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环境,又称理财环境,是指对中小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中小企业内外各种条件的总称。中小企业财务活动在相对大程度上受理财环境的制约,如生产、技术、供销、市场、物价、金融、税收等因素,只有在理财环境的各种因素作用下实现财务活动的协调平衡,中小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比较大的环境因素通常有政策方面的、法律方面的、金融方面的、技术方面的、竞争方面的因素等等,因此本节将通过比较国外先进、完善的环境因素,来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认清所处的理财环境,进而使中小企业能够制定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财务管理改进措施。
首先,在建立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方面,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州郡、省和地方三级机构组成。中央一级一般称为中小企业局或署、厅;州郡、省一级一般称为州郡、省中小企业专门机构;地方市、县一级一般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级中小企业机构的关系决定于各国的国家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治的国家,地方没有经济管理权,地方中小企业专门机构是中央中小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中小企业专门机构归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只是业务上受中央中小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国完整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充分反映他们对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在帮助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西方国家首先是非常重视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把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规划。例如,韩国政府根据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发展目标中的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制定目标,政府把相当于制造业部门投资总额的比重集中到中小企业部门。而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推进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结构改善计划、设备现代化计划,其内容既包括中小企业内部的设备现代化、经营现代化,也包括中小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结构改善,即中小企业的集团化、共同化以及向新的产业领域发展。其次,西方国家在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建上,法国最典型的。为帮助法国公民创立自己的中小企业,法国成立了“国家创建中小企业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待、通知、建议和培训,希望成为中小企业主的人,为他们免费修改、设计和规划各种创业方案,此外,法国还成立了“中小企业手续中心”,保障公司简便、快速地成立,成立了“创建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中小企业的最新消息以供查阅在提供政府采购份额,使中小企业有一块稳定的市场上,美国做得最好。目前,美国规定每年的政府采购中有25%必须给中小企业,而5%必须给由妇女开办的中小企业,美国的《中小企业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要按一定比例留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局还为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能力证书”。在简化行政和税收手续上,法国和巴西比较突出,为了使他们能够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中小企业的经营中去,法国政府采取措施,简化中小企业办事手续,巴西推出了中小企业的“方便计划”,即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的统一办公,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处,业主在一天时间内可以办完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几十个政府部门的手续。英国政府比较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培训,中小企业可以免费聘请由政府支薪的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教员、顾问,也可以免费参加在全国各地定期举办的短训,等等。相比之下,由于传统体制问题,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虽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答复提案中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从过去只面向公有制经济、公有单位转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各类中小企业、单位,政府部门不再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管理部门,都必须研究制定涉及私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但是,这次的机构改革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并没有到位,在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设置上,仍然是设在商务部的中小企业司、乡镇中小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委以及中小企业办公室,它们分别从所有制类型或行业上对所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管理。显然,这种机构设置属于按所有制、按行业的行政多头分散的管理机构模式,使得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管理和政策效率低,这些机构都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审视不同产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机构重复、职能不全,中小企业从中得到的支持服务甚少,反而常常因政出多门、不当干预而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二是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重监管轻扶持,中小企业得到的往往是“你只能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指令,而不是“你可以做什么,怎样去做”的指导,它们在进入市场和获取服务方面并不便利。我国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该法还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靠一部法律就想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借鉴国外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转变观念,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构筑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使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从各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内容来看,中小企业法规体系主要由中小企业基本法和涉及中小企业发展某一方面的专项法规组成。中小企业基本法是关于国家扶持和管理中小企业的根本法和母法,主要内容是关于中小企业的性质、定义、中小企业的立法原则、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扶持中小企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支持领域与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基本规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政府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是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的专门法规的依据,也是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具体政策和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计划与方案的根本依据。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早在年参议院就设立了“小中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出台于1963年,它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管理的总依据,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除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各国还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了许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某一方面的专项法规,以便更好地指导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专项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为中小企业建立公平的经营环境的专项法规,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日本的“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大规模零售店法”、韩国的“公平交易法”等。关于金融扶持方面的专项法规,如日本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法纲要”“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韩国的“中小企业法”“信用保证基金法”和“国民中小企业法”、英国近期出台的“改善付款状况”蓝皮书和“延迟支付商业债务法案”等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的专项法规,如美国的“小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韩国的“产业技术研究组合育成法”等。关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方面的专项法规,如日本的“部门调整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德国的“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韩国的“中小企业经营安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等。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出口方面的专项法规,如日本的“重要出口商品工业组合法”、德国的“一年中小企业参与欧共体市场竞争专项计划”等。
