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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兴衰与是否有一批厉行法度的仁人志士密切相关,我国在高扬法治的旗帜,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定为新时期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进程之时,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要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我国从一开始提出加强法治时,就认识到了法律人才于法治乃至国家兴盛之重要作用。在这一认识下,社会对法学教育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回顾过去的历程,人们可以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急促步伐和迅猛势头。我国在1976年仅有两所大学有法律系;1978年有6所法律院系,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42034名在校生;在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后,共有在校研究生3951人。到1999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规模上更是惊人。据2017年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49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
尽管法学教育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正在十分迅速的发展,但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 我国法学教育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和开创的阶段。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或认真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等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那些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之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纵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其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使法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两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以及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而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忽略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情况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我国法学教育的这种弊端,可以从三个方面略见一斑:①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②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③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亟须改进或者充实。
由于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越来越多的法学教师认识到了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这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构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推动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在更多的情况下,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甚至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达到统一认识的圆满结果。于是,每一位教师都会因为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了学生而沾沾自喜,而学生也会以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最终与教师的相吻合而感到高兴。总而言之,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并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的地位。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的答案从未统一过。每个观点从其自身角度而言都有其道理。但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尤其是对其主要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对有些院校则是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其培养目标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在任何国家和领域都是少数群体而非大多数群体。因此就整个法学教育(主要指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大部分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而言,应当以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而非以学术人才为主。少数高层次法学院系坚持以学术人才培养为主也未尝不可,但是也要实事求是地分析一下到底有多少毕业生能够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合理分配其教学资源和设置课程。不能仅仅为了标榜是“层次高”或“一流”,而不顾社会的实际需求及其毕业生的就业现实,不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
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应结合法学教育的具体项目而言,在所有培养项目中,法学博士项目应当是培养学术型人才的主要途径,把对博士的要求用于所有其他法律人才培养项目,难免有些不切实际。博士要少,要精,要有独特的思想,当从具有学术潜力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中百里挑一精选出来,不可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尽管是否有博士点成了衡量一个法学院系是否为优秀法学院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应当客观如实地评价博士生项目在一个法学院系各种项目中占据的实际分量和地位。实际上,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为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多元化的课题。法学研究和教育应当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问题意识、深入解剖和理论升华的视野和能力。
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和历史哲学基础,甚至需要反科学技术基础,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立无疑也有同样的初衷。但是对于把本科教育作为主流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这种把学术训练和通识教育都融入法学教育框架的做法,则是想鱼和熊掌兼得的想法。不排除个别天赋很高的学生能够成才,但却很难作为普通的模式普及。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两个:①改革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在一年级甚至二年级第一学期主要学习各种通识性课程(人文、社科等),在高年级开始学习法律课程;②在适当时机把法学教育变为研究生教育。主张培养“博雅型”或“通识型”法律人才的观点,强调综合人文、社科知识的基础性;如果法律人没有坚实的人文、社科和历史哲学等知识,就难逃“法律匠人”的泥潭。这一观点很有道理,但是也不能以此来否定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
除了理论与实践不可截然分隔、通识与职业教育可分阶段进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也包括能够从现实法治实践中发现并致力于解决其深层理论问题的学术敏感和研究能力。这种基于法治实践而产生的学术人才是社会急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基础固然重要,但是张嘴夸夸其谈,遇到实际问题束手无策,只会讲理论知识而不会办理案件的半成品,绝非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反之,仅仅会办理案件却不具备上升到理论层面提出新思想和创新观念的实用性人才,也称不上是“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了培养真正能够解决社会和法律难题的人,仅仅知识储备远远不够,而应当在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培养法律人才精到的法律思维、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全方位的大视野。为此,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明确培养目标,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性教学,从实务界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法律者参加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培育目标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如果上述培养目标能够确立,下一步就需要推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宏观教育理论和概念的分析与争论,而忽略了操作层面上对课程设置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精心建构。
(1)课程设置应考虑实际情况。课程设置不应仅仅按照法学学科分类或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简单做出对应性的课程设置;更不能把一门课程的学分多少或是否是必修课作为衡量某个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准。法学课程的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其中的核心课应当是对培养这些基本素质和能力具有基础作用的课程,围绕这些课程建立相应的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现在很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各个分学科或部门法努力把自己的课程列入核心课,而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再加上实际操作的教务办或教务员往往缺乏对法学教育内在规律的深入了解和研究,缺乏科学务实的态度,从而形成了核心课不断扩大,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学分远远超过选修课学分,学生选课的空间隔日益压缩,难以有效进行分类培养的局面。可以说,这种课程设置的做法缺乏对法学教育规律性的研究,从而缺乏科学性,对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也鲜有帮助。
(2)课程设置不应追求千篇一律的局面。各个法学院系所处的区域和面临的就业市场不同,其办学条件和优势也不一样,其具体的培养目标和类型也有所差异,因此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当各有特色。即使在一个学院内,不同类型的项目也应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其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也应有所区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亮点,就是承认发展的差异性和法学教育的多样性。
(3)课程设置是一门要投入精力和时间进行研究的学问。作为教师,应当了解一些教育学;作为法学院教务部门和院系领导,应当了解法学教育的规律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路径。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大发展的阶段,对于法学教育规律尤其是操作层面上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深入研究则非常必要。凭借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弥补这一短板的时机已经到来,需要我们潜下心来,补上这一课。
(4)按照形成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设置核心课程和整个课程体系。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三类培养模式而言,每一类模式的具体培养目标和就业出路都有所不同,其基本素质也应有所不同。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作为实现某一具体培养目标的路径也就因此而有所不同。
总之,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的制订是一门科学,需要在研究具体类型的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有目的地进行科学设计和实施,不可盲目决策,也不可没有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