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向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中国法学教育要为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实践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当是致力于培养构成中国法治基础并能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共同体的力量。那么,在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定位上,它是一种三维度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换言之,就是“思想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思想有深度是指法律是理性化思维的产物,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人,它还要致力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从总体上来看,就是要训练出能够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思维,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具有建设性作用。要实现这一维度的目标,需要加强理论法学的教育与训练。
法学生在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基础上,能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法律科学在面向社会生活的时候,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因此,除了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涉猎与掌握其他学科,特别是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只有在有充足的知识储备或者说知识有广度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既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又能从事立法、司法、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的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必须有效结合。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就是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体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上,其主要表现为法学教学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应当活泼与务实,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案例、诊所式、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提高综合能力,增强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与职业伦理意识。这就需要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施力度,改变许多法科学生毕业后仍缺乏对知识的整体把握,无法把各门课程联系起来并应用到实际中去的现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在三维度法律人才培养中,将实践教学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三维度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种探索,当然也有其他说法,但无论如何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问题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研究的重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方向和内容的调整所遵循的主要是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法律服务不是政府机关的管理活动,它的提供以客户的主动聘请为前提。由某一主管部门或学校用计划的方式预先确定学生的专业方向的做法,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需求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应当由学生自己根据人才市场的供需变化、自身条件和兴趣,以及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和调整。对于本科生而言,大学学习主要是打基础的过程,掌握的知识面应广一些。如果国际法专业的学生对国内法不甚了解,法律学专业的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不甚了解,法学教育就不能说是成功的。实际上,不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超出或打破了专业设置的界限,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今后的发展方向选择课程。
我国法学教育中专业的划分是指对于学生而言,而这种划分又和相对教员而言的教研室体制的设置相配套。因此,专业划分的改革也必然与教研室体制的改革相联系。
在我国,每个法律院系下面都划分为不同的教研室,教研室既是学术研究和教学的机构,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机构。教研室的体制有利于新教员的培训,同时也有利于教员学术研究和讲授水平的提高。在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时,教研室体制有利于促进研究和教学的深入,有利于师资力量的提高。但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后,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如果可以取消教研室的建制,要求每位教员都必须能开设至少两门或更多的课程,教员的人数不仅能够大大减少,教学和研究的水平也可以大大提高。与此相关,招聘教员的范围也应更宽一些。不然,师资联系实践和动手的能力,就不可能得到提高。
在一些法律院系中,教研室的建制已经取消,但是,其他的建制,如院下设系,又流行起来。因此,这种突破还不是完全的突破。当然,教研室体制的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它必须和专业设置的改革和高教人事制度的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
课程的设置和教育的培养目的紧密相连。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具有不同的培养目的,它们要培养的人才的知识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被视为系统地传播知识的过程,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其被认为是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过程。因此,各个法律院系的教育往往只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而不太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近些年来,不少法律界人士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院系的毕业生不能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工作,其眼高手低、动手能力差等现象仍然相当突出。无论是课程的设置还是讲授的方法,仍然与社会的实际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仍然需要用相当大的力量进行改革。
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和培养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高的地位。在具备了基本的法律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基础上,一些具有学术研究兴趣、能力的部分人员才可能进行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学术研究。如果连这些基本的职业能力和素质都不具备,其研究的结果就难免是纸上谈兵。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课程的开设。我国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法学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课程开设得很少。
(2)法律课程的教授。我国法学院的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其着重讲授的知识不过是一种记忆性的知识,至多是静态的分析理论,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培养。
(3)法律课程的结构。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亟须改进或充实。我国的法学教育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缺少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传统的民商法课程所占的比重就更少;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也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4)法律课程的课程比重。我国法学院设置的选修课所占的比重大大低于必修课。在课程表中,必修课一般占到3/5甚至2/3。这种状况的结果是,学生无法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课程,教师也不能充分地发挥主动性,形成竞争机制。
除了课程设置问题外,教学方法也是需要改进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运用案例方法进行教学 已经被不少教师的教学实践所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使学生掌握应用法律的技巧,使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避免被动式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