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本章共7条,针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权利人作出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我国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很多国家或地区对此都有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土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允许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行划定。第951条规定设置界石之诉:如果在相邻的两块土地之间没有界石或者界石无法辨认,则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有权请求设置或者重建界石,并且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第1079条规定确认役权之诉和其他保护措施: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因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很多国家或地区对此都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第986条规定占有人的抗辩:(1)占有人或者作为其权利来源的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之物为有权占有时,占有人可以拒绝将物返还。间接占有人对所有权人无权将占有让与占有人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将物返还于间接占有人,或者在间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重新承担占有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将物返还于自己。(2)根据第931条的规定,因让与返还请求权而受让的物的占有人,可以其对受让的请求权享有的抗辩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第993条规定正当占有人的责任:(1)如果不存在第986条至第992条所规定的条件,以孳息依通常经营方法不能认为是物的收益的为限,占有人应当根据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收取的孳息返还;此外,占有人既不负返还收益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义务。(2)对占有人保留收益期间,适用第101条的规定。第1005条规定追诉权:占有物在物的所有权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土地上时,物的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第867条规定的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1)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2)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第948条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还所有物;在提出返还请求之后,如果由于占有或持有物品之人的行为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或持有,则物品的所有人还可以向他们提起返还所有物之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承担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责任并且承担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在无法追回的情况下,除赔偿原告的损失以外,还要向原告支付相当于物品价值的价款。如果物品的所有人直接从现占有人或持有人处取得了物品,则应当将获得的补偿金退还前占有人或前持有人。《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返还所有物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0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条文解读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排除妨害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者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物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有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1)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时,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2)所有权人负有容忍妨害义务的,不享有上述请求权。《意大利民法典》第949条规定否认所有权之诉:物品的所有人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权利,可以以惧怕遭受损害为由提起否认所有权之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
消除危险也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某人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可能,危及邻居的房屋安全,此时邻居可以请求该房屋的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需有危险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不论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有的意见提出,修理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指当物灭失、损毁到不能使用等情形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都属于恢复原状。有的意见提出,修理可看作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手段,将它与恢复原状并行规定,明显不合理。重作和更换这两种责任方式具有独特性,无法纳入恢复原状之中。还有意见认为,“修理、重作、更换”不是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也有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就将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更换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循其例,其中第5项为恢复原状,第6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为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对此以不作修改为宜。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除了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79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其中有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领域,有的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领域。对于物权受到侵害而言,有的责任方式本章已作规定,有的在功能上可以被物权请求权所覆盖。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的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权利人,就同时适用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