虽然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各种税法,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后来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中还保留了大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如《小型中小企业租赁暂行条例》《私营中小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中小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乡镇中小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出售小型中小企业暂行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中小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中小企业法》等,以至中小企业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提出的要求。到目前为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促进、鼓励和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除《乡镇中小企业法》,多数以“条例”法规的形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直属部委局制定,立法层次较低,既有相互重叠,又有立法空白,缺乏对特殊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的立法,亦缺乏对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如融资、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致使中小企业的许多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另外,我国中小企业立法还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一是重视大中型中小企业而忽略了中小企业,将大中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简单地与中小企业的相等同,以为只要把前者的事情办好了,后者就可以照此办理;二是按中小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的立法依然没有废除,这些以所有制性质为主的中小企业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各类中小企业地位不平等,待遇不一样,税赋不公平,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政策不同,不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三是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突出地表现在私营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低下,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享受特别优惠政策上。因此,为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设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同时制定和完善涉及中小企业发展某一方面的专项法规,使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公平、自由、平等的发展。
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是世界性的课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做法来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包括下面一些内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有利于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主要措施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而财政补贴主要用在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把财政税收优惠作为主要援助手段的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其中,德国又侧重于税收优惠政策,而法国则侧重于财政补贴政策。德国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手工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
英国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是设备租赁、风险资本贷款。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向中小企业放款,使资金更快流向没有经营资历的中小企业家和不愿或无提供个人担保的创业者,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该计划规定政府对贷款担保,借方最多可借英镑,并对政府所作的贷款担保支付的贴水,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信用保证制度。金融机构一般认为向中小企业放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为了消除金融机构的这种顾虑,就要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国外目前有投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基金和互助基金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当中小企业因某种原因届时无力偿还时,保证协会可以从保险公库领取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当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收回欠款时,再将其中的70%—80%归还给保险人。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菲律宾政府出面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与融资公司”,担负对中小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提供风险投资、租赁贷款和证券贴现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由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由政府设立。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多个“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1995年共有7万多个中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日本的风险基金业很发达,目前,日本“风险中小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中小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英国则成立了由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为高科技“风险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难以满足一般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纷纷开辟股票市场的“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目前,为中小企业设立专门股票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法国、德国等。美国的股票市场、德国的创业板市场和香港的创业板,是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法国在交易所开辟的“第二板块”称为“新市场”业务,为鼓励中小企业去“新市场”,法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
由以上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由于拥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可以方便地从民间个人、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公司等多处获得资金。另外,国家最近几年也建立了一些以中小企业为资助对象的政府基金,其中规模较大的基金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肥市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是,相对于我国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来说,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还远远不能满足现有中小企业的需要。而且,现有的政府基金大多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扶持对象,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也难以得到资助。此外,在基金的运作上,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制度和充分的运作经验,运作体系和流程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浪费的现象。在贷款援助方面,一方面,我国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片面强调“抓大”,中小企业很难或根本得不到政策上的扶持。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私营中小企业,而我国政府对私营中小企业一直存在歧视,使私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迫使中小企业放贷支持其发展,但由于忽略经济制度环境方面的建设,也不积极维护中小企业债权,反而更加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破坏了银企长期合作的基础。