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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汉以降社会的宗法因素与“变异型宗法社会”性质

下面将依据汉、宋宗族的状况,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讨论本文开始提出来的问题:秦汉以降宗族与宗法关系,中国社会的宗法性质与特质。社会的宗法性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一)具有浓厚“家天下”成分的帝制和世袭的“食封贵族”

《三字经》所说的“夏传子,家天下”,周朝过后,秦汉以降的政治体制使家国分离,所以周代以后说的“家天下”并非是完整意义的宗法社会的概括,这时的皇帝只是政府首脑,而不再兼具天子、宗子的双重身份。那么为何还同“家天下”概念联系呢?

家天下的帝制。皇统神圣合法,皇位在一个家族内传承,两汉属于刘邦家族,中间虽有王莽的新朝取代西汉,然而刘氏的光武帝重新建立东汉,传承刘氏一脉。天水赵氏帝统,中经南渡之变,王朝依然赓续,历时三百余载。皇族高度关注自身的建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宗庙,进行祭祀,象征家族政权的存在,这是典型宗法社会大宗祭祀权的传承;二是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宗人,令皇族凝聚为一体,当皇帝无后继承时,可以在宗室中选择继承人,保持皇家血统。皇家建设缜密,可见宗法保持最完善的是在皇族,皇族成为宗族的典范。

家天下在历朝历代的传承。各个朝代都是家族的政权,两晋的司马氏,北魏的拓跋氏,隋代的杨氏,唐代的李氏,元代的黄金家族,明代的朱氏,清代的爱新觉罗氏,都是一姓一氏,唯改朝换代,异姓代之,而家天下的宗法精神不变。家天下保持于中古、近古各个时代,真是源远流长。

分封制实验不绝。两汉、两晋去上古未远,对分封制怀念不已,试图有所恢复,实践的结果是非惟不理想,而且添乱子,于是不给宗室裂土参政权,可是迟至明代初年,朱元璋复行封藩临民之政,出现“靖难”的惨剧,及至明清之际,南明三藩的出现,似乎显现分封的某种光彩,于是学界再度讨论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利弊。可见分封制虽不能实现,但试验、讨论不绝,人们仍对分封制有那么一丝情怀。还有一种现象,并非分封制,然却有某种联系,北魏实行宗主督护制,清朝一度实行族正制,赋予宗族首领一定的治理权,这是国家与宗族的别样结合体,具有分封制的遗意。

经济上对分封制有某种传承。表现在皇家自有财产,秦汉的少府、唐代的内府,宋代有太子务,明朝有皇庄,清代有内务府庄田,表明皇帝有私产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贵族制的残余存在。拥有土地、人民、政事的诸侯没有了,然而有爵位之尊荣,得俸禄实惠的贵族依然存活在历代社会中,历朝的宗室贵族不必说,有的朝代封赐极少数异姓贵族世袭罔替,与王朝相始终;素王大成至圣先师孔子家族历久相沿,成为唯一的一千多年不衰的贵族;孔裔而外,颜、曾、孟等圣贤后裔能够世袭五经博士。这些可以视作上古贵族制的遗意。

宗法制与生俱来的政治专制性的持续保存。宗法制与分封制的结合、合一,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专制性。无疑,宗法与专制共生、共存,互为表里,浑然一体。秦汉以降的皇权,在分封支柱丧失的情形下,以中央集权制支撑皇权,同时皇权在与相权、监察权长期斗争中削弱对方,权力达到基层(县,乃至乡),从君统、宗统合一(家国一致),转变为到国家、村落(家族)一致,皇帝(国家)借重于宗族治理地方。君主专制政体需要宗法,宗法本身具有专制性。

看来,在中央集权制度下的皇帝政治,皇家成为宗法家族的典型,在赏赐土地或税户予贵族方面具有分封遗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家天下本质的延续。

