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关系在民法上称作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民法规范称作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属于身份法。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规范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两性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血缘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这是家庭生活中自然血缘关系的必要补充。
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涉及家家户户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婚姻观念、家庭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和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
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建议本编称“亲属”。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规定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篇章通常称“亲属”,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编即称“亲属”。所以这个意见是有理由的。但是,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颁布婚姻法至今,老百姓已熟悉并习惯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称亲属法则不熟悉、不习惯,所以本编不称“亲属”,而称“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