡特尔组织。它是一种销售协定联合组织,这里的销售包括了划分销售市场,确定商品产量或规定商品售价等较广泛的含义。参加卡特尔组织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该联合组织的管理由卡特尔内部企业共同选出的委员会负责,主要监督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这种组织主要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该组织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属于一种销售垄断组织,后来普遍受到了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的限制。

(2)辛迪加组织。它是企业间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定而组成的联合组织。辛迪加组织的管理也是由联合体内选出的委员会负责。这种组织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俄国等欧美国家发展很快。由于该联合组织实行统一经营,加入的企业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因而比卡特尔组织更稳定,更具垄断性。

(3)连锁特许经营企业。这种企业联合组织在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中较多,是由享有盛誉的大的饮食公司或服务公司同一些独立的小快餐店或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授予他们经营其特色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特许权,从而组成庞大的特许经营的连锁企业。参加这种联合组织的企业经营同一标准商品、使用同一标识、采用同一经营管理模式。这种联合组织的管理主要由提供特许经营权的大企业负责,它主要监督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也就是在同一标准商品的经营、同一标识使用、同一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连锁企业组织的要求。如肯德基连锁企业、麦克唐纳连锁企业都属于这类联合组织。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由在技术上、品牌上、产品上享有盛誉的大企业联合一些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型企业组织。这种联合体有这样一些特点,参加联营的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生产销售,但联营企业生产相同或相配套产品,销售相同的品牌。联营企业在管理上是松散的,主要由提供技术、品牌和产品的龙头大企业负责协调,如可口可乐公司向世界各地的联营企业提供饮料浓缩液,而这些联营企业通过灌装,并打上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品牌把饮料销售出去。

(5)战略联盟公司。这是一种新近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出现的企业联合组织,是指一大批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任务,利用电子手段在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合作关系而构成的网络式联盟组织。它的特点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打破联合公司间的时空阻隔。这种联合组织属临时性组织,分合迅速,目的在于利用变化多端的种种市场机会,联合企业组织内部,所有公司各自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共同开发一种或几种产品并迅速推向市场。

二、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主要形式

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包括相互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上的结构和管理上的结构。法律上的结构是指出资人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和股权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和股权关系等,而管理结构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效益而构造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管理上的组织结构指一个企业组织内各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组织的框架体系。它涉及部门的组成、基本岗位设置、权责关系、业务流程、管理流程、企业的内部协调,因此组织结构直接影响企业的“所作所为”。

管理上的组织结构包含这样一些要素:组织结构决定组织中的正式报告关系,组织结构确定部门的组合方式,组织结构包含跨部门沟通、协作、整合的制度设计。这些要素规定了组织的结构框架,决定了组织的相互作用。

从管理角度而言,现代企业组织内部的结构设计主要有这样一些组合方式:职能组合、事业部组合、矩阵结构或者建立在这些方式的基础上的混合结构。职能组合是将相似的职能或工作过程,或提供相似知识和技能的员工组合在一起,比如将所有的市场营销人员集结成市场营销部门;事业部组合是按照所生产的产品将人们组合在一起,比如生产饼干所需要的所有的人员,包括营销、制造、检验人员都被组合在同一个经理的领导之下;矩阵结构是指一个组织内部同时采用两种结构组合方式,例如产品和职能,或产品和地区。

(一)单体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形式

1.单体企业的组织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隶属总经理下的各种职能组织机构和分部机构等构成。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比较少或规模比较小时,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就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此时这名执行董事就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隶属总经理下的各种职能组织机构和分部等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一切重要人事任免,诸如董事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及分配方案等只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才有效。但是,股东大会不是一个执行机构,对内不能执行业务,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经营,对外它不能代表公司,它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来选举和罢免董事,通过董事会间接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机构,它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一个常设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它领导着管理、经营决策机构,由5至19名单数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进行内外活动。在我国,董事会的其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成员在3人以上。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

总经理是董事会任命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管理,是公司业务活动的主管,它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效率及结果负责。总经理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机构,招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实现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而股东会职权中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且由它们负责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董事会和总经理及总经理聘任的职能机构和分部组成。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但它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一些重大的决策活动,它通过委派的董事及由他们组成的董事会来间接地影响公司的活动。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负责。

2.单体企业组织的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参谋—产品制”和职能制。“参谋—产品制”适合规模大、产品多的公司;职能制,一般规模小、产品少的公司采用此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其规模大小主要有事业部制和职能制。事业部制是指在公司内部按产品类别划分成一个个类似分公司的事业单位,实行相对独立核算。事业部制适合规模很大的股份公司。各事业部下属若干工厂、派出机构,形成以产品试制到生产、销售、收支等统一经营的事业体。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一般除财务部门外,不要求与事业部的职能组织上下对口,垂直领导,而是事业部职能部门上对事业部主管负责,事业部主管只对总经理负责。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一般采用参谋直线职能制形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权,而这些部门或机构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只是通过委派董事和董事会及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监督公司的经营,则采用了有效率的直线职能制和能起监督职能的参谋制。

(二)契约型联合企业组织的结构和形式

(1)组织结构。契约型联合体企业组织的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即最高协调管理机构层及各成员企业层,而最高协调管理层通常只负责对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协调,除此而外,不再对成员企业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

(2)契约型联合体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如下:

第一,卡特尔和辛迪加的管理委员会制。卡特尔和辛迪加等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通过协议联合起来的联合体企业组织通常采用管理委员会制。

第二,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的联合组织一般有一个中心企业,它拥有著名产品、商标、服务标志等,其他成员企业通过协议获得使用这些东西的权利。中心企业除了授权成员企业经营著名产品、商标、服务标志等并进行管理外,一般它自己也生产经营。

第三,联营企业组织形式。联营企业组织形式同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类似,也是由一个中心企业来管理联营企业,但这种管理主要是按协议在某几方面的协调,如联营企业是协作型企业,中心企业只负责把握零部件的质量关,并同时负有包购这些零部件的义务。

第四,战略联盟公司的组织形式。战略联盟公司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临时组成的暂时性联盟组织,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是虚设的,战略联盟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现代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 aTEhiDS29fDSRJ+JMetEUA5HxKhVlGoGcniwqRW2YK7XGRz9ZJtpaAZtSBie/u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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