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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特殊类型的案件情况

除了行政诉讼发生领域和当事人情况之外,行政诉讼发生的数据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指数,比如不予受案、高院案件、撤诉案件等。上述案件量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的发生机理也有一定价值。

表1-4-1 不予受案案件数与原告当事人交叉分析

不予受案的案件包括不予立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再审等的裁定案件类型。不予受案意味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法律上受案范围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行政纠纷无法被纳入司法救济的渠道。但是行政诉讼的出现即意味着纠纷的客观存在,若法院没有受理,亦有可能导向其他维权途径,因此不予受案是行政诉讼发生指数考察的重要内容。整体上,不予受案案件数高达48 392件,占案件总量的46.11%,与上一年度的水平相差不大。其中多诉主体、无律师代理群体的不予受案情况略高于平均水平。地域分布上,处于不予受案率高比例区间的地区有天津(68.22%)、黑龙江(62.16%)、北京(61.31%)、浙江(52%)、吉林(50.84%)、湖南(50.62%),其中浙江和湖南的案件数和比例较上一年度有显著提高。如果将不予受案作为法院的专业判断的话,那么不予受案结论就是该起行政纠纷的法定判断,说明这些纠纷不应当作为政府负面效应的评价要素。但是如果从行政纠纷化解的角度而言,这项数据则意味着纠纷化解没有可能,那么当不予受案数高居不下时,行政机关亦要反省自身的社会治理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何会发生如此多的行政纠纷?

表1-4-2 各地区不予受案数及比例

续表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则中,高院案件一般包括一审在中院的案件以及向高院提起再审的案件,理论上还包括本辖区的重大案件(但是基本没有出现过),因此高院审理的案件无论持续程度抑或案件影响都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各地区行政纠纷发生的冲突和疑难程度。在大众认知中,行政案件的审级越高就越有利于排除公权力的干预,对基层乃至中级法院的裁判不信服,就会继续诉至高院。因此高院审理的案件数越多,也可以说明当地的法治环境不容乐观。另外,高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律师代理率远低于一般水平,似乎和日常的认知不符,也就是说,看似比较重大或者疑难的高院级别案件,原告却不倾向于聘请专业律师,那么原告对自己的专业能力充满自信,抑或是坚信自己应当胜诉,甚至是单纯地想通过上诉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或故意通过诉讼形式来刁难行政机关,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2017年度全国高院行政诉讼判决书共26 363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5.12%。地区的高院案件比例上,黑龙江(44.13%)、新疆(40.10%)、海南(39.94%)、甘肃(35.38%)、贵州(34.45%)、吉林(31.77%)等地处于高比例区间。

表1-4-3 高院案件数与原告当事人交叉分析

表1-4-4 各地区行政诉讼高院案件数及比例

撤诉案件的数量有两方面的表征意义,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政府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努力,和行政相对人所达成的双方妥协,可以视为纠纷化解的一种成果。另一方面,更多的可能在于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败诉,而做出自我纠正或让步,甚至付出一定代价,满足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目的或争取到行政相对人的谅解,那么撤诉率也可以看作是行政违法的另一种体现。2017年度的撤诉案件数为11 251件,占案件总数的10.72%,较上一年度略有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有律师代理案件的撤诉比例较没有律师代理的比例更低一些,可能说明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后,原告会更加依法坚持自身的诉求。在撤诉案件的地域分布中,宁夏(27.54%)、甘肃(19.14%)、陕西(18.25%)、山西(16.37%)、河南(16.33%)、广西(16.28%)处于高比例区间。如前所述,虽然行政诉讼撤诉一般意味着行政纠纷得到化解,但事实上撤诉多表现为行政机关做出了某些让步和妥协,说明行政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违法或瑕疵,因此这组数据将在下文的司法指数评估中适用于不同的二级指标,用以论证不同的表征意义。

表1-4-5 撤诉案件数与原告当事人交叉分析

表1-4-6 各地区行政诉讼撤诉案件数及比例

续表 X116nLJLiks0TxOkwvWlcxjlY5pZKcZ7YltUczQEVsgzccLKylS1/muw548gEn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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