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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见面审批”改革的标准化指引

标准化、规范化是保障改革有序、协调、平稳推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对于更好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江苏以标准化、规范化为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的突破口,专门编制《“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苏政办发〔2018〕64号),实现了全省“不见面审批”事项的“三级六同”,即在省市县三级,事项的公布、实现的方式、基本的流程、申请的材料、办理的时限、缴纳的费用等六个方面标准统一。

2018年9月8日,江苏正式发布实施了《“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从此有据可依。《指引》规定了“不见面审批”的概念、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审批过程、审批大厅、管理机制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建立了一体化的办事规范和办事流程,有利于推进部门间、环节间、系统间无缝对接、集成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

在“不见面审批”定义方面,《指引》明确指出,“不见面审批”指政府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有欠缺但申请人承诺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能补齐的情况下,通过职能整合、流程优化、信息共享,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自助终端机办理、移动终端机办理、邮政寄递、全程代办等方式,融合线上信息系统和线下窗口服务,实现审批机关从受理审批事项到作出决定、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全过程与申请人“不见面”的审批模式。同时,“不见面审批”事项范围被明确为:省、市、县“三级四同”标准化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6类能够做到“不见面”办理的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列入权力清单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其他类型权力事项,能够做到“不见面”的,本着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出发点,也应采取“不见面审批”的模式办理。

“不见面审批”坚持便民、法治、共享和高效原则。根据便民原则,江苏将在法定范围内简化受理条件,压缩申请材料,积极推行“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实行“不见面审批”全要素公开、透明。根据法治原则,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全部推行“不见面审批”;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合法实现的,也应做到“不见面审批”。根据共享原则,推进政府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审批数据大融合,按照“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的要求,实行信息无条件归集、政府部门有条件使用,实现上下级、同级部门审批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根据高效原则,扩大“不见面审批”覆盖面,提高集中度、增强准确度,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常用事项上突出体现“不见面审批”优势。完善并联审批协同机制,实行公开承诺制,解决行政审批时间长、盖章多、中介多、收费多、材料多等问题。

在实现方式上,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机、移动终端机、邮政寄递、全程代办等方式提交申请。采取“不见面审批”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不得强迫申请人只能“不见面”办理。《指引》规定,审批部门应运用现代识别技术,通过视频连线、人脸识别、U盾身份认证等解决防伪、安全问题,实现审批全流程“不见面”。《指引》对基本流程作了细致规定。例如,在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内容、时间期限等,避免“来回跑”“反复跑”。在政务服务大厅,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使企业和群众到大厅办事,只需向一个窗口递送申请材料。

为了更好地推动改革落地,《指引》明确要求建立线上线下监管和监督反馈机制,对“不见面审批”事项网上咨询、信息公开、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见面审批”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现场调查与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在评价改进方面,“不见面审批”评价指标将纳入江苏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见面审批”事项占行政审批事项的比重和“不见面审批”办件量占总办件量的比重都将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以上措施为江苏“不见面审批”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标准指南。 iKxx0oJVd6PBXvSWD4bTQQvt/laGxI1B8o/GSseFpyUEpOONraP3K/PuOjymO6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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