(二)“以孝治天下”与宗族民间化、大众化

皇族的存在,要求有民间的宗族呼应。汉代及历朝历代实行的“以孝治天下”政策,就为民间的宗族建设创造了条件,于是宗族陆续发展,成为民间化、大众化的组织。

汉代施行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是因懂得一个大道理:合格的、优秀的官吏,要来自具有良好的门风之家,必定能够做到在家是孝子,在朝是忠臣。东汉时代,因贡举不得其人,大鸿胪韦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 表明其时人们已经深刻领会忠臣与孝子、孝义之家密不可分的关系,既然要求民间出孝子,就需要倡导、灌输孝悌思想,然而光靠宣传不够,应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奖励孝悌力田,因应而生。政府号召孝悌,反对忤逆不道,给百姓以巨大的诱惑。一个平民百姓,可能因行义得到社会舆论的好评,但政治地位并未提高,而政府一旦表扬,不仅经济得到实惠,更重要的是社会地位相应提高。西汉陈留蔡氏家族的蔡勋被举为孝廉,到东汉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前有政府的嘉奖,后有乡里的推重。西汉末南阳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县中称美,推为三老” 。他爱护族人和邻里,在家族像国君一样受人礼敬,在国家被授为三老。南豫州董阳三世同居,南朝宋文帝下诏,表扬他家是“笃行董氏之闾”,并“蠲一门租布” 。这是既有荣誉又有免税的双重恩惠。河东县姚栖筠家族,自唐代至宋代二十几世同居共财,唐朝给予的鼓励是将其所居的乡改称“孝悌乡”,社称“节义社”,里称“钦爱里”。 试想,只有官员可以享受免役、免赋的特权,平民若因孝悌力田免役、免赋,与官员是同等的荣誉,这正是民间宗族所追求的,所看重的。是“以孝治天下”方针政策的实行,极大地促进民间宗族建设的热忱,成为民间开展宗族活动的动力。

宗族民间化和大众化。宗族民间化与大众化一事,从祭祖权的下移就可得知。原来祭祖权为大宗所特有,周代的诸侯对周天子都是小宗,没有祭祀始祖的权力,要祭始祖,得在天子祭祀之时,以小宗身份到镐京参与,而在诸侯国内,奉始封君为始祖,成为大宗。这样皇家、贵族成为大宗,拥有祭祖权。皇帝同时规定,按照人们的身份,有不同等级的祭祖权,官员可以依照品级祭祀二、三、四世祖先,平民只祭一世(父亲)。可是自晋代以来法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又有连坐法,将五世族人置于惩治范围之内。这是法律与礼法的不协调,显然不合理。程颢、程颐家族,其先人的官品,仅能祭祀两代,他们私自祭奠四世祖先,除了理论的凭借,就是法律与祭礼不合,应行改正。这就是程颐说的:“凡人服既至高祖,祭亦应至高祖,不祭甚非。某家即祭高祖。”明确主张祭祖世代应与五服制度一致,无论官民皆可祭祀高曾祖祢四代。对此,朱熹大加赞同,认为它符合于祭祀本意。 老百姓可以祭祀四世祖,程朱的这种观点对后人产生巨大影响,人们遵照实行。清人张惠言说:“三代而下,宗法不立,宋之大儒忧之,乃始讲论,使士庶人之祭皆及高祖,而又以义起先祖、初祖之祭。” 儒家、理学家的舆论作用,民间宗族活动的开展,使得政府放宽民间祭祀世代的限制,明代中期已经在事实上允许祭祀四世,到清朝作出明确规定:“庶人家祭,设龛正寝北,奉高、曾、祖、祢位。” 事实上,明清时代,民间祭祀的先人大大超过四世,宗族还在祭祀始祖、初祖、始迁祖,一祭就是十几代,或者还要多。民间可以祭始祖,这种祭祀权的下移,标志宗族的民间化。

