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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本质问题,近代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四种:
(1)法学是实证科学。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迅速发展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作用,使一些人对自然科学顶礼膜拜,他们认为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人类社会,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精确可靠的知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应当向自然科学看齐,建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2)法学是形式科学。这是基于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分类而对法学做出的界定。这种分类认为,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搜集、分析和处理具体的经验事实为主要内容;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以讨论普遍的形式演算为主要内容,它关注思维的、语言的纯形式方面,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3)法学是人文科学。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入人文科学的范畴。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文化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科学的一切对象。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将法学归入人文科学之列。在中国,虽然很少有人明确将法学归入人文科学之列,但近年来法学界有些学者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来进行法学研究。
(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入社会科学的范畴。《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等都将法学归入社会科学之列,我国出版的各种法理学教材几乎不约而同地将法学归入社会科学之列。《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上面对法学是什么科学的回答,实际上道出了法学的不同维度。每一维度各有其特定的观察视角、分析方法和研究特色,它们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人类迄今为止拥有的知识,按照构成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不同形态,即有关社会的、有关人文的和有关自然的,各种知识门类都被归入这三种形态。 因此,按照这一对知识形态的概括,人们一般将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这一分类标准下,我们倾向于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与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是规则与意义的交结,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因而不同于自然科学、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当然,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学既然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就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还有学者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包括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西方社会法学、规范法学和自然法学三大法学流派研究的重点大体对应于此三者。
法学研究的目的即法学家研究工作的主观目标。从总体来看,法学研究有三大目的,各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①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②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③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是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一般说来,法学研究的三大目的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法学家所追求的目的之中。虽然西方有些法学家追求法学研究的价值中立,但这实际上难以完全做到。
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内部分出许多分支是近现代法学发达的产物。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并没有一致的标准和做法。
按照当今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法学学科可以具体划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三部分。理论法学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而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外国法学(含外国的部门法学);边缘(交叉)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