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做好经济安全工作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国家安全法》第19、20、21、22、23、24、25、30、31、32、33条对经济及其相关领域的安全事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9、21、22条与大宗商品密切相关。
《国家安全法》第19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能源资源,有效管控战略能源资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能源资源储备,完善能源资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能源资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国家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2017年3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的战略部署,明确了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天然橡胶等五类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即要依法保护“两区”、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监测督查,保障“两区”的用途。
从《国家安全法》对大宗商品的相关规定和上述关于“两区”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将大宗商品的安全问题置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积极推进大宗商品的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