宗族有不同的类型,社会地位各异。本来宗族是皇族、贵族所特有,先秦时代庶民宗族极其罕见,而后经历汉唐间的世族、士族为主体(实即贵族宗族的降格和扩大化 ),寒族势力上升,宋元时期官员宗族发展的同时,平民宗族亦有抬头,明清时期平民宗族与绅衿宗族得到同步发展,而贵族宗族尽管存在着,但被蓬勃发展的绅衿、平民宗族活动所遮蔽,平民宗族从幼弱到壮大,贵族宗族由主体到势力的式微,意味着宗族本身经历着平民化的道路,宗族日益变为平民的群体。当然,宗族从贵族群体向民间群体演变,在清代尚未全部完成,此后仍在持续向平民化方向发展。平民化与大众化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祭祀先人的代数多,反映宗族现有的成员众多,动辄是以百计数,以千计数。还有联宗祭祖,联宗修谱,跨省、府、州、县开展活动,宗族群体规模大,力量强,显现出活力。

民间化的宗族,自身有几个特点,也反映中国社会的特别之处:

其一,宗族成为几乎是时间最久的唯一的民间合法群体。秦汉以降的中国,民间的合法群体少而又少,可以说只有三种,即合法的宗教,如佛教、道教;工商行会,出现得晚,基本上是应官的需要,谋划行业发展倒属次要功能;宗族,自上古至晚清,代代相传,政府屡加扶持和依靠,因此,从时代久远,从政府爱惜态度来看,它几乎成为始终不衰的唯一的民间合法群体。古代中国缺乏民间社团,表明君主专制程度很高,而在这种情形下对宗族情有独钟,其原因何在,大可深究。

其二,士人、绅衿在宗族与国家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他们在社会上拥有崇高地位。在宋代以降的宗族民间化过程中,士人、绅衿是宗族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他们宗族很难成为宗族;他们具有一定特权的社会身份,可以出入公门,结交官吏,而官吏又要取得绅衿头面人物的支持,于是他们成为国家、宗族间的中介力量。科举制以后的绅衿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是平民能够向上流动的重要渠道,事实上士人、绅衿多出自平民,身份改变之后,宗族需要他们,比如申报烈女节妇、孝子顺孙,由他们进行,他们亦需借重宗族力量,能够代表它和乡间民众说话,是与州县官对话的一种资本。士人、绅衿在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有崇高地位,发挥独特作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也是宗族支持的。士人、绅衿是古代中国社会支配基层社会的人群,它同宗族的关系,或者说双方之间的关系尤需研治古代史者关注。

其三,宗族实际拥有某种自治权与教化权。宗族作为群体,本身有规范,自律性很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对皇帝忠诚,纳税守法;在内部,教育与控制族人行为,制定有惩治、奖励规则。与自律结合的,是国家孝治天下的方针和法律赋予宗族的若干权利,包括: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职官制度某些内容(如丁忧、起复、更名复姓等)的实现,需要宗族的协助;族人间细小的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赋予宗族实施家法,以至某种处死权;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主要表现在族人立嗣、寡妇财产处理方面),而政府则全力保护宗族的公有财产。总之政府赋予、认可宗族某种执法权和教化权,这是宗族具有一定的“自治权” 。这在古代专制社会实在不寻常,是其他民间群体所不可能拥有的。

(三)宗法精神渗透在社会结构诸多领域及人的从属关系

首先考察宗法观念及其所形成的社会习俗。

所谓“宗法思想”,反映宗亲关系的理念,是在祖先崇拜旗帜下讲求族人的团结和互助,是族人间的血缘等级关系和从属性的理论升华,而拟制亲观念是它的派生物,它与社会等级制及观念结合,成为专制主义皇权的统治思想。

