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使用中药时,为了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毒副作用的产生,必须注意中药的用药禁忌。中药的用药禁忌主要包括配伍禁忌、妊娠用药禁忌、证候用药禁忌和服药饮食禁忌四个方面。
配伍禁忌,是指某些药物合用,会产生或增强剧烈的毒副作用或降低、破坏药效,应避免配合应用。此即《神农本草经》所谓之“勿用相恶、相反者”。
配伍禁忌主要有“十八反”和“十九畏”。五代后蜀韩保昇修订《蜀本草》时,首次统计药物七情数目,提到“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今人所谓“十八反”之名,盖源于此。至《证类本草》载反药24种,《本草纲目》载相反药物36种,但无论古代医籍所列举的相反药物如何增减,仍然沿用“十八反”的名称,可见“十八反”已经失去固定数量的含义。相畏为中药七情之一,内容已如前述。然从宋代开始,一些医药著作中,出现畏、恶、反名称使用混乱的状况,已与《神农本草经》“相畏”的原义相悖。而作为配伍禁忌的“十九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十八反歌”最早见于金·张子和的《儒门事亲》:“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十八反指出:乌头(包括川乌、草乌、附子)反浙贝母、川贝母、瓜蒌、天花粉、半夏、白及、白蔹;甘草反甘遂、京大戟、红大戟、海藻、芫花;藜芦反人参、西洋参、党参、丹参、玄参、北沙参、南沙参、苦参、细辛、白芍、赤芍等。
“十九畏”歌诀则首见于明·刘纯《医经小学》:“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大凡修合看顺逆,炮 炙煿莫相依。”十九畏指出:硫黄畏朴硝(芒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芒硝)畏三棱,官桂(肉桂)畏赤石脂,人参畏五灵脂等。
此后之《本草纲目》《药鉴》《炮炙大法》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诀那样广为传诵。
反药一般不宜同用。多数医家认为反药同用会增强毒性、损害机体,因而强调反药不可同用。《神农本草经》提出“勿用相恶、相反者”。《本草经集注》也谓:“相反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孙思邈则谓“草石相反,使人迷乱,力甚刀剑”等,均强调了反药不可同用。《医说》甚至描述了相反药同用而致的中毒症状及解救方法。现代临床、实验研究也有不少文献报道反药同用(如贝母与乌头同用、巴豆与牵牛同用)引起中毒的例证。因此,1963年版的《中国药典》“凡例”中就明确规定:“注明畏、恶、反,系指一般情况下不宜同用。”
古代也有不少反药同用的文献记载,认为反药同用可起到相反相成、反抗夺积的效能。如《医学正传》谓:“外有大毒之疾,必有大毒之药以攻之,又不可以常理论也。如古方感应丸,用巴豆、牵牛同剂,以为攻坚积药;四物汤加人参、五灵脂辈,以治血块;丹溪治尸瘵二十四味莲心散,以甘草、芫花同剂,而妙处在此。是盖贤者真知灼见,方可用之,昧者不可妄试以杀人也。”《本草纲目》也言“相恶、相反同用者,霸道也,有经有权在用者识悟尔”等,都强调了反药可以同用。古今反药同用的方剂也是屡见不鲜的,如《金匮要略》甘遂半夏汤中甘遂、甘草同用治留饮;赤丸以乌头、半夏合用治寒气厥逆;《外科正宗》海藻玉壶汤中海藻、甘草同用;《景岳全书》的通气散以藜芦配玄参治时毒肿盛、咽喉不利。现代也有文献报道用甘遂、甘草配伍治肝硬化及肾炎水肿;人参、五灵脂同用治冠心病等,有一定的效果。
由此可见,无论文献资料、临床观察及实验研究目前均无统一的结论,说明对十八反、十九畏的科学研究还要做长期艰苦、深入、细致的工作,去伪存真,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但目前在尚未搞清反药是否能同用的情况下,临床用药应采取慎重从事的态度,对于其中一些反药若无充分把握,最好不宜配伍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妊娠用药禁忌,是指妇女妊娠期间治疗用药的禁忌。妊娠禁忌药专指妇女妊娠期除中断妊娠、引产外,不能使用的药物。
