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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演绎法是传统逻辑体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学习了演绎法,就基本了解了什么是逻辑思维;掌握了演绎法,也就学会了简单的推理和认识客观对象的思维方法。

在中国,往往在大学阶段才开设逻辑课程,且通常只有文、哲类专业教授此课。至今,本科教育的专业设置中尚无逻辑学专业或逻辑学方向,只有硕士研究生才有机会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于是,逻辑学显得神秘又深奥,人们往往对其怀揣敬畏,甚至“顶礼膜拜”。

其实,逻辑学没有多么“了不得”,也没有多么“高大上”,它非常接地气。而且,它更不是什么“玄学”,只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很早就把逻辑学确立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它为一切科学提供逻辑分析、逻辑批判、逻辑推理和逻辑论证。同时,它与数学和哲学并列为“三大工具性学科”。

许多国家都把逻辑学设为基础课程,有些国家甚至还把逻辑学纳入了通识教育体系中。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逻辑学,并将其基础知识逐步植入通识教育之中,而演绎法就是其中颇为重要的内容。

如果演绎法能成为通识教育的内容,那么可以想见:不久的将来,普通民众完全可以既“懂道理”也“讲道理”。我们常说“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演绎法就是告诉我们怎样说清楚“所以然”的。

中国的逻辑起源于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惠施、公孙龙、尹文等诸多名学、辩学大家;产生过论理学、理则学这样影响深远的学说;当然,也通过包拯、狄仁杰这样的人物彰显了推理的智慧。

由此,我们希望能将逻辑知识介绍给普通民众,在为逻辑领域“扩容”的同时,也传承先辈们的逻辑精神。

在此,我们拟用讲故事、说道理的形式,简单地对演绎法和与演绎法相关的知识进行介绍。或有些许疏漏与不足,但仍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得到收获与启发。

刘洪波 JgbuAqQs6zz3M5ozFogZeygLWTXhJs8Fm5fVXGqMXehem6Do00P26MxVpLQc0W7/



| 第一章 |

关于演绎法

演绎法是逻辑思维的方法之一,是传统逻辑的主要构成部分,在逻辑学表达中即指“演绎推理”,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也是人们进行思考、表达思想的重要思维组合形式。在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中,演绎法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并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语言与行为。

正是因为演绎法的实用意义重大,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习、了解演绎法,掌握并能够运用一些基本的演绎推理,以服务于我们的思维和表达,使我们的思维更加合理,表达更加准确,认识更加深刻,更能让他人理解并接受我们的思想。

其实,我们现在接触的演绎法理论体系并非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与发展,就如同“逻辑”这个词汇来源于古希腊语“λóγος”一样,演绎法的主要思想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然而,这并非说中国就没有“逻辑”,或者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没有逻辑思想、没有演绎法。参考近现代中国逻辑史研究成果: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便已广泛应用,只不过那时不叫“逻辑”,而是被称为“名学”“辩学”“论理学”或“理则学”。当然,其理论也不似“工具论”这般有较为完整的结构与体系。虽然古中国文化中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以类推为主,可我们依然能够从中看到不少演绎法的内容,只不过没有被更为系统地归类过罢了。

“中国的逻辑”从其诞生的背景和服务的对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讲道理”。因此,学一点逻辑,掌握点演绎法还是有必要的。 JgbuAqQs6zz3M5ozFogZeygLWTXhJs8Fm5fVXGqMXehem6Do00P26MxVpLQc0W7/



什么是演绎

到底什么是演绎呢?

“演绎”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语词。我们经常在电视节目中看到某位歌手在翻唱一支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时会说:“我将对这支歌曲进行重新演绎……”

如果你要问这个歌手什么是演绎,可能他会说自己对歌曲进行了改编,或者唱法不同。“你其实未必知道什么是演绎”并不是否定你使用“演绎”这个词汇,而仅仅是说,大多数使用“演绎”这个词汇的人并不一定知道其原意是什么。

《朱子语类•卷六七》说:“汉儒解经,依经演绎;晋人则不然,舍经而自作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演绎其原意是指“推理”,即由前提依照规则必然地推出结论的思维过程。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词汇的理解产生变化,“演绎”所指的范围逐渐扩大。人们不仅将其作为名词使用,也赋予了其作为动词使用的新含义。

作为名词来说,“演绎”即演绎推理,仅指“由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的思维过程”;作为动词使用时,“演绎”则包括铺陈、发挥、展现、表现、推求等内容。由此,从动词的意义来说,歌手对歌曲的改编和翻唱被称为“重新演绎”也并无不妥。

本书着重讨论的是“演绎”的名词含义和与逻辑思维有关的“推导”“推演”等思维方法。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演绎”实际上指的是“演绎法”。

思维理论认为,演绎法又可以被称为“演绎思维方法”。它是从普遍性的理论知识出发,去认识个别的、特殊的现象的一种思维推理方法。逻辑学认为,演绎法是通过一般性(普遍性)前提,根据规则,必然地得出具有特殊性(个别性)的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对演绎法的定义并无本质的不同,不过是表述语言有所差异罢了。

在不同的语境下,“演绎”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词语意义,而“演绎法”则只能作为名词,其指向是唯一的,即逻辑推理中的“演绎推理”。从概念的角度认识“演绎法”,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确定的内容。

所以,在哲学或者推理的语境里,“演绎”与“演绎法”具有相同的含义,而在其他语境中,这两个词汇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鉴于此,当要使用“演绎”这个词的时候,你一定要明白:它在你的语言环境中到底是什么含义?你要搞明白你用的这个概念能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你要表达的内容,即“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词不达意、弄巧成拙的尴尬状况。

演绎法是一种最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反映的是一种思维形式的结构,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之一。演绎法并不是什么高深、不可企及的学术理论,而是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具有的思维能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演绎思维。

演绎思维可以分为自发的和自觉的两种。自发演绎思维是一种被动思维,指人们在未认识、未掌握客观对象和规律时不受外力影响而自然产生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然”的无主动意识的一种条件反射。未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哲学理论、逻辑学理论)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由于其他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的积累,或多或少、或强或弱都具备一定的自发演绎思维的能力。他们虽然未必知道什么是演绎法,但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演绎推理获得结论。自觉演绎思维是主动思维,是“按照自己的意图主动去做”的一种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是“知其所以然”的目的性明显的积极思维。我们通常认为,只有经过系统的思维理论学习和思维方法训练的人,才可能具备较强的自觉演绎思维能力。具有自觉演绎思维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严密、规范的演绎推理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结论。一般来说,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必然是以自觉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最基本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中的自觉演绎思维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创新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不可或缺的根本要素。

但是,并不是说能够自觉地应用演绎法就等于具有了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具体表现,它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经验的沉淀、对未知可能性的预测、对已知和未知之间关系的感悟、对创新过程的掌控和顿悟等。这其中,自觉演绎思维仅仅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虽然自觉演绎思维并非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全部,却不能否定自觉演绎思维的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才决定了它在创造性思维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可以说“自觉演绎思维是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的必要条件”。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的外在表现,这个认识过程始终依赖于创新思维或创造性思维,因此也彰显出学习、掌握演绎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JgbuAqQs6zz3M5ozFogZeygLWTXhJs8Fm5fVXGqMXehem6Do00P26MxVpLQc0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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