1.一本观与祖先崇拜

“一本”的概念,滥觞于孟子,而作为宗法观念形成于宋元时期。一本,是形象的比喻,谓祖宗如同树的根干,子孙就是枝叶, 子孙之间可能关系已经疏远,出了五服,或更远,但都是一个祖宗的后裔,即一本所生,因此需要认同宗,才是不忘祖宗——不忘本根。可是离开老祖宗多少辈的人,根本就没有见过他,对他就难有浓厚的感情,更难于因此对族兄弟产生认同,因之人们又发明“一气”说。人们认为,先人是由形和气组成,人死后,形变了,腐烂了,化作烟灰消失了,但是气始终存在,子孙所一呼一吸的气,就是祖先一呼一吸的气,这是对祖先的传承,既然如此,同根同祖同气的族人,血缘再疏远,也是一脉一气相承,有祖宗的血气,无论服制远近的族人,都应当崇敬祖先,也都应该与一本、一气所出的族人相亲相爱,才符合祖宗的意愿。正是这种理论,令五服以内的族人凝聚不散,更使五服以外的族兄弟们团聚在一起,形成结构复杂、组织庞大的宗族群体。要之,一本观、一气观是宗族形成的基本观念和前提,是尊祖敬宗、扩大宗族、开展祭祖活动的思想基础。

2.血缘伦序观念与孝悌之道、移孝作忠

一本观、一气观产生宗族自然伦序的等级观念。一本观念下,族人间的关系,以离先人远近形成差别,也即辈分关系,它不依年龄来区分,而以是祖宗的第几代子孙来划分,因而出现“摇篮里爷爷,白胡子孙子”的现象,谁辈分高,谁就在宗族中地位高,祭祀祖先,就按辈分区分前后来进行,辈分低就是晚辈,就得尊敬长辈,服从长辈,于是在宗族内部形成血缘等级结构。这种血缘关系在宗族内部的实行,已经具有社会意义,而当晋朝政府实行“准五服以制罪”法律原则之后,依宗族的血缘伦序关系,实行法律上的“同罪异罚”,即同样的罪行,为长辈减刑,为晚辈加刑,就使得血缘等级进一步社会化,与社会的等级结构相一致。一本观产生的尊祖敬宗思想,与政府提倡的孝道、忠君之道合拍。孝道有多层次的理解,最低程度的是在家孝敬父祖,与族人和睦,有无相济;最高境界是立身扬名,在为祖宗、宗族争光的同时,尽忠报国,实现忠孝结合,也达到君主“移孝作忠”的要求,做个忠臣、顺民。

3.人的从属关系是宗法精神的规定和反映

个人,在宗族属于宗族血缘伦序结构之内,在社会属于社会结构之内。在这两种结构中,处于一个特定的地位,与上上下下发生各种关系。在家庭,从属于父家长,从属于家,不是独立的人;在宗族,从属于族长,从属于宗族,不是独立的人;在社会,为各级长官、皇帝的子民,从属于官府,从属于国家,不是独立的人。个人服从家长,家长服从族长,族长服从官府,官员服从皇帝,形成层层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渊源于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

在宗族内部,族人对宗族、对长辈的从属性有很强的承受力,视为理所当然,血缘伦序就是天理,天理不能违背。再说宗族对族人的生存、生活具有某种保障作用。在缺乏流动性、迁移性的社会,在聚族而居的地区,人们生活在宗族营造的地域空间和人文社会环境之内,生产环境是宗族创造的,人际关系是宗族、家庭赋予的,生活,就离不开宗族,自然产生某种依靠性,从而心甘情愿接受那种人身依附。

4.宗法思想的派生物——拟制亲观念

中国家族,严守血缘的认同法则,不许异姓的掺入,否则是异姓乱宗,使得祖先不得血食,是极大的不孝行为。可是在对非血统人员排斥的同时,又按照宗法观念的模式,接受拟制血缘,即并无血缘关系的人,以拟制亲的身份成为家庭、家族成员,或非正式成员,而具有类似宗亲的关系,前者如义子,进入义父家庭,后者如干儿子、结拜兄弟,并不进入干爹、把兄弟家庭。这类拟制亲关系,上自帝王,下及草民,宗族皆有,形成各种类型:前述汉朝皇帝赐姓,以及自视为百姓的君父,而将百姓视作子民;地方官自视为民之父母,而民则以之为父母官,称之曰“公祖”“大公祖”;学校的师生、行会的师徒、帮会的结拜兄弟、义父子、干亲家、拜把子,莫不是拟制亲的表现。其稍为具体的史实,容后申述。拟制亲的现象,是宗法观念的产物,拟制亲的观念,是意识上的宗亲化,也是宗族泛血缘化。

