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民法典物权编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民法典物权编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民法典物权编最直接的作用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位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关系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民法典物权编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民法典物权编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使用。民法典物权编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空间,物权编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民法典物权编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民法典物权编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律制度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也是民法典物权编的宗旨。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民法典物权编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