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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本章规定了“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民法的基础和核心内容。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认,是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自然人作了较为妥善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本章沿袭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同时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内容有较大扩充。

本章共分4节,共44条。第一节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胎儿利益保护,成年人、未成年人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然人住所等。第二节为监护,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监护终止等。第三节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主要规定了宣告失踪条件、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失踪宣告撤销、宣告死亡条件、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确定、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撤销死亡宣告及其法律效果等。第四节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XrS0H9FMndF1xzZKUh+sjpT+e9nb++3TWsNKjPyXfee04rr0EBBs3raiZu+x2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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