5.小宗法观念与宗族的壮大

首先了解小宗法的实行。宗法,是立族根本之法,有大小宗法之别,周代实行大宗法,后世,大小宗法问题讨论不绝,人们有尊古的愿望和习惯,理论上总是赞扬大宗法,但是周代宗法制破坏之后,大宗法已然失去通行的可能,于是人们“礼以义起”,从实际出发,实行小宗法。小宗法观念下,各个宗族可以祭祀始祖、始迁祖,正是这种祭祀礼俗,使得宗族日益扩大,容纳更多的宗支,令宗族结构庞杂起来,于是宗族在民间发展壮大,成为基层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团体。不过,皇家仍然遵循大宗法的原则,实行嫡长制的传位制度,虽然远远不能按理想实现;贵族袭爵亦然,官员的任子制,也是先尽嫡子。爵位承袭之外,财产继承方面则是诸子均分制,与大宗法无关了。

其次,观察宗法精神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宗法观念及其派生物拟制亲观念,影响了社会结构中群体关系,这里不再谈那些意识,而是从法律规定方面考察社会结构中人与人的宗法关系。

君民关系中的宗法成分。皇帝是君父,百姓是子民,宗法关系,子民应该绝对服从君父,纳粮服役守法,不得反抗作乱;君父的“国有大丧,群臣凶服” ,禁止娱乐,民间亦得遵行;天子的圣诞,是国家的三大节日之一;法律中的十恶,第一、二、三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第六恶“大不敬”,都是指臣民对君主而言,凡有犯者,必处极刑,并为“常赦所不原”。而皇帝也应当爱民如子,让百姓过太平日子,若有暴政,民不聊生,也要下“罪己诏”,表示忏悔。

工匠、商人、艺人中的师徒关系,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师父相当于五服关系中的大功,弟子相当于卑幼。

传授儒家文化的师生关系,在法律上,师父相当于五服关系中的期亲,学生相当于家族的卑幼。

佛教、道教中的师徒关系,在通常的情况下,同于工匠、艺人中的师徒,偶尔等同于儒学师生,师父处于期亲尊长(或大功尊长)的法律地位,徒弟则在卑幼地位。

主仆关系,奴婢被称为“家人”,与主家有着类似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奴婢相当于子孙地位,若谋害家长,判处死刑,或凌迟处死,而家长故杀奴婢,才是一年徒刑。

义父子关系中的义子,视其与义父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义父是否为其娶妻的情况,决定他们间类五服关系,若恩养时间长,娶妻分产,则与亲子一样,反之则差一等,犯罪就比亲子减一等治罪。

继父子关系,若同居,犯罪按缌麻关系论断,即继父相当于缌麻尊长,继子为卑幼。

职官制度中,官员的的任职受到宗亲法的诸多制约:宗亲回避条例,令父子祖孙不得在中央同一衙门任职,官小者或辈分小者要回避,另派职务;在同一省、或道府,同宗的人都得回避。丁忧守制条例,若父祖亡故,子孙回籍守制,三年服满,才能起复,另授新职,在此期间,失掉升转的机会。侍养条例:亲年七十以上,若家无次丁,官员得回籍养亲。

(四)变异型宗法社会

所谓“变异型宗法社会”,是谓宗族、宗法制度及其观念变异不再是原先的模式,社会不再是典型宗法社会,而进入变异宗法社会的新阶段,或者说是变态型宗法社会。说“变异”,是基于前述秦汉以降宗族活动、宗法观念、宗法社会的事实,概括成为以下三点:

