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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采集的符合标准的行政裁判文书为2017年度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的高院、中院针对地方政府做出的行政判决书45 317份,行政裁定书59 643份,共计104 960份行政裁判文书。上述各项数据较2016年略有增长(2016年度行政裁判文书92 679份,其中行政判决书38 080份、行政裁定书54 599份)。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1.3万件,同比上升46.2%。可见这个数据浮动也是较为可信的。具体以审级区分,2017年度的一审案件裁判文书有37 164份,二审案件裁判文书有69 288份,再审案件裁判文书有8 739份。由于样本采集的对象限于中院、高院案件,因此二审案件为主也较为合理。我们发现再审的行政判决书仅占年度裁判文书的0.79%,至少从相对人角度可以理解,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再审来对案件进行实体复审,甚至再扳回一局,确实希望渺茫。最后,以审理法院区分,2017年度的中院裁判文书有78 597份,高院裁判文书有26 363份,相较于2016年的文书数均有明显增长,其中高院裁判文书增加幅度接近20%,使中院和高院裁判文书的比例差进一步缩小,更多案件进入高院的视野。
表1-1-1 年度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概况
下列数据直观地反映各省级行政区行政诉讼案件数的排名。排名显示,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各地区的依法行政水平,因为案件的发生会受地方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在这个基础排名之上,找出行政诉讼发生的强相关因素,剥离不相关因素,加入各类变量试验,对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指数进行矫正。
就行政诉讼发生的绝对数而言,由多到少依次为:河南(8 917)、江苏(7451)、浙江(7 241)、广东(7 109)、湖南(6 762)、山东(6 195)、北京(4 839)、四川(4594)、上海(4281)、辽宁(4227)、贵州(4 107)、福建(3 609)、重庆(3 603)、湖北(3 549)、安徽(3 544)、河北(2 960)、江西(2474)、陕西(2 290)、山西(2 285)、吉林(2 203)、黑龙江(2 196)、天津(1 866)、广西(1 849)、甘肃(1 625)、云南(1 118)、内蒙古(1 055)、新疆(1 045)、海南(939)、宁夏(708)、青海(306)、西藏(13)。
其中,河南、江苏、浙江、广东、湖南地区位列全国前5位。对比2016年度的数据,其中河南和江苏的案件总数同样位居前两位,这两个地区在接下来的分析中会被重点关注,如相关案件的当事人特征、分布领域及行为类型。2017年度全国各地区案件总数的中位值地区是河北(2 962),但是全国平均值为3 386件,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各地区案件量的差异非常大,对此应当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更注重动态调整各地法院系统的法院员额及编制人数。此外,比较往年数据,除了个别地区以外,大部分地区诉讼发生水平的浮动都不大(地区排名浮动5位以上的)。年度案件数涨幅比较大的地区主要为上海,自2016年的第15位上升至2017年的第9位,贵州从2016年的第19位提高至2017年的第11位,而且两地的案件总量也有较大提升,应当引起重视,并分析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相对应地,跌幅比较大的地区有重庆、吉林、广西,重庆于2016年的第7位降至2017年的第13位,吉林自2016年的第13位降至2017年的第20位,广西自2016年的第16位降至2017年的第23位。虽然行政诉讼案件数并没有直接的评价功能,但是同比的案件量减少更多意味着在同样的诉讼意愿和司法环境下,行政纠纷发生数量的实际减少,因此还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表1-1-2 全国各省级行政区行政诉讼案件分布
续表
表1-1-3 各地行政诉讼案件数与地方基础数据的强相关分析
注:地区常住人口、地区GDP、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在0.01级别,相关性显著;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在0.05级别,相关性显著。
在2016年的报告中,我们已经发现,行政诉讼的发生水平与地区常住人口和地区GDP密切相关。本报告同样将案件数与2017年的地区基础数据进行验证,包括常住人口、人口密度、地区GDP、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例、文盲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城镇失业率、人均可支配收入、抚养比、义务教育率、高等教育率、区县数、土地面积等14项数据,得出的结果仍然显示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与地区常住人口和地区GDP有显著的相关性。在显著性(双侧)皆小于0.01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数与地区GDP的Pearson相关性高达0.832(2016年为0.812),与常住人口的Pearson相关性高达0.782(2016年度为0.715)。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数与地区GDP、地区常住人口的相关关系在今年被进一步加强。
今年的报告中,我们进一步将经济数据进行细化,增加了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3项数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发现,各地案件数在产业类型中尤其与第二产业增加值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显著相关, 第二产业增加值的相关性为0.807,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相关性为0.822,也就是说,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达的地区,行政纠纷的发生率越高,这种相关性分布也体现了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产业特征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管理领域。
考虑到行政裁判案件数与常住人口的强相关性,可以通过人均案件数的统计来剥离这种影响,每百万人人均案件数的全国排名如下:北京(222.89)、上海(177.05)、浙江(128)、天津(119.85)、重庆(117.17)、贵州(114.72)、宁夏(103.81)、海南(101.40)、湖南(98.57)、辽宁(96.75)、河南(93.28)、江苏(92.80)、福建(92.28)、吉林(81.08)、广东(63.65)、山东(61.91)、甘肃(61.88)、山西(61.72)、湖北(60.13)、陕西(59.71)、黑龙江(57.96)、安徽(56.66)、四川(55.34)、江西(53.53)、青海(51.17)、新疆(42.74)、内蒙古(41.72)、河北(39.36)、广西(37.85)、云南(23.29)、西藏(3.86)。
其中,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为北京、上海、浙江、天津、重庆,中位值地区为山东(61.91)。比较发现,北京连续两年“蝉联”首位,在人均案件量上远超其他地区。令人欣慰的是,首都2017年度的人均案件数较之2016年度下降将近30%,而经常与之对比的上海却自2016年的第10位上升至第2位,人均案件数的涨幅高达惊人的73%。此外,2017年度位居前五地区的人均案件数较2016年度有了显著提高,人均案件数排名涨幅较大的地区有:广东自2016年的第25位上升至第15位,山西自2016年的第24位上升至第18位,湖南自2016年的第18位上升至第9位,贵州自2016年的第13位上升至第6位,需要引起重视。相对应的跌幅较大的几个地区有:广西自2017年的第23位下降至第29位,内蒙古自2016年的第23位下降至第29位,吉林自2016年的第5位下降至第14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人均案件数所反映的纠纷发生水平更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