在传统的妊娠用药禁忌中,能损害胎元、引起堕胎是早期妊娠禁忌的主要理由。随着对妊娠禁忌药的认识逐渐深入,对妊娠用药禁忌理由的认识也逐步加深。归纳起来,主要包括:①对母体不利;②对胎儿不利;③对产程不利;④对小儿不利。无论从用药安全的角度,还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认识这几点,都是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的。总的说来,凡对妊娠期的孕妇和胎儿不安全及不利于优生优育的药物,均属妊娠禁忌药。
在妊娠禁忌药中,不同的药物对妊娠的危害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在临床也应区别对待。古代对妊娠禁忌药主要提禁用与忌用,较少提慎用。近代则根据临床实际和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禁用与慎用二大类。妊娠禁用药是指毒性强的药、作用峻猛的药以及堕胎作用较强的药,如麝香、巴豆、牵牛子、大戟、商陆、三棱、莪术、水蛭、斑蝥、马钱子、川乌、雄黄、砒石等。妊娠慎用药主要包括活血化瘀药、行气药、攻下导滞药、药性辛热的温里药以及性质滑利之品,如桃仁、红花、牛膝、枳实、大黄、附子、肉桂、干姜、木通、冬葵子、瞿麦等。
对于妊娠妇女,凡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而慎用的药物可以根据病情的需要斟酌使用,但要注意辨证准确,掌握好剂量与疗程,并通过恰当的炮制和配伍,尽量减轻药物对妊娠的危害,做到用药有效而安全。如《金匮要略》以桂枝茯苓丸治妊娠瘀病,吴又可用承气汤治孕妇时疫见阳明腑实证。此即《内经》所谓“有故无殒,亦无殒也”的道理。但是,必须强调的是,除非必用时,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以防发生事故。
由于药物的药性不同,其作用各有专长和一定的适应范围,因此对于某类或某种病证,应当避免使用某类或某种药物,称证候用药禁忌,也称为病证用药禁忌。
由于药物皆有偏性,或寒或热,或补或泻,或升或降,或润或燥等,临床用之得当,可以其偏性纠正疾病所表现出来的病理偏向;若使用不当,则其偏性可能会反助病势,加重病情或导致新的病理偏向。因此,任何一种中药,对于特定的证候,都是有宜也有忌。凡药不对证,药物功效不为病情所需,而有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恶化或产生新的疾病,原则上都属于临床用药禁忌的范围。如麻黄性味辛微苦温,功能发汗解表、散风寒,又能宣肺平喘、利尿,故只适宜于外感风寒表实无汗或肺气不宣的喘咳,而对表虚自汗及阴虚盗汗、肺肾虚喘则应禁止使用。又如黄精性味甘平,功能滋阴补肺、补脾益气,主要用于肺虚燥咳、脾胃虚弱及肾虚精亏的病证,但因其性质滋腻、易助湿邪,因此,凡脾虚有湿、咳嗽痰多以及中寒便溏者则不宜服用。一般而言,除了药性极为平和者无须禁忌外,中药大多都有证候用药禁忌,其内容详见各论中每味中药的“使用注意”部分。
服药饮食禁忌,是指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的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重视服药时的饮食禁忌,对于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也有重要的意义。
《本草经集注》谓:“服药,不可多食生胡荽及蒜、生菜。服药,不可多食诸滑物果实。服药,不可多食肥猪、犬肉、肥羹及鱼臊脍。”提出了在服药期间,一般应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而根据病情的不同,饮食禁忌也有区别。如热性病,应忌食辛辣、油腻、煎炸性食物;寒性病,应忌食生冷食物、清凉饮料等;胸痹患者应忌食肥肉、脂肪、动物内脏及烟、酒等;肝阳上亢头晕目眩、烦躁易怒者应忌食胡椒、辣椒、大蒜、白酒等辛热助阳之品;黄疸胁痛者应忌食动物脂肪及辛辣烟酒刺激物品;脾胃虚弱者应忌食油炸黏腻、寒冷固硬、不易消化的食物;肾病水肿者应忌食盐、碱过多的和酸辣太过的刺激食品;疮疡、皮肤病等患者,应忌食鱼、虾、蟹等腥膻发物及辛辣刺激性食品等。
此外,古代文献记载的甘草、黄连、桔梗、乌梅忌猪肉;鳖甲忌苋菜;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葱、蒜、萝卜;丹参、茯苓、茯神忌醋;土茯苓、使君子忌茶;薄荷忌蟹肉;蜜反生葱,柿反蟹等,也应作为服药禁忌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