其一,具有浓厚“家天下”成分的帝制。天子由身兼宗子、国家元首二任,变为单纯的国家元首一任,但是皇帝和皇族制度,仍然是宗法专制制度。皇帝又利用拟制亲观念,与臣民形成君父、子民的宗法关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家天下”的成分仍然浓厚。

其二,实行小宗法制。既使民间宗族壮大,也使得宗法社会多具理想成分而变异。典型的宗法社会是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互相维系。秦汉以降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令宗法制下大宗失去控制小宗的经济能力,尽管皇帝在郡县制下保留分封制因素,给宗室成员以爵禄,民间宗族建设义庄养赡族人,但不成气候。再就宗法制本身讲,原来是大小宗法兼行,天子以大宗制驭小宗,而小宗又兼具大小宗的二重性,可是秦汉以降,皇帝因无分封制配合,已无诸侯小宗可以支配、维系,如果说它还实行大宗法,只是在其内部的继承权方面实行嫡长制,保留了大宗法的遗意,况且如同张传玺所说,总出乱子,进行你死我活的杀戮。民间的宗族是宗法社会的基础,由殷周时代的贵族宗族,历经世族、士族、官僚宗族到绅衿宗族与平民宗族并存的演变,成为民间化、大众化的组织。宗法源于人们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仍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不可低估的作用。

其三,宗法专制性、族人依附性的保存与消弱。前述宗法性与专制性与生俱来,宗法的血缘关系,因为社会化,成为族人间的血缘等级关系,使得族人依附于宗族,服从族长,族人间也因辈分产生尊卑关系,它与社会等级制及观念结合,成为专制主义皇权的统治基础。不过宗族民间化之后,族长与嫡长制脱离关系,通常由有力者出任,其社会身份可以是官绅,也可以是庶民,出任者辈分、年龄、才德、财力均是重要条件,其产生多系少数人决定的,有的则具有民众推选的因素,如由房支代表开会,推举族长。宗子与族长不再是一回事,非宗子的人出任族长,本身就违背了宗法原则,代表推举族长,更是具有某种民主性的表现。至于宗族对族人的约束力,也因族人各自谋生,宗族不能保障其生活,虽然约束性依然存在,但越来越弱。应当说,宗法专制性和族人依附性是存在的,同时宗法性、依附性也在日益减弱,这是历史趋势。

综合上述社会制度、观念、习俗种种因素,笔者认为,秦汉以降的社会,是变异型宗法社会:中国上古宗法社会的制度及其观念,在秦汉以降的社会有保留,有变化,令宗族不再是上古的典型宗族,社会不再是典型宗法社会,而进入变异型宗法社会的新阶段。 从典型宗法制到变异型宗法制,宗法精神仍在,但是大为消弱。笔者在这里尚需说明的是,此种变异仅指对上古典型宗法社会而言,非与其他社会或国家比对。还要说明的是,这里没有涉及生产关系的问题,因此不是全面地论述社会形态。

对于“封建宗法社会”说,因“封建”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笔者不无疑惑,不愿再事沿用。其他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专业性的、探讨性文论运用“宗法社会”概念,笔者以为系“借用”性质,无可非议,当然,如果关于“宗法社会”问题深入研讨下去,有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当再讨论。

变异型宗法社会是秦汉以降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它重视人们的血缘关系,讲求祖先崇拜 和宗法,这些是上古社会的遗存物,它古老,原始,但因不断变化,反映了宗族的社会适应性与高度的变异能力;宗法与血缘割不断的联系,又令人们重视古老相传的血缘关系,政府讲求仁义道德的治理理念,民间追求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

(2007年7月26日草就,载《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hqaqg5lhAkuPCcaFnljUP0D5TEbZopU8Gwz7XwrCbKNYpgPErcQ+058Vlvj2ZW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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