另一方面,大中型中小企业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从经济性原则出发,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大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息成本较高。因此,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中小企业来说,确实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此外,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有限。我国的中小金融服务机构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3年以前发展起来的,1993年以后国家就不再重视它的发展,并且多数时候不允许其存在。金融机构不仅经营混乱,其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有限,所以它没有能力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然我国几年前就有政府出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担保公司的代偿率一直居高不下,而民间担保机构虽然发展状况要稍好于担保机构,但是要使其能真正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进行发展和完善。我国基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具体运作、管理方式又存在缺陷,全国或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和化解,同时,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运作方式,实际上对改变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大,对真正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展。
在风险投资和建立“二板市场”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一直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现在已经有多家风险投资公司,规模也有上百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科研成果的转化中风险投资仅占2.3%,还远未达到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风险投资资源的阶段。我国虽然在年月在深圳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打开了直接融资的渠道,为我国分步推出创业板市场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中小企业上市的要求仍然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条件不变、上市规则不做大幅修改”为前提,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中小企业都称得上是中小企业中的“大中小企业”,这些“大中小企业”获得间接融资比较容易,而对于更多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善。因此现在的“二板市场”对我国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还不起作用,此时的中小企业板,只是国内打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第一步,其作用的真正发挥还需要多方的努力。总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而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支撑主力军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及由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城市商业中小企业这些金融机构体系又不够完善,没有得到应有的改革和发展。政府支持不到位,中小企业参与积极性又不高,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渠道又发育不成熟和不完善,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处的金融环境确实令人担忧。
保持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能够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西方国家在研发经费的投入、技术人才的储备、技术信息的传递等方面都有比较高的水平,使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而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从而抑制了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活力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都要占其销售额的3%左右,高技术中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则占其销售额的5%以上,而在我国,中小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平均不到销售额的1%,而有关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要生存下去,其研发支出至少应占销售额的2%—4%。另外,从研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发达国家这一比值为一,发展中国家为,而我国近年来科技投入的增长还赶不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导致研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在技术信息的传递方面,准确、及时、周密的科技信息和咨询服务是国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成功之举。欧盟借助遍及各成员国的所欧洲信息中心网络和分布在中东欧和地中海国家的所欧洲信息通信员中心以及覆盖个国家拥有多名顾问的合作伙伴搜寻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欧盟事务的专员知识,通过“欧盟中小企业技术日”“创新传播中心”及其52个分中心来实现新技术和新成果的传递、交易、转化,1995年完成技术转让达489项,1995—1996年与中心保持联系的中小企业达39337家,得到过帮助的达7052家。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信息缺乏,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地区,信息方面的劣势表现得更为明显。我国缺乏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信息网,没有构建起一个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非营利性的数据资料库,专门向中小企业传播技术信息和技术知识,从而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缺乏技术信息的支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在经济国际化、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化与环境共生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内容、方式、手段等都在向更先进、科学的方向发展。从日本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来看,在市场竞争内容方面,以前的竞争是按照“生产者逻辑”,以产品、服务为媒介,靠价格合理性,迅速、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经济价值现在正转向按照“生活者逻辑”,同时满足顾客所要求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福利、安全性、包括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的竞争。从市场竞争的手段、方式看,发挥“规模经济性”的竞争手段已经告终,发挥“范围经济性”—全面有效地运用各种经营资源,配套提供多品种的产品、服务的竞争手段正成为竞争的关键。此外,由于现代人时间价值观的增强和信息技术的发达,发挥“速度经济性”的竞争手段也愈发受到中小企业重视。与这些变化和共生意识的提高相适应,中小企业竞争的方式也开始由“战争型竞争”转向“恋爱型竞争”。而在我国,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内容、竞争方式等都还比较落后,存在着不规范的竞争秩序各地中小企业之间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低水平过度竞争问题。同类产品的中小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竞相压价,而中小企业为了在低价位时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不得不偷工减料,降低产品的质量。由于这种竞争不是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展开的,而是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的,其竞争的结果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以资源的巨大浪费为代价的优劣并存,甚至是优败劣胜,大量中小企业正面临着失去客户的威胁。相对于一个特定的中小企业而言,在中小企业现状如中小企业规模、利润水平、财务结构等和中小企业环境如经济发达水平、中小企业生命周期、有关法律政策、金融环境、整体技术水平、市场竞争环境等既定的情况下,其可能获得的资金总量也必然是有限的。由于资本的有限性,中小企业就需要谨慎处理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中小企业既要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如营销、研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资金的需求,又必须讲究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合理性,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占用。一个中小企业不仅要有获取利润的能力,而且必须保证赚取利润过程中资金流转的顺畅和财务结构的合理与安全,否则就会因财务状况尤其是现金状况陷入困境而发生危机。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如何合理地进行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属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所以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